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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BTS 0001 S-2018 海藻凝胶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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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BTS 0001 S-2018 海藻凝胶食品 2018 海藻 凝胶 食品
备案号:QB64/0614S-2018 Q/JBTS 银 川 市 加 倍 特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BTS 0001S2018 海藻凝胶食品 2018-12-06 发布 2018-12-06 实施 银川市加倍特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JBTS 0001S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Q/JBTS0001S-2015海藻凝胶食品。本标准与Q/JBTS0001S-2015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原料;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银川市加倍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市加倍特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庆辉。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JBTS 0001S2018 1 海藻凝胶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藻凝胶食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石花菜、海蜇、水为主要原料,适量加入食盐、添加或不添加枸杞提取液、食品添加剂等,经前处理、调配、熟制、成型、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不同品种的海藻凝胶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生产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配料和工艺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海发菜;b)海菜凉粉。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Q/JBTS 0001S2018 2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4.1.3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要求。4.1.4 石花菜、海蜇及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形态 海发菜呈丝状,海菜凉粉呈块状,大小均匀,无杂质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98.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5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6000 大肠菌群,MPN/100g 7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7 试验方法 Q/JBTS 0001S2018 3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5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7.6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7.7 致病菌按 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c)新产品投产时;d)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e)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g)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运输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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