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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SSPSH
002-2018
黑芝麻糊
002
2018
黑芝麻
ICS团体标准T/YSSPSH 0022018黑芝麻糊2018-12-19 发布2018-12-19 实施沂水县食品产业商会发 布T/YSSPSH 0022018II前言本标准由沂水县食品产业商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世纪春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华美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双禾食品有限公司、沂水来福食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健、王维贵、朱文田、刘阳军、庄丽。本标准首次制定。T/YSSPSH 00220183黑芝麻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黑芝麻糊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黑芝麻糊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T/YSSPSH 00220184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Y/T 1922 核桃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黑芝麻糊以黑芝麻(添加量不低于10%)、大米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白砂糖或淀粉糖、红枣、核桃仁等原料以及碳酸钙等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粉状食品。4分类黑芝麻糊按照是否添加蔬菜、水果、坚果、畜禽、水产等加工制品分为两类:以谷物为主,不添加蔬菜、水果、坚果、畜禽、水产等加工制品的为原味黑芝麻糊。添加蔬菜、水果、坚果、畜禽、水产等加工制品的为其他黑芝麻糊。5技术要求5.1原辅料要求5.1.1黑芝麻应符合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5.1.2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5.1.3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5.1.4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5.1.5核桃仁应符合 LY/T 1922 的规定。5.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1.7如添加其他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5.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呈均匀一致的灰黑色或产品特有的色泽组织状态呈干燥、疏松的粉末状或微粒状,无结块、无霉变T/YSSPSH 00220185气味和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焦糊及其他异味冲调性用适量80以上的开水冲调均匀后可呈糊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5.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原味黑芝麻糊其他黑芝麻糊水分/(%)7.07.0蛋白质/(%)5.05.0脂肪/(%)4.04.0总糖(以葡萄糖计)/(%)606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30.3黄曲霉毒素B1/(g/kg)5.05.0铅(以Pb计)/(mg/kg)0.50.5镉(以Cd计)/(mg/kg)0.1总砷(以As计)/(mg/kg)0.5铬(以Cr计)/(mg/kg)1.05.4微生物限量5.4.1一般微生物限量一般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一般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霉菌/(CFU/g)5250102GB 4789.15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4.2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检验方法T/YSSPSH 00220186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项目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项目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6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要求5.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6.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检验6.1.1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取两个最小独立包装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6.1.2气味、滋味及冲调性取一个最小独立包装被测样品倒入透明玻璃烧杯内,加入适量 80以上热水冲调,用鼻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6.2理化检验6.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6.2.2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6.2.3脂肪按GB 5009.6规定的方法检验。6.2.4总糖按GB 5009.8规定的方法检验。6.2.5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6.2.6过氧化值T/YSSPSH 00220187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8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9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检验6.3.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按表3规定的方法测定。6.3.2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表4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的方法进行。7检验规则7.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用。批量在250箱以上,按比例增加抽样数量。7.3检验分类7.3.1出厂检验7.3.1.1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产品出厂T/YSSPSH 00220188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型式检验7.3.2.1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4判定规则7.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7.4.2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8.2包装8.2.1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和 GB 9683 的规定。8.2.2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运输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