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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 0002 S-2022 燕窝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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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 0002 S-2022 燕窝方便食品 2022 燕窝 方便 食品
1.1.1.1.1.2 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H Q/JH 0002S-2022 燕窝方便食品 2022-3-15 发布 2022-3-25 实施 嘉华(广东)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60250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1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JH 0002S-2022 2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嘉华(广东)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提岀和归档。本标准由嘉华(广东)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俊清。本标准首次发布。Q/JH 0002S-2022 3 燕窝方便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燕窝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 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燕窝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食糖、淀粉糖、乳糖、L-阿拉伯糖、奶粉、椰子粉、枸杞、红枣、食用花卉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水果干制品、木瓜、莲子、山药、花胶、阿胶、薏米、燕麦、红豆、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桂花、茉莉花、菊花、人参(人工种植)、百合、薄荷、胶原蛋白、银耳、鲍鱼、食用菌、固体饮料、代用茶、罗汉果甜苷、木糖醇、琼脂、赤藓糖醇、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经前处理、熟制、冷却、速冻、冷冻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开水冲调即可食用的燕窝方便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又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Q/JH 0002S-2022 4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QB/T 4321 L-阿拉伯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092 燕窝质量等级 QB 2732 水解胶原蛋白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JH 0002S-2022 5 GB/T 30636 燕窝及其制品中唾液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GH/T 1091 代用茶 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 第 3 号)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 一部)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燕窝:应符合 GH/T 1092、卫监督函(2012)62 号的规定。3.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糖:应符合 GB/T 13104 的规定。3.1.4 淀粉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5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3.1.6 L-阿拉伯糖:应符合卫生部 2008 年第 12 号公告及附件、QB/T 4321 的规定。3.1.7 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8 椰子粉: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3.1.9 枸杞子、枣、木瓜、莲子、山药、阿胶、菊花、百合、薄荷、蜂蜜:应符合 GB 2762、GB 276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 一部)的要求。3.1.10 花胶、鲍鱼: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11 薏米、燕麦、红豆: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12 食用花卉及其制品:应符合 NY/T 1506 的规定。3.1.13 果蔬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4 水果干制品: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3.1.15 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16 固体饮料: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1.17 代用茶:应符合 GH/T 1091 的规定。3.1.18 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 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的规定。3.1.19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3.1.20 胶原蛋白:应符合 QB 2732 的规定。3.1.21 银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22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 GB 1886.77 的规定。3.1.23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Q/JH 0002S-2022 6 3.1.24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2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26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3.1.27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无霉变、用开水冲泡或简单加热后呈固液混合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允许有极少量黑点和绒毛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30 唾液酸含量,mg/kg 5 亚硝酸盐 a(以 NaNO2 计),mg/kg 28 铅(以 Pb 计),mg/kg 0.2 镉(以 Cd 计),mg/kg 0.05-总汞(以 Hg 计),mg/kg 0.1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锡(以 Sn 计)a,mg/kg 250 米酵菌酸 b,(mg/kg)0.25 注:a:按照燕窝制品中食用燕窝的比例进行折算;Q/JH 0002S-2022 7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 克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水漱 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5.2.2 唾液酸 按 GB/T 30636 的规定方法测定 5.2.3 亚硝酸盐 按 GB 5009.33 的规定方法测定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n 菌落总数,CFU/g 5 2 5104 106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沙门氏菌,/25g 5 0 0-注 1:样品采样及处理按 GB/T 4789.19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JH 0002S-2022 8 5.2.4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方法测定 5.2.5 镉 按 GB 5009.15 的规定方法测定 5.2.6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的规定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方法测定 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的规定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方法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岀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唾液酸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这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JH 0002S-2022 9 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 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项目外),以复检 结果对该批产品进行判定,如仍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6.2 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本文件,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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