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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FA 001-2019 兰溪小萝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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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FA 001-2019 兰溪小萝卜 001 2019 兰溪 小萝卜
ICS 67.080.20 X26 中国标准 团体标准 T/LFA 001-2019 兰溪小萝卜 Lanxi radish 2019-08-21 发布 2019-09-15 实施 兰溪市食品行业协会兰溪市食品行业协会发发布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FA 001-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适用于以兰溪土种萝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经清洗、挑选和分级、腌制、脱盐、泡制、灭菌或不灭菌、包装等工艺生产制成的兰溪小萝卜。本标准由兰溪市食品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桃花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力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市博宇食品有限公司、兰溪市铭宏食品有限公司、兰溪市秋旺食品有限公司、兰溪市双赢果蔬专业合作社、兰溪市升华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兰溪市新参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兰溪市田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兰溪市高林食品有限公司、兰溪市方氏味真食品厂、兰溪市长合果蔬专业合作社、兰溪市原野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童永生、童秋发、朱建平、倪 涛、刘万里、池晓春、朱绍军、留伟升、童建君、章琼飞、林朝敢、方 兴、倪正华、郑小敏。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兰溪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FA 001-2019 1 兰溪小萝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兰溪小萝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兰溪土种萝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经清洗、挑选和分级、腌制、脱盐、泡制、灭菌或不灭菌、包装等工艺生产制成的兰溪小萝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5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和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萝卜应为兰溪土种牛舌头、花叶萝卜,个小色白,外形完整,100 颗约重 1kg,个小色白,外形完整,大小适中,无虫害、霉变、腐烂,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FA 001-2019 2 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 其他食品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3.1.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 观 具有本品特有的色泽,无腐败、霉变;汤色或油水不起浑、不起泡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况,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气 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酸香味,无不良气味 滋 味 脆、嫩、咸酸(或酸甜)适口,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60 QB 1007 食盐(以NaCl计),6.0 GB 5009.54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20 GB 5009.33 铅(以Pb计),mg/kg 1.0 GB 5009.12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GB 276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GB 2763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25g 5 0 0-GB 4789.36 注: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除符合 3.1 要求外,其他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LFA 001-2019 3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固形物、食盐、亚硝酸盐、大肠菌群。5.2 型式检验 5.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 组批、取样 产品均以批为单位,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腌制日期,同一腌制池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产品取样,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1000 个包装样品,样品数量不得少于 6 个。市场商品抽样,随机从同一生产日期的商品中抽取不少于 6 个小包装的商品,商品基数应在 10 个以上。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5.4.2 感官及微生物指标中有项目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5.4.3 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按 5.4.4 规定执行。5.4.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以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2007)和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第 123 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采用符合 GB 4806.1 的材料包装。包装应封口严密、坚固,无漏气,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澡、阴凉、无异味的仓库中。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保质期不低于 6 个月。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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