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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ZZLXH
002-2019
地理标志产品
林芝藏香猪
002
2019
地理
标志
产品
林芝
藏香
ICS65.020.30B 43 团 体 标 准T/LZZLXH 002-2019地理标志产品 林芝藏香猪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inzhi zangxiangzhu林芝市质量协会发 布2019-07-01发布2019-07-01实施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ZLXH 002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 78 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T17924-2008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GB/T 1.1标准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 第 162 号的要求制定。本标准为首次制定,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林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林芝市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测试所、西藏农牧学院、西藏工布江达县畜牧兽防站、林芝市质量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辛效威、索朗平措、董志军、袁芳、张建、张瑞祥、雷舜、普布卓玛、王建民、王勇、斯郎曲西、拉姆次仁、彭兆红、李江虹、宋祚锟、徐川、吴婕、陈咏、买秀兰、蒲前亨、罗布顿珠。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ZLXH 00220191地理标志产品林芝藏香猪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林芝藏香猪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要求、质量特色、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 第 162 号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林芝藏香猪(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安全限量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1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192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T 9695.19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GB/T 21316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质谱法GB/T 21317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法/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2338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GB/T 32763藏猪NY/T 825瘦肉型猪胴体性状测定技术规范DB 54/T 0099藏猪养殖技术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 第 109 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ZLXH 00220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02 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术语和定义GB/T 3276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林芝藏香猪 Linzhi zangxiangzhu选用符合 GB/T 32763 要求的藏猪品种,在第 4 章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饲养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小型猪。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林芝藏香猪产地范围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巴宜区、米林县、工布江达县、波密县共 4 个县(区),见附录 A。5要求5.1饲养环境5.1.1气候高原半湿润气候,年降雨量 650 mm 左右,年均温度 8.7,年均日照 2022.2 h,无霜期 180 d,空气相对湿度为 80%以下。5.1.2立地条件海拔 2200 m3600 m 的高山地带,有丰富的天然草场和森林植被,有天然泉水或溪流资源。5.2饲养管理5.2.1猪种应选用符合 GB/T 32763 要求的藏猪品种。5.2.2饲养方式每年 3 月11 月牧草生长期,以牧养为主;12 月翌年 2 月枯草期,以放牧和舍饲相结合方式饲养。宜按照 DB 54/T 0099 的规定的方法执行。5.2.3饲料5.2.3.1牧养期间,以当地天然植被中的多种籽实、植物根茎以及其它本土植物为主要饲料。5.2.3.2半放牧饲养期间,以青稞、玉米、马铃薯、豆类和牧草等为主要原料并配合精饲料。5.2.4饲养期从仔猪出生到商品肉猪出栏的饲养期为 540 d570 d。5.2.5出栏体重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ZLXH 00220193活体重 25 kg35 kg。5.3屠宰加工5.3.1猪源选取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符合前述标准的活猪。5.3.2屠宰加工流程验收宰前检查侯宰淋浴电麻吊挂放血头部检验烫毛脱毛清洗燎毛清洗体表检验同步检验宰后胴体检查修整分级胴体二段冷却排酸冷分割真空包装冷却装箱暂存销售。5.3.3卫生要求屠宰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2694 的要求。6质量特色6.1感官特色6.1.1色泽鲜肉鲜亮有光泽,肉色鲜红,脂肪乳白色;肌肉有光泽、肉色鲜红或暗红,脂肪白色或乳白色。6.1.2组织状态鲜肉肉皮薄,脂肪层薄,肌纤维纤细致密,细嫩清晰。6.1.3气味肉味鲜香,无异味。6.