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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NAQ 002-2021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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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NAQ 002-2021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 002 2021 生产经营 单位 职业 健康 管理 规范
ICS 03.080 CCS HNAQ A 00 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团体标准 T/HNAQ 0022021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 units 2021-07-31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NAQ 002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管理要求.2 5 前期预防.4 6 劳动过程防护管理.5 7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7 8 心理健康管理与服务.8 9 应急管理.8 10 持续改进.8 参考文献.10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NAQ 002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郑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平东热电公司、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南阳中联卧龙水泥有限公司、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卷烟厂、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卷烟厂、河南安协应急与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青松、高洪岩、靖胜耀、光在省、任秀堃、王威、郭海身、王东芬、李明镜、张哲、余松岩、张建华、陈峰、韩朝辉、李雷可、孙世义、李富冉、孙为民、冯玉强、刘先成、孙君攀、白安坤、孙同选、董康敏、陈艳斌、李宝庆、赵举峰、吴彦庆、李秀峰、袁新龙、任富强、吴匀端。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NAQ 0022021 1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重要风险识别与控制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3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职业健康 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造成的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促进并维持职工的生理、心理及社交处在最好状态,并将其安排在适合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工作环境中,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3.2 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3.3 职业危害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3.4 职业病危害因素 是指生产工作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NAQ 0022021 2 3.5 职业禁忌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6 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3.7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8 职业健康风险 与工作相关的危险事件或暴露发生的可能性与由危险事件或暴露而导致的职业健康损害的严重性的组合。3.9 心理健康 心理的各个方面及活动过程处于一种良好或正常的状态。心理健康的理想状态是保持性格完好、智力正常、认知正确、情感适当、意志合理、态度积极、行为恰当、适应良好的状态。3.10 相关方 与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绩效有关的组织(如物料供应商、劳务承包商、施工方等)或个人。3.11 职业健康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企业存在的职业健康风险建立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活动。4 管理要求 4.1 管理机构与职责 4.1.1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如下要求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组织,配备管理人员,并开展相应工作:a)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b)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100人以上的应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职业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NAQ 0022021 3 康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4.1.2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管理部门和各岗位劳动者的职责。部门包括职业健康管理领导机构、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工会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岗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车间(班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岗位劳动者(包括相关方)。4.1.3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h)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j)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处置与报告;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l)职业健康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m)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辨识与评价管理;n)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o)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要求。4.1.4 职业健康工作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如下:a)工作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应急物资储备、预案编制与演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与管理等方面内容;b)工作计划应明确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c)实施方案应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专人负责,并明确相关职责和相应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4.1.5 职业健康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4.1.5.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分级等,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明确管控层级、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建立职业健康风险辨识管控和责任清单。应关注运营情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4.1.5.2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职业健康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明确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范围、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及治理验收要求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础上,对所存在的危险源开展全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将存在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及其管控措施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点。4.1.6 相关方职业健康管理 4.1.6.1 相关方必须具备其所从事工作的资质和能力。4.1.6.2 协议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职业健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NAQ 0022021 4 4.1.6.3 相关方应开展职业健康方面的教育培训。4.1.6.4 双方均应对作业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4.1.7 合规性评价 4.1.7.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收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将适用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融入、转化到企业的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手册中。4.1.7.2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对适用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性评价,以评估企业现有管理状况及绩效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1.7.3 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开展合规性评价:新颁布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及上级部门新下发了法规性重要文件、产品或工艺发生重大变更、主要设备变化、新改扩建项目、出现职业健康重大事故或事件等。4.1.8 档案管理 4.1.8.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健康档案资料:a)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b)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d)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f)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g)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卷、现场照片/视频、培训总结等);h)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i)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j)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k)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l)其他有关职业健康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4.1.8.2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个人档案,一人一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4.1.8.3 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5 前期预防 5.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5.1.1 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并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5.1.2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组织设计专篇评审。5.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5.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1.5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5.2 工作场所管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NAQ 0022021 5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b)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c)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d)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e)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f)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g)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其他规定。5.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3.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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