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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AA 042-2020 鹿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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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AA 042-2020 鹿胶 042 2020
1ICS 67.120 B 45 团 体 标 准 T/CAAA 0422020 T/CAAA 0422020 鹿胶鹿胶 Deer-hide glue Deer-hide glue 2020-05-18 发布 2020-07-01 实施 2020-05-18 发布 2020-07-01 实施 中国畜牧业协会 发布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AA 0422020 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畜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长生鹿胶产品开发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省医药与生命科学研究院、辽宁鹿仙子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德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鹿天力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亦生、张争明、张娇、杨静、于显彪、冯玉清。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AA 0422020 1 鹿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鹿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鹿胶的生产、销售和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40 圆柱形复合罐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AA 0422020 2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267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QB/T 1174 多晶体冰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阿胶的水不溶物检查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鹿皮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3.1.2 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的要求。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4 冰糖应符合 QB/T 1173 或 QB/T 1174 的要求。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棕色至黑褐色,有光泽 取两袋样品散放于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外观形态。组织形态 长条状或块状或丁状,质硬而脆,断面光亮,碎片对光照视呈棕色半透明状 滋、气味 味微甜、具有鹿皮胶特有香气、无不良气味和霉味 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80左右蒸馏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AA 0422020 3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14.0 GB 5009.3 蛋白质/%76.0 GB 5009.5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 0.9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GB 5009.26 水不溶物/%2.0 药典阿胶水不溶物检查法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限量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已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 霉菌 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25g-GB 4789.30 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件样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最高食品安全限量值。注 2: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 其他污染物的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要求。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3.8 净含量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AA 0422020 4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4 检验规则 4.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4.2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日期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次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样品进行检验,采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及复检需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检。从同一批次样品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抽样量满足不少于 5 个独立包装,且抽样量不少于 500g。4.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经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水不溶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4.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前;b)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时,应对留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外包装纸箱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15267 的要求,包装膜应符合 GB/T 4456 或 GB 4086.7 的要求,包装应大小适宜,封口严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AA 0422020 5使用复合罐包装的应符合 GB/T 10440 的要求,使用马口铁包装的应符合 GB 4086.10 的要求。用于外包装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5.3 运输 运输和装卸所用的容器工具、设备条件应清洁干燥,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运输中防止挤压、暴晒、雨淋,装卸应轻拿轻放。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通风、干燥处。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按不同批次堆码,堆码整齐,产品堆放应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 10cm,距墙面不低于 20cm。保质期 36 个月。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AA 0422020 6附录 A(规范性附录)原料要求 A.1 鹿皮 A.1.1 鹿皮。应为养殖鹿的鹿皮,不得使用天然野生鹿的鹿皮,屠宰前的鹿应健康,屠宰应符合动物福利要求,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兽药残留量的规定。不应有其他外来污染。A.1.2 质量应符合表 A.1 的要求。表 A.1 鹿皮质量要求 项目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缺陷等级 皮形完好、清洁,经过冷冻处理,无可见的腐烂、掉毛。皮形完好、清洁,经过冷冻或冷藏处理,无可见的腐烂、掉毛。皮形不完整,但程度不超过30%。颈部、背部等主要部位无孔洞、剥皮伤等明显伤残,次要部位孔洞、剥皮伤不超过3处,伤残总面积不超过10cm2。主要部位无孔洞,次要部位孔洞、剥皮伤不超过3处,伤残总面积不超过40cm2,背部剥皮伤不超过5%。可利用面积内伤残不超过50%,可利用面积内剥皮伤不超过40%。无烙印、腐败、霉变、虫蛀。可有轻微的寄生虫伤,中等的已愈合伤残。粪便污迹不超过10%。可利用面积内掉毛受损面积不超过30%。出现腐烂伤残,腐烂面积不超过30%。粪便污迹不超过10%。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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