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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TZ
0002
S-2020
骨胶原蛋白肽粉
2020
骨胶原
蛋白
Q/JLTZ0002S-2020221237S-20202020051620230515*Q/JLTZ备案号:221237S-2020有效期至:2023 年 05 月 15 日吉林省添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LTZ0002S-2020骨胶原蛋白肽粉2020-05-18 发布2020-05-18 实施吉林省添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JLTZ0002S-20201骨胶原蛋白肽粉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骨粒加工厂加工的清洁牛(或猪)骨粒或自然风干的牛(或猪)骨料为原料,经浸酸、浸灰、中和、提胶、过滤、离子交换、膜过滤、酶水解、脱色脱臭、纳滤、蒸发浓缩、灭菌、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10000 的骨胶原蛋白肽粉(其它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9695.23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Q/JLTZ0002S-2020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QS-001-01吉林省添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骨粒质量标准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骨粒加工厂加工的清洁牛(或猪)骨粒、自然风干的牛(或猪)骨料应符合 GB 31645/3.1/3.1.1/c)的规定,并符合 QS-001-01(附录 A)的规定。3.1.2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白色至淡黄色取 2g 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用 200mL 温开水配制成 1%溶液,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有无沉淀。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组织状态粉末状,无结块滋、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 的胶原蛋白及所占比例/(%)90.0GB 31645 附录A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3.0GB/T 9695.23总氮(以干基计)/(g/100g)15.0GB 5009.5灰分/(g/100g)7.0GB 5009.4水分/(g/100g)7.0GB 5009.3 第一法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1.0GB 5009.12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总砷(以As计)/(mg/kg)1.0GB 5009.11Q/JLTZ0002S-20203表 3 续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铬(以Cr计)/(mg/kg)1.9GB 5009.123总汞(以Hg计)/(mg/kg)0.1GB 5009.17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功能使用量(g/kg)残留量(g/kg)检验方法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酶解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它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6.1.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总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Q/JLTZ0002S-202046.3组批与抽样6.3.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3.2抽样方法和数量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销售包装,供检验用。型式检验:从入库的成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销售包装,供检验用。6.4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 2 项(含 2 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 1 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 1 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骨胶原蛋白肽粉配料表:骨粒加工厂加工的清洁牛(或猪)骨粒、自然风干的牛(或猪)骨料净含量/规格:按实际包装。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吉林省添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长白山大街167 号、0432-67236338网址:生产日期:见包装盒(袋)产品批号:见包装盒(袋)保质期:24 个月贮存条件:将本品置于干燥处,开封后宜尽快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JLTZ0002S注意事项:食用方法: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下表 6 的规定。表 6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能量1593 千焦(kJ)19%蛋白质86.2 克(g)144%脂肪0.1 克(g)0%碳水化合物7.5 克(g)3%钠412 毫克(mg)21%8包装内包装袋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应符合 GB 4806.8 的规定,包装盒使用的铝盖应符合 GB 4806.9 的规定,塑料与铝Q/JLTZ0002S-20205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震荡、挤压、暴晒、雨淋、冰冻;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或挤压。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8层。10储存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或靠近热源,包装底部必须垫 10 厘米以上的材料。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11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Q/JLTZ0002S-20206附录 A吉林省添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骨粒质量标准Bone Chips Quality Standard文件编号:QS-001/011.目的:为确保所采购的脱脂骨粒符合本公司明胶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本公司就外购脱脂骨粒特制定了标准。本部分是对采购的以猪骨和牛骨为原料的脱脂骨粒的检验标准。2.范围:2.1 本标准规定脱脂骨粒使用的骨料,骨粒的理化指标及包装、运输等项内容。2.2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脱脂骨粒的采购、验收及给本公司骨粒供应商提供供货的质量依据。3.对采购骨粒的重要要求:本标准所指的骨粒是指,无疫症、适用于明胶生产的牛及猪骨,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经过分选、脱脂、烘干、分筛等工艺的加工处理,且提供有效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规格为:5-10mm,10-15mm,15-20 mm。4.质量标准内容:取样方法:各规格骨粒随意取样不少于 10 包,每包取约 2kg 的重量,混合后检供各项检查及留样。4.1 外观:应无霉变、腐骨、朽骨及脊椎骨,应干爽,不变黑。如骨粒枯朽,变黑和严重潮湿发热,油发霉变黑,腐烂,发臭和虫蛆现象,则退货处理。4.2 颗粒度:5-10mm、10-15mm、15-20mm,三种规格都不少于 85.0%,如果颗粒度超出标准要求,需重新筛分加工处理,收取供应商每吨骨粒加工费,金额参照让步接收标准及扣罚原则。4.3 粉末:三种规格,都应1.0%。如超出标准,参照让步接收标准及扣罚原则。注 1:颗粒度检查使用圆孔筛,分别为孔径5mm、10mm、15mm、20mm。Q/JLTZ0002S-20207注 2:粉末检查使用圆孔筛,孔径为3mm。4.4 水分:要求10%,如超出标准,参照让步接收标准及扣罚原则。4.5 含油量:三种规格均要求3.0%,如超出标准,参照让步接收标准及扣罚原则。4.6 容重:各种规格的容重应符合以下相应的要求如水分超出 10%,容重的最终结果需要按以下公式进行修正:即最终容重=(100-水分)/90*未修正的容重4.7 杂质:脱脂骨粒必须干爽,不枯朽,不变黑,无杂质,无角,无蹄甲。如骨粒中含有杂质,角甲等在 1%(含 1%)的以下,按实际含量扣除其重量,如在 1%的以上的,按抽样检测含量的两倍扣除其重量。本采购骨粒已经过分选和脱脂,应不含有石头等杂物。4.8 肉筋:要求不大于 1.5%。如超出标准,参照让步接收标准及扣罚原则。4.9 包装:4.9.1 新编织袋包装,应有明显的标识其品名:脱脂骨粒、规格和生产厂家,每包的重量应该在 45-55 公斤范围内。4.9.2 吨袋包装,应有明显的标识其品名:脱脂骨粒、规格和生产厂家,每包重量应该在500-1000kg 范围。吨袋可重复使用,要求干净、无污渍、无其它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如标识了化学品名,考虑存在化学品残留风险,此类包装禁止使用。4.10 运输:用于运输骨粒的运输车辆,在装入骨粒前须将车辆打扫干净,禁止非食用物品残留在车厢内。并且采取防雨措施,如在运输途中被雨淋湿的脱脂干骨粒将按超出水分部分的两倍扣罚或退货处理。并不承担任何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同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