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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ZLSF
0010.3-2022
柳州螺蛳粉系列产品
第3部分:螺蛳酱
0010.3
2022
柳州
螺蛳
系列产品
部分
ICS67.040CCS X 20团体标准T/LZLSF 0010.32022柳州螺蛳粉系列产品第 3 部分:螺蛳酱Series products of pre-packaged Liuzhou LuosifenPart 3:Liuzhou river snail sauce2022-04-20 发布2022-05-20 实施柳州市螺蛳粉协会发 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10.3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T/LZLSF 0010柳州螺蛳粉系列产品的第3部分。T/LZLSF 001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自热式方便螺蛳粉;第 2 部分:螺蛳煲;第 3 部分:螺蛳酱。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柳州市螺蛳粉协会归口并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科技大学、柳州市螺蛳粉协会、柳州工学院、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广西善元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兴柳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紫荆花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南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昊、唐婷范、肖艳、黄文艺、田艳、熊建文、李艳松、宫辛玲、冯民贤、林华、卢锦永、陈铁英、李丽、唐机文、郑立浪、冯刚、罗树德、朱旭文、郭双、谭海波、彭耀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10.320221柳州螺蛳粉系列产品第 3 部分:螺蛳酱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原辅料、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含量、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内容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螺蛳(或螺蛳肉)、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脂)、食用盐、畜骨或禽骨、饮用水中的部分或全部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调味辅料、食品添加剂,经过预处理、调料、炒制或熬制、冷却、包装(或分体包装)、杀菌(或不后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或非即食)半固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10.320222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螺蛳或螺蛳肉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4.1.2畜骨、禽骨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4.1.3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4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4.1.5其它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4.1.6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整体色泽基本均匀一致组织形态浓稠状半固态酱体、不流动的软膏状酱体或固液混合酱体,无霉变气味和滋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10.32022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 g)0.25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3铅(以Pb计)/(mg/kg)1.0总砷(以As计)/(mg/kg)0.5其他污染物限量符合GB 2762的规定a适用于添加食用植物油的产品;添加酸性配料及发酵型配料的产品,不检测酸价项目。4.4微生物限量即食类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即食类产品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25 g)500副溶血性弧菌/(MPN/g)51102103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10.3202247检验方法7.1感官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并在室温下,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非即食产品按标示的食用方法煮制后),品尝其滋味。7.2理化指标7.2.1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7.2.2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7.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4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其他污染物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3微生物指标7.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4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4食品添加剂按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10.3202258检验规则8.1出厂检验8.1.1产品出厂需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8.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过氧化值、菌落总数。8.2型式检验8.2.1检验项目应包含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8.2.2每 6 个月应进行型式检验。8.2.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8.3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8.4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要求。8.5判定规则8.5.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8.5.2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9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9.1标签、标志9.1.1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9.1.2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及国家有关规定。9.2包装9.2.1内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包装应密封,防潮、防污染。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规定的要求。9.2.2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3运输运输设备应洁净卫生,不得与散发强烈气味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不清洁物品混合装运。运输途中要求达到防雨、防湿、防潮和防热。装卸时应轻拿轻放。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ZLSF 0010.3202269.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通风良好、卫生安全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9.5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