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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NSS
0002
S-2018
红枣夹核桃
2018
红枣
核桃
备案号:QB64/0640S-2018 Q/ZNSS 中 宁 县 盛 世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NSS 0002S2018 红枣夹核桃 2018 12-07 发布 2018 12-07 实施 中宁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发 布 Q/ZNSS 0002S2018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Q/ZNSS0002S-2016红枣夹核桃。本标准与Q/ZNSS0002S-2016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保质期限。本标准由中宁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宁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朝磊 孙朝权。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NSS 0002S2018 1 红枣夹核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枣夹核桃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大红枣、核桃仁为主要原料,以枸杞、葡萄干等为辅料,经拣选、去除枣核、包夹核桃仁(或拼配枸杞、葡萄干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红枣夹核桃。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干制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标准要求。3.1.2 核桃仁应符合GB 19300标准要求。3.1.3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要求。3.1.4 葡萄干应符合GB 16325要求。3.2 感官指标 Q/ZNSS 0002S2018 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组织形态 果形良好,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果实大小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核桃仁不应有酸败等异味 色 泽 具有红枣与核桃仁等配料各有的自然色泽,色泽正常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35.0 核桃仁含量/(g/100g)18.0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3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0.5 黄曲霉毒素 B1a/(g/kg)5 铅(以 Pb 计)/mg/kg 0.5 a 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 B1仅限于核桃仁部分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核桃仁含量:取样品 10 粒,称取其总重量,然后将红枣与核桃仁分开,称量核桃仁总重量,最后用核桃仁的总重量除以样品总重量,即为核桃仁含量。6.3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酸价、过氧化值按 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6.5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Q/ZNSS 0002S2018 3 6.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7 微生物指标按 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不少于 16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核桃仁含量、大肠菌群。7.4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8.2.2 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8.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8.4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