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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FCA
078-2021
团体标准评价实施规则
078
2021
团体
标准
评价
实施
规则
ICS 03.120.10 CCS X 00 团体标准团体标准 T/GDFCA 078-2021 团体标准评价实施规则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ard 2021-12-15 发布 2021-12-15 实施 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FCA 0782021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评价依据.1 5 基本要求.2 5.1 组织实施要求.2 5.2 评价机构与人员要求.2 5.3 评价方法.2 6 初次评价程序.2 6.1 评价申请.2 6.2 评价受理.3 6.3 文件评审.3 6.4 评价前的策划.3 6.5 现场评价.3 6.6 抽样检测(适用时).4 6.7 评价报告.4 6.8 评价结果评价和批准.4 7 获证后监督.4 7.1 监督的形式.4 7.2 常规的年度监督评价.4 7.3 不定期飞行检查.5 7.4 监督抽查.5 8 再评价.5 8.1 再评价申请时限.5 8.2 再评价程序.5 8.3 再评价特殊情形.5 8.4 再评价决定.5 9 评价证书.5 9.1 评价证书的内容.6 9.2 评价证书的保持.6 9.3 评价证书的暂停和撤销.6 10 评价标志.6 10.1 评价标志的使用.6 10.2 评价标志的式样和管理.7 11 信息公开.7 12 受理组织的申诉.7 13 评价记录.7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FCA 0782021 参 考 文 献.8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FCA 07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中检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广州食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格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百辉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广州市黄埔区食品安全协会、广东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崇斌、杨金平、林佳琼、李文贵、温银山、黄略略、李智儒、鲁慕华、李彬、沈启平、李瑜、孙志涛、黄树雄、朱宏、廖建平、周宝诗、文钰、冯德悦、彭荣生、庞无瑕、叶映朵、刘丽梅、周亚杰、陆智、李亚贤、王涛、黄永杰、李尧、陈明东、梁捷、赖东英。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FCA 0782021 1 团体标准评价实施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团体标准评价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初次评价、获证后监督、再评价、评价证书、评价标志、信息公开、评价申诉和评价记录等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评价机构、申请单位、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等开展团体标准评价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_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GB/T 20004.1 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 GB/T 20004.2 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 GH/T 1322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团体标准 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ard 由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3.2 团体标准评价 evalu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ard 由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依据本标准、相关评价规范或细则及法律法规、标准,开展团体标准实施情况等评价的过程。3.3 评价机构 evaluation institute 从事团体标准评价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4 评价依据 本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评价实施规则及相关的评价规范、细则等标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FCA 0782021 2 5 基本要求 5.1 组织实施要求 5.1.1 本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监管部门等的需求,在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框架下,负责统一发布团体标准的评价依据。5.1.2 本协会授权符合要求的评价机构实施团体标准评价,并委托评价机构开展获证后监督。5.1.3 开展团体标准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必须通过本协会遴选并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5.2 评价机构与人员要求 5.2.1 评价机构要求 从事团体标准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是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或机构;b)在国际和或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美誉度,近五年内无负面新闻;c)应具备组织及开展评价工作所需的组织架构、评价工作管理制度;d)应具备承担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工作人员,包括标准化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e)应对评价数据和评价过程中所获的信息保密;f)其他团体标准评价所必须的工作条件。5.2.2 评价人员要求 从事团体标准评价活动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具备标准化研究、标准化审查相关的经验和能力;b)熟悉团体标准评价实施流程、方法等;c)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评价活动及相关评价记录、评价报告等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应对评价数据和评价过程中所获的信息保密;e)与被评价的申请单位、团体标准涉及的社会团体之间没有利益关联或利益冲突;f)其他团体标准评价所必须的工作要求。5.3 评价方法 初次评价(文件评价+现场符合性评价+抽样检测(必要时)+获证后监督(常规的年度监督+不定期飞行检查+监督抽查)+再次评价 6 初次评价程序 6.1 评价申请 6.1.1 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a)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b)已经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了团体标准基本信息公开;c)按照团体标准开展了 3 个月或以上的生产、经营或其他事项,并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d)两年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故;e)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FCA 0782021 3 f)其他要求条件。