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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LTK
0001
S-2022
鸿蒙片牌压片糖果
2022
鸿蒙
压片
糖果
Q/PLTK 安徽普罗太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PLTK 0001S2022 鸿蒙片牌压片糖果 2022-12-15 发布 2023-01-15 实施 安徽普罗太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300169S备案生效日期:2023年01月13日Q/PLTK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起草。本文件参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SB/T 10347糖果 压片糖果进行编写。本文件由安徽普罗太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辛辰。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创新大道2800号新产业园二期F3楼10061009室。本文件与2022年12月15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PLTK 0001S2022 1 鸿蒙片牌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鸿蒙片牌压片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6部分:麦芽糊精 GB/T 21494 低温食用豆粕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PLTK 0001S2022 2 卫生部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卫生部关于批准-氨基丁酸等6种物质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 第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鸿蒙片牌压片糖果 以胶原蛋白肽、透明质酸钠、脱脂大豆、脱脂蚕蛹、大豆肽粉、低聚半乳糖、-氨基丁酸、麦芽糊精、葡萄粉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维生素C、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经预处理、干燥、粉碎、混合、制粒、压片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鸿蒙片牌压片糖果。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4.1.2 透明质酸钠: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 15 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 年 第 9 号)的规定。4.1.3 脱脂大豆:应符合 GB/T 21494 的规定。4.1.4 脱脂蚕蛹: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 年第 17 号)的规定。4.1.5 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4.1.6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20号)的规定。4.1.7 -氨基丁酸: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氨基丁酸等 6 种物质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 年第 12 号)的规定。4.1.8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2.6 的规定。4.1.9 葡萄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规定。4.1.10 麦芽糖醇:应符合 GB 28307 的规定。4.1.11 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4.1.12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4.1.13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PLTK 0001S2022 3 4.1.14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产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组织形态 呈片状,大小一致,坚实,剖面紧密,不粘连,无霉变 取 5g 左右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组织形态、色泽、有无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口尝其滋味。色泽 呈规定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10.0 SB/T 10347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1 GB 5009.34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注: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4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其他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PLTK 0001S2022 4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7403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定确定产品的批次。6.1.2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体积不少于 2kg),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以及留样。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出厂时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除对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进行检验外,还应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验。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6.3.2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投产前;2)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3)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4)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5)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自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还应注明: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本产品每日最大食用量为 0.6g。7.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外包装箱内不应使用过度的隔板。7.3 运输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PLTK 0001S2022 5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_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