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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HS
0005
S-2021
复合调味酱
2021
复合
调味
0/MHs马鞍山市华升调味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HS 0005S-2021代替Q/MHS 0005S-2018复合调味酱2021-01-10发布202卜01-27实施|马鞍山市华升调味品有限公司 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279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19日Q/MHS 0005S-2021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参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LS/T3220芝麻酱、LS/T3311花生酱的相关要求,并根据产品特性起草。本标准代替 Q/MHS 0005S-2018 复合调味酱(标准备案号:3020180025S,有效期至2021年02月 11日)。本标准与 Q/MHS 0005S-2018 复合调味酱(标准备案号:341020180025S,有效期至2021年02月11日)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对标准的文本格式进行了修改。修改了前言、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指标。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马鞍山市华升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家香。本标准2018年01月 01日首次发布,2021年01月 10日 第一次本标准有效期3年。亠刖亠口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MHS 0005S-2021复合调味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5 小麦粉GB/T1445 绵白糖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GB/T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生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0/MHS 0005S-2021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LS/T3220 i 芝麻酱LS/T3311 花生酱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09)第12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芝麻调味酱以成品芝麻酱、小麦粉或食用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使用食用植物油、绵 白糖、味精、食用盐、香辛料等辅料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 规定及国家有关公告规定),经配料、搅拌、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即食类芝麻调味酱。3,2 花生调味酱以成品花生酱、小麦粉或食用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使用食用植物油、绵白糖、味精、食用盐、香辛料等辅料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公告规定),经配料、搅拌、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即食类花生调味酱。4 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应符合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GB 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2 原辅材料要求4.2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2 芝麻酱应符合LS/T3220的规定;423 花生酱应符合LS/T3311的规定;4.2,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m则 口m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4.2.54.2.64.2.74.2.84.2.94.2.104.2.114.2.12Q/MHS 0005S-202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小麦粉应符合 GB1355的规定;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绵白糖应符合GB/T1445的规定;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香辛料应符合 GB/T12729.1、GB/T21725及国家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4.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表2 理化指标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 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 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0GB 5009.3酸价(以脂肪计)(KOH)/(m 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铅(以Pb 计)/(m g/k g)0.9GB 5009.12总砷(以As 计)/(m g/k g)0.5GI;5009.1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E;2760及国家有关规定和给螽蝌:F絷岷诋.其它真菌霉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应 符 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采样方案d 及限量项 目r 1mM大肠菌群/(CFU/g)10102GB4789.3平板计数法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1789.1和GB/T4789,22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 值的样品数;In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o 2s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MHS 0005S-20216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b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n l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t J/gGB 4789.10第二法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 值的样品数;l n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7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5152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公告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1.2 抽样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检验,1份备查。7,2 检验分类7.2,1 出厂检验为12袋(瓶)。于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 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检验方法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MHS 0005S-2021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 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 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查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1 标签、标识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GB 28050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8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GB 23350、GB/T6543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G8.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执行。8,4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 日期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