6.1.2 申请单位应自愿提交以下申请材料:a)团体标准评价申请表;b)法律地位证明文件;c)有效实施团体标准 3 个月以上的证明;d)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评价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自我声明;e)其他需要的文件。6.2 评价受理 6.2.1 本协会应根据团体标准评价依据、程序等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评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平台上查询申请单位有无违法等异常行为,并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评价申请的决定,保存评审记录。6.2.2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本协会应受理评价申请。6.2.3 对于未通过评价申请的情况,本协会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申请材料,或不同意受理评价申请,并说明理由。6.2.4 本协会授权符合要求的评价机构实施团体标准评价活动。6.3 文件评审 6.3.1 评价机构应根据相关评价依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初步评审。6.3.2 如文件符合要求,评价机构可按与申请单位确认的时间,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如文件不符合要求,评价机构应记录不符合项,且在文件评审结束后,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申请单位对不符合项实施纠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整改后的文件。评价机构重新实施文件评审。6.4 评价前的策划 6.4.1 根据所申请团体标准对应的领域,评价机构应委派满足 5.3.2 要求的人员组成评价组。6.4.2 同一评价人员连续对同一现场实施评价的次数最多为 6 次。特殊评价不计入评价次数。6.4.3 评价组应制定书面的评价计划,经评价机构审定后,交申请单位确认。6.5 现场评价 6.5.1 一般情况下,文件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评价。评价机构应根据受评价方的有效人数、场所规模和评价范围等因素确定评价人日数,评价时间应确保评价的有效性。6.5.2 评价机构应根据相关评价依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单位实施现场评价。6.5.3 现场评价程序应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评价、评价组内部沟通交流、与受评价方沟通交流、末次会议。6.5.4 评价机构应通过现场观察、询问及资料查阅等方式实施现场评价。6.5.5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评价组应向评价机构报告,经评价机构同意后,可终止现场评价:a)受评价方对评价活动不予配合,评价活动无法进行;b)受评价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c)其他导致评价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6.5.6 现场评价存在不符合时,评价机构应要求申请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纠正和纠正措施。对于严重不符合,应要求申请单位在最多不超过 3 个月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评价机构应对申请单位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FCA 0782021 4 6.6 抽样检测(适用时)6.6.1 对于规定了检测指标的团体标准,评价机构可采用认可申请单位现有的检测报告,报告签发时间应在 1 年内,报告签发机构应通过国家 CMA 认证或 CNAS 认可。否则,评价组应自行抽样或由检测机构随机抽取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6.7 评价报告 6.7.1 本协会应规定团体标准评价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6.7.2 评价组应通过评价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申请单位的团体标准作出综合评价,对是否通过评价提出意见建议。6.7.3 评价机构应在作出评价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报告提交给申请单位,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6.8 评价结果评价和批准 6.8.1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单位的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信息报送本协会,由本协会进一步审定后做出最终评价决定。6.8.2 对于评价合格的申请单位,由本协会向其颁发团体标准评价合格证书。6.8.3 对于不能满足各项检验、评价要求的申请单位,由本协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其未通过评价的原因。6.8.4 申请单位如对评价决定有异议,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协会申诉,本协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 1 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7 获证后监督 7.1 监督的形式 获证后的监督形式包括:常规年度监督评价、不定期飞行检查、监督抽查。7.2 常规的年度监督评价 7.2.1 监督的频次 初次评价获证后的第一次监督评价应在评价证书决定日期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评价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评价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评价之间不应超过 15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违规情况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获证组织责任的;b)评价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组织与评价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申请单位因变更团体标准、组织机构、生产或经营条件等,从而可能影响获证组织的符合性或一致性时。7.2.2 监督评价的内容 年度监督评价的内容应包括获证组织现场持续符合性评价和抽样检测(适用时)。抽样检测按 6.6 抽样检测(适用时)的要求执行,现场监督评价按 6.5 现场评价的要求执行。监督检查还应重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获证组织评价保持和变化情况;b)产品安全性情况(适用时);c)顾客投诉及处理;d)涉及变更的评价范围;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FCA 0782021 5 e)对上次检查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f)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或飞行检查的结果;g)证书和标志的使用;h)品牌评价结果;i)舆情监测数据。7.2.3 监督评价时间 监督评价时,现场检查时间通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