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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GCML
357-2022
黑米醋
357
2022
米醋
ICS 67.220.10 CCS X66 团体标准 T/QGCML 3572022 黑米醋 Black rice vinegar 2022-08-31 发布 2022-09-15 实施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GCML 357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1 5 生产工艺.2 6 试验方法.3 7 检验规则.3 8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4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GCML 357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水塔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辰洪百味食品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晋信调味品厂。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易武华、武庚、冀锦华、武峥兴、张策、王强、郭建兵、马建红。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GCML 3572022 1 黑米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米醋的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文件适用于黑米醋的生产及检验、调味用酿造食醋,不适用于保健用酿造食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黑米醋 black rice vinegar 黑米醋是以黑米为原料,经过淀粉酶液化和糖化酶糖化,利用酵母菌进行酒精发酵,经醋酸菌进行醋酸发酵而成的食醋。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原料及辅料 a)黑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b)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c)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d)酿造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e)食品添加剂:应选用 GB 2760 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f)-淀粉酶制剂: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g)糖化酶制剂: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GCML 3572022 2 h)活性干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4.2 酿造环境 四季分明,冬季寒冷干燥,春季多风干燥,夏季炎热多雨,秋季短暂凉爽,炎热气短,空气流动性大,湿度偏低,光照充足,降水集中。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特 性 色泽 呈紫色或漆黑紫色,有光泽 香气 具有其特有的醋香、米香等特征香气,无其他不良气味 滋味 食而绵酸,滋味柔和,酸甜适口,有其特有的滋味 体态 体态均一,澄清,无悬浮物,允许有少量沉淀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总酸(以乙酸计)/(g/100mL)3.5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0.5 4.4.1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 生产工艺 5.1 生产工艺流程 生产工艺流程见图1。图1 生产工艺流程图 黑米 粉碎 醋酸发酵 灌装 过滤 酒精发酵 勾调 灭菌 成品 醋酸菌-淀粉酶、糖化酶 液化、糖化 活性干酵母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GCML 3572022 3 5.2 主要工艺技术 黑米醋以黑米为原料,经酶制剂液化和糖化后,加入活性干酵母进行酒精发酵,接入醋酸菌进行醋酸发酵,再进行过滤、勾调、灭菌,得到成品。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以目测、鼻嗅、口尝的方式进行检验:a)色泽、体态:将样品摇匀静置后,取 20ml 放于比色管中,在白色背景下观察其色泽和体态;b)香气:用量筒取样品 50ml,放于 150ml 锥形瓶中,将瓶轻轻摇动,嗅其气味;c)滋味:用刻度吸管定量,吸取样品 0.5ml 滴入口内,反复吮咂,鉴别其滋味优劣及后味。第二次品尝时,须用清水嗽口后进行。6.2 理化指标 6.2.1 总酸 按GB/T 1818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按GB/T 1818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卫生指标 按GB 2719的规定执行。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分为抽样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 抽样检验 从成品库同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7.1.1 组批 同天、同班次灌装生产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1.2 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为1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2000 mL),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用。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需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并签署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标签、感官特性、理化指标中的总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和卫生指标中的游离矿酸、大肠菌群、菌落总数。7.3 型式检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GCML 3572022 4 7.3.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或有下列情况之时进行检验:a)生产地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原辅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c)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质量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注:产品的各项指标中有不合格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食品安全指标中的微生物指标如不合格则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 标志 标签内容应符合 GB 7718 的要求,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实际总酸。8.2 包装 用玻璃瓶、塑料瓶、塑料壶、塑料袋等方式包装,封口严密,包装牢固,外包装应标注“易碎物品”、“怕晒”、“怕雨”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8.3 运输 产品运输应注意防晒、防淋雨,严禁与不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运。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食品专用库内,严禁与不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贮,产品离墙离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