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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RSM 0002 S-2018 水果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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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RSM 0002 S-2018 水果干制品 2018 水果 制品
备案号:QB64/0592S-2018 Q/SRSM 宁 夏 燊 荣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RSM 0002S2018 水果干制品 2018 11-26 发布 2018 11-26 实施 宁夏燊荣商贸有限公司 发 布 Q/SRSM 0002S2018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考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燊荣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燊荣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开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SRSM 0002S2018 1 水果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类水果干为原料,经清理、切片或不切片、干燥、包装而成的不同品种的水果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所用原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桂圆干、荔枝干、葡萄干、柿子干、无花果干、树梅干、杏干、干制红枣、芒果干、苹果干、桃干、李子干、梨干、枇把干、草莓干、菠萝干、猕猴桃干、香蕉干、杨梅干,木瓜干、黑加仑干、桑葚干、榴莲干、柠檬干、蓝莓干、哈密瓜干、沙棘果干、小番茄干、山楂片等。4 技术要求 Q/SRSM 0002S2018 2 4.1 原料要求 各类水果干应无污染、无腐烂变质,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水果干制品各种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外观 整齐、均匀、无碎屑、无霉变、无虫蛀、片厚均匀、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水果干燥后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5.0 铅(以Pb计),mg/kg 0.9 六六六a,mg/kg 0.05 滴滴涕a,mg/kg 0.05 甲胺磷a,mg/kg 0.05 敌敌畏a,mg/kg 0.2 杀螟硫磷a,mg/kg 0.5 氯菊酯a,mg/kg 1 a:以相应原料脱水率折算 4.4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规定。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150 霉菌,cfu/g 50 致病菌 按GB 29921规定执行 5 食品添加剂 Q/SRSM 0002S2018 3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铅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4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方法检验。7.5 甲胺磷按 GB/T 5009.103 规定方法检验。7.6 敌敌畏、杀螟硫磷按 GB/T 5009.20 规定方法检验。7.7 氯菊酯按 GB/T 5009.146 规定方法检验。7.8 真菌毒素限量按 GB 2761 规定方法检验。7.9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7.10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7.11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7.12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种类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Q/SRSM 0002S2018 4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 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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