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活体重1/(kg)2535胴体重/(kg)1525皮厚/(mm)2.03.5背膘厚/(cm)4.27.2蛋白质2/(%)21氨基酸/(%)19风味氨基酸3/(%)10不饱和脂肪酸占比4/(%)20注 1:活体重和胴体重均以饲养期 540 d570 d 进行计算;注 2:本表所列蛋白质、氨基酸主要指藏香猪肌肉中的含量,脂肪酸主要指脂肪中的含量;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ZLXH 00220194表 1(续)项目指标注 3:本表要求的风味氨基酸包括天冬氨酸、丝氨酸、谷氨酸、甘氨酸、丙氨酸、缬氨酸、异亮氨酸、亮氨酸、赖氨酸、精氨酸和脯氨酸共计 11 种氨基酸;注 4:本表要求的多不饱和脂肪酸包括亚油酸、-亚麻酸、二高-亚麻酸、二十碳四烯酸、顺-11,14-二十碳二烯酸、二十二碳二烯酸、二十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等 8 种。6.3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卫生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应符合 GB 2762 的要求镉(以 Cd 计)/(mg/kg)砷(以 As 计)/(mg/kg)汞(以 Hg 计)/(mg/kg)六六六/(mg/kg)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滴滴涕/(mg/kg)挥发性盐基氮/(mg/kg)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氯霉素)/(mg/kg)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02第 235 号的要求氯霉素/(mg/kg)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mg/kg)盐酸克仑特罗/(mg/kg)注:其它农药、兽药残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检验方法7.1感官特色按 GB 2707 规定的方法执行。7.2胴体品质7.2.1活体体重测量活体体重应测空腹 12 h 后的重量,宜采用灵敏度为 0.1 kg 的磅秤逐头称量。7.2.2胴体重、皮厚和背膘厚应分别按 NY/T 825 规定的方法执行。7.2.3蛋白质按 GB/T 5009.5 规定的方法执行。7.2.4氨基酸含量和风味氨基酸含量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ZLXH 00220195按 GB/T 5009.124 规定的方法执行。7.2.5多不饱和脂肪酸含量按 GB/T 5009.168 规定的方法执行。7.3卫生指标7.3.1重金属含量砷含量应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执行,铅含量应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执行,镉含量应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执行,汞含量应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7.3.2农药残留六六六和滴滴涕应按 GB 5009.19 规定的方法执行。7.3.3兽药残留金霉素、土霉素和四环素按 GB/T 21317 规定的方法执行。磺胺类按 GB/T 21316 规定的方法执行。氯霉素按 GB/T 22338 规定的方法执行。克仑特罗按 GB 5009.192 规定的方法执行。7.3.4挥发性盐基氮按 GB 5009.228 规定的方法执行。8检验规则8.1组批以来源于同一地区、同一养殖基地、同一时间屠宰分割的猪肉为一批。8.2抽样按 GB/T 9695.19 规定的方法执行。8.3出厂检验8.3.1每批猪出厂前按体重要求和感官特色要求,对出厂猪进行逐只检验。8.3.2每批猪出厂前按胴体品质指标和卫生指标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4型式检验8.4.1型式检验项目感官特色、胴体品质、卫生指标及标签。8.4.2型式检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b)饲养方法或饲料配比有较大变化时;c)猪种、饲养场所发生变动时。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ZLXH 002201968.5判定规则8.5.1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即判为合格批或该周期型式检验合格。8.5.2感官特色和体重项目不合格批应进行逐只检验,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出厂检验。不合格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标志。8.5.3胴体品质项目中不合格批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不合格,且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标志。8.5.4卫生指标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不得复检。9标志标签、标签和运输9.1标志标签9.1.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 第 109 号的要求。9.1.2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产品标签应按 GB/T 7718 的规定执行,应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名称及产地等内容。9.1.3不在林芝藏香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不按本标准生产或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林芝藏香猪的名称(包括连续或断开),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9.2运输活猪运输工具和盛装工具应经过清洁和消毒。胴体猪运输应采用冷藏车,车厢内温度应低于 0。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物资混装。9.3贮存鲜猪肉产品应在 0 4 条件下贮存。冻猪肉产品应在-18 条件下贮存,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时贮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ZLXH 00220197AA附录A(资料性附录)林芝藏香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林芝松茸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见图 A.1。注:林芝藏香猪地理标志产品限于林芝地区现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林芝县、米林县、工布江达县和波密县共 4 县(区)。图 A.1 林芝藏香猪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_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