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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HD
0001
S-2021
方便面米制品
2021
方便面
米制
Q/SZHD0001S2021宿 州 市 华 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食 品 安 全企 业标 准Q/SZHD方便面米制品2021 年 1 月 5 日发布2021 年 1 月 18 日实施宿州市华地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281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19日Q/SZHD0001S20212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方便面米制品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l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比较 GB 174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SB/T 10652米饭、米粥、米粉制品、QB/T 5472生湿面制品。本标准由宿州市华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彬。本标准 2021 年 1 月 5 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SZHD0001S20213方便面米制品方便面米制品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方便面米制品的术语、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T 1535大豆油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1725天然香辛料 分类GB/T 21999蚝油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4399黄豆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SZHD0001S20214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SB/T 10371鸡精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2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1 方便面米制品以大米或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盐等辅料,经和面、提浆、成型、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方便面米制品(可配以方便调料包)。4.1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使用规定(使用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24.2 原辅材料要求原辅材料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食用动物油应符合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的规定;蚝油应符合GB/T 21999的规定;黄豆酱应符合GB 2718和GB/T 24399的规定;芝麻应符合GB/T 24399的规定;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芝麻油应符合GB/T 8233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脱水蔬菜应符合NY/T 1045的规定;谷氨酸钠(味精)GB/T 8967的规定;酿造酱油GB/T 18186应符合的规定;植物香辛料品种应符合GB/T 12729.1、GB/T 21725及国家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GB/T 15691、GB 2761、GB 2762、GB 2763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其它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4.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标检验 方 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按标签标注的食用方法后,品其滋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状特征,呈片状或线状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4.4 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SZHD0001S20215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5GB 5009.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酸价(以脂肪计KOH),/(mg/g)0.18GB 5009.229铅(以Pb计)/(mg/kg)0.18GB 5009.12食品添加剂按照GB 2760的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54.5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4.5.1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GB 29921中方便面米制品的规定。4.5.2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处理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霉菌/(CFU/g)5250102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4.64.6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5.1 食品添加剂质量: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 抽样抽样具有相同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抽样基数不少于100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平均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备查。7.27.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7.2.2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项目。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SZHD0001S20216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检验要求。f)更换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时;g)停产6个月以上。7 7.3.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感官、理化、净含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8、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召回、召回、保质期保质期8 8.1.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8.1.1 不含新食品原料的标签按GB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执行,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的公告标注不适宜人群和使用限量。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 8.2.2 标识、说明书标识、说明书标识、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贮藏说明、制造者名称、制造者地址、制造者产地、制造者联系方式、食用方法。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营养成份的规定。8 8.3.3 包装包装应采取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48.4 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的质量物品混装运输。8 8.5.5 贮存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按照产品要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68.6 召回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8 8.7 7保质期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时,保质期根据包装形式具体见标签标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