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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NJ
0001
S-2022
调香白酒
2022
白酒
Q/YZNJ 亚 洲 酿 酒(厦 门)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ZNJ 0001S2022 调香白酒 2022-11-30 发布 2022-12-10 实施 亚洲酿酒(厦门)有限公司 发 布 Q/YZNJ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亚洲酿酒(厦门)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阳元财、方巧爱、谢嘉德、吴玉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NJ 0001S2022 1 调香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香白酒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4章中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4 大米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781.1-2021 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204 饮料酒术语和分类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NJ 0001S2022 2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术语与定义 GB/T 172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调香白酒 以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来源:GB/T 172042021,3.11 4 产品分类 4.1 按产品原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4.1.1 米酒 I 以水、大米、冰乙酸为原辅料,以酒曲作为糖化发酵剂,经清洗、蒸煮、冷却、拌曲(接入酒曲)、糖化、发酵、蒸馏、贮存陈酿或不贮存陈酿、勾调、过滤、灌装等工艺而制成的米酒。4.1.2 米酒 II 以水、大米为原辅料,添加食用酒精、白砂糖、柠檬酸、食用香料,以酒曲作为糖化发酵剂,经清洗、蒸煮、冷却、拌曲(接入酒曲)、糖化、发酵、蒸馏、贮存陈酿或不贮存陈酿、勾调、过滤、灌装等工艺而制成的米酒。4.1.3 高粱酒 I 以水、高粱酒、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用香料,经勾调、过滤、灌装等工艺而制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4.1.4 高粱酒 II 以水、高粱酒、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白砂糖、柠檬酸、食用香料,经勾调、过滤、灌装等工艺而制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4.1.5 高粱酒 III 以水、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白砂糖、柠檬酸、食用香料,经勾调、过滤、灌装等工艺而制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NJ 0001S2022 3 4.1.6 特酿酒 以水、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用香料,经勾调、过滤、灌装等工艺而制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4.1.7 其他调香白酒 I 以水、白酒为酒基,添加食用香料,经勾调、过滤、灌装等工艺而制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4.1.8 其他调香白酒 II 以水、白酒和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用香料,经勾调、过滤、灌装等工艺而制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4.1.9 其他调香白酒 III 以水、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用香料,经勾调、过滤、灌装等工艺而制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4.1.10 其他调香白酒 IV 以水、白酒和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白砂糖、柠檬酸、食用香料,经勾调、过滤、灌装等工艺而制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5 要求 5.1 原辅料 5.1.1 高粱酒和白酒应符 GB 2757 的规定。5.1.2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5.1.3 玉米酒精和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5.1.4 酒曲应符合供应商质量标准的规定。5.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5.1.6 食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5.1.7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5.1.8 冰乙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规定。5.1.9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NJ 0001S2022 4 项 目 要 求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a 香气 具有纯正、舒适、协调的香气味 口味 具有醇甜、柔和、爽净的口味 风格 具有本品的风格 a 当酒的温度低于10 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或失光。10 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酒精度 a/(20)%vol 12.069.0 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的指标 总酸(以乙酸计)/(g/L)0.1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20 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的指标 酸酯总量/(g/L)3.9 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不得超过1.0%vol。5.4 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食品安全指标 项 目 要 求 甲醇 a/(g/L)0.5 氰化物 a(以HCN计)/(mg/L)8.0 铅(以Pb计)/(mg/kg)0.2 a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5.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6 食品添加剂 5.6.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5.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添加量还应符合表 3 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NJ 0001S2022 5 表4 食品添加剂添加量 食品添加剂名称 最大添加量 食用香料 5 g/L 柠檬酸 10 g/L 冰乙酸 10 g/L 5.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10345的规定进行。6.2 理化指标 6.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的规定进行。6.2.2 总酸按 GB 12456 的规定进行。6.2.3 总酯按 GB/T 10345 的规定进行。6.2.4 酸酯总量按 GB/T 10781.12021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6.3 食品安全指标 6.3.1 甲醇按 GB 5009.266 的规定进行。6.3.2 氰化物按 GB 5009.36 的规定进行。6.3.3 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进行。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1.1 组批规则 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7.1.2 抽样方法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包装,抽样以“批”为单位。每种产品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mL)。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其中供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NJ 0001S2022 6 检验用不得少于 5 个最小包装瓶。样品运送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检验净含量所需的产品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7.2 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预包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甲醇、酒精度、总酸、总酯、氰化物、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c)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复检结果合格,可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8.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 4806.5或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要求。产品封口应严密,外包装应整洁,无明显破损,标签端正,图案清晰;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搬运时应注意轻拿轻放,严禁扔掷、挤压。8.4 贮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NJ 0001S2022 7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存。8.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