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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ZSX
017-2017
贵州米酒
017
2017
贵州
米酒
ICS 67.160.10 X 62 备案号:贵 州 省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团 体 标 准T/GZSXT/GZSX 0172017贵州米酒 Guizhou Rice Wine 2017-10-10 发布 2017-10-30 实施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 发布 T/GZSX 017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凯里映山红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集团)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丹寨县俊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雷山万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惠水县高原酒厂、贵州榕江侗乡蜜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从江县建设煨酒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九仙糯窖酒厂、贵州永红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奇谷酿酒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棣、赵贵斌、孙宗奇、田志强、廖妍俨、龙四红、黄卫红、寻思颖、黄家岭、冯梅、杨春富、符洋、游建勇、钟吉刚、杨浩、钟吉贵、黄叶强、雷良波、丁天鹏、唐俊平、刘其林、丁亚国、饶永华、潘树汹、汤克林、肖为民、罗超、但茜。T/GZSX 0172017 1 贵州米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米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生产的米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9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监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贵州米酒(蒸馏型)T/GZSX 0172017 2 以水、大米等为主要原料,经传统固态法或半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米香型风格的白酒。3.2 贵州米酒(发酵型)以水、大米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调配而成的酿造酒。3.3 贵州米酒(配制型)以蒸馏型或发酵型米酒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照一定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4 产品分类 4.1 贵州米酒(蒸馏型):酒精度(20)/(%vol)20.053.0;4.2 贵州米酒(发酵型):酒精度(20)/(%vol)0.5;4.3 贵州米酒(配制型):酒精度(20)/(%vol)8.053.0。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大米 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5.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5.1.3 其他原辅材料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感官要求 5.2.1 贵州米酒(蒸馏型)贵州米酒(蒸馏型)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贵州米酒(蒸馏型)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a,无外来杂质 GB/T 10345 香气 米香纯正,无异味 口味 醇和、协调、干净 风格 具有米香型酒风格 a注:当酒液温度低于 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 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T/GZSX 0172017 3 5.2.2 贵州米酒(发酵型)贵州米酒(发酵型)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表2 贵州米酒(发酵型)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允许包装容器底部有微量沉淀物,无外来杂质 GB/T 13662 香气 具有米酒特有的醇香,无异香 口味 醇甜,爽口,协调,无异杂味 风格 具有发酵型米酒风格 5.2.3 贵州米酒(配制型)贵州米酒(配制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贵州米酒(配制型)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允许包装容器底部有微量沉淀物,无外来杂质 GB/T 5009.48、GB/T 5009.49 香气 具有本品特有香和酒香,香味和谐纯正 口味 醇和,顺畅,协调 风格 具有本品独特风格 5.3 理化要求 5.3.1 贵州米酒(蒸馏型)贵州米酒(蒸馏型)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贵州米酒(蒸馏型)理化要求 项 目 蒸馏型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a 20.053.0 GB/T 10345 固形物/(g/L)0.70 -苯乙醇/(mg/L)8.0 酸酯总量/(mmol/L)3.4 附录 A 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甲醇b/(g/L)0.6 GB 5009.48 氰化物(以 HCN 计)b/(mg/L)8.0 GB 5009.48 注:a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T/GZSX 0172017 4 5.3.2 贵州米酒(发酵型)贵州米酒(发酵型)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5 规定。表5 贵州米酒(发酵型)理化要求 项 目 发酵型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a 0.5 GB/T 13662 总酸(以乳酸计)/(g/L)2.2 总糖(以葡萄糖计)/(g/L)40-苯乙醇/(mg/L)20 (酒精度8%vol)4 (酒精度8%vol)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注:a酒精度3.0%vol 的产品要求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2.0%vol;酒精度在 0.52.9%vol 的产品标签酒精度标示值不设偏差限制。5.3.3 贵州米酒(配制型)贵州米酒(配制型)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6 规定。表 6 贵州米酒(配制型)理化要求 项 目 配制型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a 8.053.0 GB/T 10345-苯乙醇/(mg/L)8.0 酸酯总量/(mmol/L)3.4 附录 A 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甲醇b/(g/L)0.6 GB 5009.48 氰化物(以 HCN 计)b/(mg/L)8.0 GB 5009.48 注:a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2.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仅限贵州米酒(以蒸馏酒为酒基的配制型),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5.4 微生物限量 贵州米酒(蒸馏型、以蒸馏酒为酒基的配制型)且酒精度20%vol、贵州米酒(发酵型、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型)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8 规定。表 8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2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T/GZSX 0172017 5 5.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5.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5.8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监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的检验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5.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 组批 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L(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3.1.2 贵州米酒(蒸馏型)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甲醇、酒精度、固形物、酸酯总量、甲醇;贵州米酒(发酵型)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总糖;贵州米酒(配制型)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酒精度、酸酯总量、甲醇。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 5.25.8 项目。6.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b)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T/GZSX 0172017 6 6.4 判定 6.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检。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 7.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标签需注明产品类型,即蒸馏型、发酵型、配制型。7.1.2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7.1.3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2758 的规定。7.2 包装、运输、贮存 7.2.1 产品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2.2 运输、贮存应符合 GB/T 10346 的规定;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T/GZSX 0172017 7 附录 A 米酒中酸酯总量的测定方法米酒中酸酯总量的测定方法(规范性附录)A.1 总则 A.1.1 本方法使用的试剂未注明规格的,均指分析纯。A.1.2 本方法所用的水,应符合 GB/T 6682 中二级水的规格。A.2 基本要求 A.2.1 测定样品,应做平行试验。以实测数据报告分析结果,不需要按酒精度折算,有效数字与技术要求相一致。A2.2 分析使用的玻璃器皿,用前应以铬酸洗涤液浸泡,用自来水冲洗,再以纯水冲洗。A.3 酸酯总量 以蒸馏法去除酒样中的不挥发物,先用碱中和试样中的游离酸,再准确加入一定量的碱,加热回流使酯类皂化,通过消耗碱的量计算出酸酯总量。A.3.1 仪器 A.3.1.1 全玻璃蒸馏器:蒸馏瓶 500mL。A.3.1.2 全玻璃回流装置:锥形瓶 1000mL、250mL(冷凝管长度不短于 45cm)。A.3.1.3 酸式滴定管:25mL。A.3.1.4 碱式滴定管:25mL。A.3.2 试剂和溶液 A.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