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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ZSX 055.9-2019 刺梨系列产品 刺梨果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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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ZSX 055.9-2019 刺梨系列产品 刺梨果脯 055.9 2019 刺梨 系列产品 果脯
1ICS 67.080.10X 24备案号:团体标准T/GZSXT/GZSX055.9-2019刺梨系列产品 刺梨果脯2019-09-30 发布2019-10-20 实施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ZSX055.9-2019I前前言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由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刺梨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刺梨产业研究院、六盘水盈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鹏、李波、朱波、尚杰、李贵荣、邹雷、缪钢、龚孟、李娅英。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ZSX055.9-20191刺梨系列产品 刺梨果脯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刺梨系列产品刺梨果脯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刺梨果实、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等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经预处理、糖制、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刺梨系列产品刺梨果脯。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T 4789.2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2 蜜饯通则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5】第 75 号 定量定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ZSX055.9-201923.1原辅料3.1.1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2刺梨果实应新鲜、成熟、无病虫害及霉烂的刺梨(Rosa roxburghiiTratt)果实。3.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4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外观组织片(块)状,质地软硬适度,允许残留少量籽粒、皮刺GB/T 10782色 泽黄色或褐色滋味及风味具有刺梨特有的风味,酸甜适口,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干态果脯湿态果脯水分,%35.055.0GB 5009.3总糖(以葡萄糖计),%70.0GB/T 10782总酸(以柠檬酸计),%0.3GB/T 12456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二氧化硫残留量(SO2),g/kg0.35GB 5009.343.4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应符合GB 29921中即食果蔬制品类的规定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和 GB/T 4789.24执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ZSX055.9-201933.5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3.7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4.2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18 个独立包装,其中 12 个独立包装用于检验、6 个独立包装用于留样备查。4.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总糖、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二氧化硫残留量。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6 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产品或对同批产品双倍抽样进行不符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5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ZSX055.9-20194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污染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装卸时轻放轻卸,防止重压。5.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中,不应与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物品一起存放。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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