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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FSTC
0005
S-2022
西米露
2022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LFSTC Q/LFSTC 0005 S-2022 西米露 2022-05-30 发布 2022-06-05 实施 博罗县浮仙罗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浮山特产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3010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6月1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FSTC 0005 S-2022 I 前 言 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制订。本标准由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民声(惠州)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志波、叶博、陈榕德、叶文芳、傅燕梅、王蕙祯、陈文财、杨高英、廖学良、罗远雄、邓荣军、周国青、林通、游泽文、何海涛、柯江腾、黄浈宝。本标准首版本发布。Q/LFSTC 0005 S-2022 1 西米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类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以饮用水、西米、鲜奶5%、椰果果酱、植脂末、白砂糖为原料。经原料验收、预处理、配料、煮制、灌装、灭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西米露。本产品可以直接饮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 Q/LFSTC 0005 S-2022 2 GB/T 18192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GB/T 22474 果酱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T 4791 植脂末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4.1.1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4.1.2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和GB 13104的要求。4.1.3 西米应符合GB 2713的要求。4.1.4 鲜奶应符合GB 19301的要求。4.1.5 椰果果酱应符合GB/T 22474的要求。4.1.6 植脂末应符合QB/T 4791的要求。4.1.7 以上原料均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于干燥洁净的烧杯内,在自然光 下 检查 其 色泽 及 状态,鉴别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尝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状态,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固形物,%10 pH值 4.07.0 蛋白质,g/100g 1.0 铅(以Pb计),/L 0.04 锡(以Sn计)a,/kg 150 a仅适用于镀锡金属罐装产品。Q/LFSTC 0005 S-2022 3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表3 指示菌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表4 致病菌指标 名称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注:1、采样方法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要求。3.6 净含量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依本标准3.2执行。5.2 理化指标 Q/LFSTC 0005 S-2022 4 5.2.1 固形物 按GB/T 1078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值 按GB 5009.2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锡 按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有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 每批必检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蛋白质、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至少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Q/LFSTC 0005 S-2022 5 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3章要求(除3.1外)的全部项目。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样品应从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批次随机抽取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6.5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包装箱的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毛重和净重、生产厂名称、地址等,“怕雨”、“堆码极限”等符合GB/T 191的图形标志。7.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本标准号、产地、营养成分表等。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5的要求。表5 包装材料 项目 要求 塑料杯 符合GB 4806.7的要求 玻璃杯/瓶 符合GB 4806.5 的要求 镀锡金属罐 符合GB/T 17590 的要求 软包装 符合GB/T 18192 的要求 纸箱 符合GB/T 6543 的要求 Q/LFSTC 0005 S-2022 6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本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20;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及包装完好的状况时,冷藏产品保质期为2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