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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HB 0008 S-2022 食用菌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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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HB 0008 S-2022 食用菌羹 2022 食用菌
Q/ZJHB漳 州 市 金 华 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JHB 0008S2022食用菌羹2022 08 15 发布2022 09 15 实施漳州市金华宾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JHB 0008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及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总砷、镉、总汞、锡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其中铅的限量严于 GB 2762,黄曲霉毒素 B1依据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米酵菌酸依据 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微生物指标按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执行,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漳州市金华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漳州市金华宾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能伟、王素惠。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HB 0008S20221食用菌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新鲜或干制食用菌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莲子、红枣、枸杞、木瓜、荸荠(马蹄)、雪梨、黄桃、菠萝、苹果、芒果、椰果、库拉索芦荟粒、薏苡仁、龙眼肉、百合、山药、花生仁、红豆、海藻、海藻制品、燕窝、重瓣红玫瑰、冰糖、白砂糖、蜂蜜、木糖醇、赤藓糖醇,阿拉伯糖等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可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原料复水(适用于干制食用菌)、选剔、清洗、分切、汤汁调配、灌装、封口、高温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用菌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T 1532花生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1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HB 0008S20222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18672枸杞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GB/T 10461小豆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赤藓糖醇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3冰糖NY/T 691番木瓜NY/T 1504莲子GH/T 1092燕窝质量等级QB/T 2489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QB/T 4321L-阿拉伯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 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第12号公告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05年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新鲜或干制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2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3.1.4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5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6木瓜:应符合 NY/T 691 的规定。3.1.7荸荠(马蹄)、雪梨、黄桃、菠萝、苹果、芒果、椰果:应无虫害、无污染、无霉变,并符合GB 2762 和 2763 的要求。3.1.8芦荟粒:仅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应符合 QB/T 2489 的规定。3.1.9薏苡仁、龙眼肉、百合、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 一部相关项下的要求。3.1.10花生仁: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3.1.11红豆:应符合 GB/T 10461 的规定。3.1.12海藻: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HB 0008S202233.1.13海藻制品: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14燕窝:呈丝条状,丝瓜络样,角质状,偶见绒羽,质坚而韧,对光呈半透明,符合 GH/T 1092的规定,或符合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05 年版)的规定。3.1.15重瓣红玫瑰:具固有芳香,无污染、无霉烂、无病虫害,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6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17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18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19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20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21阿拉伯糖:应符合 QB/T 4321 的规定。3.1.22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1.23可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供应商备案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 目指标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呈悬浮小块银耳及其它辅料的略带粘稠状液体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容 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金属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1.0总砷(以 As 计),mg/kg0.5镉(以Cd计),mg/kg0.5总汞(以 Hg 计),mg/kg0.1锡(以 Sn 计),mg/kg250米酵菌酸b,mg/kg0.25黄曲霉毒素 B1c,g/kg10仅限于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产品。b仅限于以银耳为原料的产品。c仅限于添加了花生仁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HB 0008S20224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正常条件下,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 10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杂质。4.2理化检验4.2.1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锡:按 GB 5009.16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4.2.6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3微生物检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HB 0008S202255.2抽样按每批产品总箱数 3%随机抽取,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若干罐(瓶、袋),但总数不得少于 1kg,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5.3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微生物指标。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进行 12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产品标签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2008 年第 12 号)公告的规定,即应标示:库拉索芦荟最大食用限量为30 克/天,本品每日最大食用量及“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6.2包装内包装采用金属容器、玻璃瓶、塑料成型容器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金属容器应符合 GB 4806.9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HB 0008S202266.4贮存成品在常温常湿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兼贮有毒、有气味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7保质期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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