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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ZLSF
009.1-2022
柳州螺蛳粉料包
第1部分:调制半干粉包半干粉条包
009.1
2022
柳州
螺蛳
粉料包
部分
调制
干粉
ICS67.040CCS X 11T/LZLSF 009.12022团体标准柳州螺蛳粉料包第 1 部分:调制半干粉包/半干粉条包Ingredient Packets of Liuzhou LuosifenPart 1:Packet of semi-dry rice noodles/semi-dry vermicelli2022-04-20 发布2022-05-20 实施柳州市螺蛳粉协会发 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9.1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T/LZLSF 009柳州螺蛳粉料包的第1部分。T/LZLSF 009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调制半干粉包/半干粉条包;第2部分:螺蛳肉包;第3部分:汤料包;第4部分:酸笋包。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柳州市螺蛳粉协会归口并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科技大学、柳州市螺蛳粉协会、柳州工学院、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广西觉味之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紫荆花食品有限公司、广西泰昊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昊、张平军、唐婷范、黄永春、黄文艺、田艳、熊建文、傅晓如、林华、韦菊月、彭耀勇、张帅、唐机文、谭冯鲜、李艳松、黄雯娴、陆标、陶毅、唐德江。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9.120221柳州螺蛳粉料包第 1 部分:调制半干粉包/半干粉条包1范围本文件界定了调制半干粉包/半干粉条包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原辅料、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等内容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调制半干粉包/半干粉条包的加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4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蜡样芽胞杆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LS/T 3246碎米DBS45/05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米粉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9.12022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调制半干粉包semi-dried rice noodles以大米(或大米粉)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大米经浸泡、磨粉(打浆),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合、高温挤出成型、冷却、老化、包装、灭菌(或不灭菌)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含水量在 2048的米粉料包。注:食用淀粉类原料包括薯类、粮食谷物类原粉,食用淀粉等。3.2半干粉条包semi-dried vermicelli以薯类、豆类、谷类等食用淀粉类原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预处理、调浆、熟制成型、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含水量在 2048的条状淀粉类制品料包。注:食用淀粉类原料包括薯类、粮食谷物类原粉,食用淀粉等。4原辅料要求4.1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要求,其中碎米率指标不作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2碎米应符合LS/T 3246、GB 2715的要求,其中互混指标不作要求。4.3食用淀粉类原料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4.4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5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无霉斑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筋道爽口组织形态条状,粗细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无并条、不发黏、无发霉、无变质,无异物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9.1202236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要求项 目指标调制半干粉半干粉条水分/(g/100 g)2048粗细(mm)1.2酸度a/(T)2.0灰分/(g/100 g)0.8铅(以 Pb 计)/(mg/kg)0.2无机砷(以 As 计)/(mg/kg)0.2镉(以 Cd 计)/(mg/kg)0.2氢氰酸b/(mg/kg)1.0短粉条率/(g/100 g)10污染物限量符合GB 2762规定中的大米制品要求符合GB 2762规定中的淀粉及淀粉类制品要求黄曲霉毒素B1/(g/kg))5.0其它真菌毒素符合GB 2761的规定aT 表示以 10.0 g 试样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01 mol/L的体积数(mL)。b使用木薯淀粉为原料时需测定氰化物。7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9.1202248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沙门氏菌/(/25 g)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104蜡样芽孢杆菌/(CFU/g)1059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10食品添加剂与食品营养强化剂10.1食品添加剂应符你合GB 2760及国家有关规定。10.2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 14880及国家有关规定。11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12检验方法12.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12.2理化指标12.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12.2.2酸度按 GB/T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测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9.12022512.2.3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12.2.4氢氰酸按 GB/T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12.2.5短条率按 DBS45/050 规定的方法测定。12.2.6污染物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12.2.7黄曲霉毒素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12.2.8其它真菌毒素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12.3微生物指标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12.4致病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蜡样芽孢杆菌按GB 4789.14第一法。12.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13检验规则13.1出厂检验13.1.1产品出厂需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13.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粗细、菌落总数。13.2型式检验13.2.1检验项目应包含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13.2.2每 6 个月应进行型式检验。13.2.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9.120226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13.3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13.4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要求。13.5判定规则13.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13.5.2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14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14.1标签、标志14.1.1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且应标注大米占比量,且明确该产品为米粉(米制品)还是粉条(淀粉制品)。14.1.2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14.2包装14.2.1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14.2.2净含量执行 JJF 1070 的要求。14.3运输14.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14.3.2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有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14.4贮存14.4.1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14.4.2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14.5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及贮存条件确定保质期。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