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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CB 0011 S-2018 甘姜草本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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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CB 0011 S-2018 甘姜草本固体饮料 2018 草本 固体 饮料
备案号:QB64/0635S-2018 Q/NXCB 宁 夏 蚕 宝 科 技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XCB 0011S2018 甘姜草本固体饮料 2018-12-07 发布 2018-12-07 实施 宁夏蚕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NXCB 0011S2018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照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蚕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蚕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旭。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XCB 0011S2018 1 甘姜草本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姜草本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肉苁蓉、甘草、姜黄等为原料,配以麦芽糊精等辅料,采取破壁或提取技术,经清理、干燥、粉碎、调配、混合、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甘姜草本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19618 甘草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肉苁蓉、姜黄应符合有关规定。3.1.2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3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Q/NXCB 0011S2018 2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形态 粉末状,细度均匀,无结块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5.0 蛋白质,g/100g 10 灰分,%9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90 霉菌,cfu/g 25 酵母,cfu/g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NXCB 0011S2018 3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将样品放入洁净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目视、鼻嗅,冲溶后口尝。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6.4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6.5 总砷按 GB/T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7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8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9 致病菌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6.10 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00g 进行检验,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3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标注不适宜人群。8.1.2 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Q/NXCB 0011S2018 4 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8.5 保质期 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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