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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FS
0005
S-2022
素肉松食用菌制品
2022
肉松
食用菌
制品
江 苏 费 氏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FS 0005S-2022 素肉松(食用菌制品)2022-03-23 发布 2022-05-06 实施 江苏费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JSF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4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5-0 5Q/JSFS 000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和 GB/T 20001.10-2014 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微生物指标参照了 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本标准规定指标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食用菌制品的规定铅(以 Pb 计)1.0mg/kg 的要求。本标准由江苏费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江苏费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费氏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名声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麦烤林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责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江苏费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盐城市费氏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名声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麦烤林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红军、费红建、陈跃武、张清兰。本标准于2022年3月首次发布。J S Q BQ/JSFS 0005S-2022 1 素肉松(食用菌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素肉松(食用菌制品)的分类及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菇柄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豆粉、辣椒调味油、芝麻、海苔、酱油、鱼露、香辛料粉(GB/T 12729.1中除罂粟、藏红花、葫芦巴以外的品种)、食品用香精、乙基麦芽酚、天然胡萝卜素、高粱红、甜菜红、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钠、葡萄糖酸-内酯,经预处理、浸泡、打丝、甩干、拌料、烘烤、炒制、斩拌、再炒制、挑拣、包装而制成的素肉松(食用菌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657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酯 J S Q BQ/JSFS 0005S-2022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T 11761 芝麻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3596 海苔 GB 25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与命名 3.1 产品根据不同风味进行命名,命名规则:“风味名称”+“素肉松(食用菌制品)”。例如:若产品具有海苔风味,则产品名称为“海苔风味素肉松(食用菌制品)”。3.2 产品根据是否添加辣椒调味油,可分为:原味、辣味。3.3 以“新创名称”命名产品时,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产品所用原料与辅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门认可的可作为食品原料的食材。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香菇柄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6 豆粉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4.1.7 辣椒调味油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8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9 海苔应符合 GB/T 23596 的规定。4.1.10 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4.1.11 鱼露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4.1.12 香辛料粉应符合 GB/T 15691 及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4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4.1.15 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31624 的规定。4.1.16 高粱红应符合 GB 1886.32 的规定。4.1.17 甜菜红应符合 GB 1886.111 的规定。4.1.18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J S Q BQ/JSFS 0005S-2022 3 4.1.19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20 乳酸钠应符合 GB 25537 的规定。4.1.21 葡萄糖酸-内酯应符合 GB 7657 的规定。4.1.2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取适量试样平摊于白搪瓷盘内,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目视、鼻嗅、口尝。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滋味与气味 具有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8.0 GB 5009.3 其他理化指标 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 客户要求的其他理化指标 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4.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限 量 试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5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7099 的规定。致病菌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详见表 4。表 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致病菌 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J S Q BQ/JSFS 0005S-2022 4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8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原辅料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原辅料进厂检验 原辅料进厂前需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厂入库。不合格原辅料不得进厂入库。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除 4.1、4.9 以外规定的全部项目。5.5 组批与抽样 5.5.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并顺序编号。5.5.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J S Q BQ/JSFS 0005S-2022 5 5.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6 判定规则 5.6.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6.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6.3 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质量(重量)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符合 GB/T 191 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在贮存过程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8 个月。J S Q BQ/JS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