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YZ 0004 S-2020 发酵配制酒.pdf
下载文档

ID:2635620

大小:1.07MB

页数:5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0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YZ 0004 S-2020 发酵配制酒 2020 发酵 配制
Q/YZ0004S-2020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YZ0004S-2017发酵配制酒。与Q/YZ0004S-201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无其他技术变化。本标准由重庆渝浙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渝浙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济敏、杨学清本标准批准人:江国良本标准代替了Q/YZ0004S-2017。Q/YZ0004S-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无。本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笨Q/YZ0004S-2020发酵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配制洒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啤酒为酒基,适量添加酸度调节剂、甜味剂、着色剂、食用香精等,加或不加白砂糖、枣、玛卡粉、枸杞子、姜、生蠔、牦牛骨、槟榔、桑葚、杨梅、蜂蜜、果葡糖浆、浓缩果汁等,经调配、混合、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发酵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X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专月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4789.2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酒类检验GB/T5009.49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JJP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3要求3.1原辅料3.1.1啤酒应符合GB2758的规定。3.1.2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1Q/YZ 0004 S-2020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澄清、有光泽、允许有少量沉淀取样品置于透明容器中,气味与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与滋味,酸甜适口、酒体完整,无异味在光线明亮的条件下目测、鼻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嗅、口尝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1)2.06.0GB5009.225甲醛/(mg/L)2.0GB/T 5009.49铅(以Pb计)/(mg/kg)0.18GB5009.12酒精度按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vo1。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项目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25mlGB/T4789.25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6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6的要求。2Q/YZ 0004 S-2020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6瓶(总量不得少于1000mL),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和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2758和GB7718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3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