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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IIA
004-2020
食用农产品信息可追溯性判定要求
004
2020
食用
农产品
信息
追溯
判定
要求
ICS 67.04I65T/GDIIA团体标准T/GDIIA 0042020食用农产品信息可追溯性判定要求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ceability Compliance Standard2020-12-28 发布2020-12-31 实施广东省信息协会发 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IIA 0042020I目次前言.II1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评价原则.24评价指标.2参考文献.6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IIA 0042020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归口单位:广东省信息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州中科易德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复旦创新研究院、中科软件测评(广州)有限公司、中科天网(广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汇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执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乐天智谷产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方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米袋软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引、袁敏夫、何维、王俊宇、高自立、李露露、张辰、郭展威、罗怡、温俊峰、李鑫、张浪文、陈立胜、董君君、姚伟杰、万基翔、何川、王一龙、孙微微、陈叙伦、孙志彬、顾浩生、梁铭俊、陈家辉、吴棉灿、简毅俊、凌宏勋、罗升。本标准首次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IIA 00420201食用农产品信息可追溯性判定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实施食用农产品追溯性评价的评价原则和评价指标。本标准适用于相关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性评价。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可追溯性traceability追溯客体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能力。注:对于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性可涉及:a)食用农产品的产地来源;b)加工的历史;c)流通过程信息,包含批发、仓储、零售、消费等环节;d)产品当前的分布和所处位置。2.2追溯单元traceabilityunit需要对其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标识并可追溯的单个产品、同一批次产品或同一品类产品。2.3追溯参与方traceabilityparticipant在食用农产品供应链中从事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配送、销售、消费(使用)等相关业务的组织或个人。2.4追溯体系traceabilitysystem支撑维护食用农产品在整个供应链或部分生产和使用环节所期望获取包括产品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等信息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主要涵盖追溯系统、追溯服务平台、追溯管理平台等系统与平台以及相关追溯要素。2.5追溯码traceabilitycode追溯系统中对追溯单元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IIA 004202022.6追溯精度traceabilityprecision追溯系统中可追溯的最小追溯单元。3评价原则3.1合规性可追溯性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2协调性可追溯性应满足与追溯参与方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相结合的要求。3.3完整性所有追溯参与方应实现内部追溯和外部追溯。3.4唯一性追溯信息的编码和标识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编码标识技术,或采用已发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具有唯一性。4评价指标4.1评价框架本标准提出的追溯控制点共八项,用于全面评价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具体包括:a)工作目标:主要考察追溯参与方对目标市场产品追溯需求及法律法规要求的了解。b)追溯信息:主要考察追溯信息的全面性,从追溯参与方、追溯单元和平台交易信息四个方面阐述。c)追溯标识:主要考察追溯体系中对关键追溯要素的识别,包括追溯参与方、追溯单元和交易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标识载体应用。d)信息记录:主要考察追溯体系中对食用农产品追溯关键节点追溯信息的记录。e)信息保存:主要考察追溯体系中追溯信息保存的具体要求。f)信息共享:主要考察追溯参与方内部及之间共享追溯信息的流程和方法。g)协作管理:主要考察追溯体系管理和维护上所制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程序的文件。h)体系监测:主要考察是否具备检查追溯程序效果的监测和控制计划。4.2指标内容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性判定的具体指标及评分规则见表1。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IIA 00420203表 1评价指标控制点编号指标评分规则1.工作目标(10分)1.1追溯体系建设方应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了解其市场范围内消费者对于追溯的需求(5分)根据实际酌情打分1.2追溯体系建设方应有文件明确其追溯体系的目标、范围,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5分)根据实际酌情打分2.追溯信息(10分)2.1追溯信息应包含追溯参与方、追溯单元、交易信息()2.2追溯参与方信息应包括参与方身份标识,有效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3追溯参与方信息应包括其经营资质、产品资质等信息()2.4追溯参与方信息应涵盖至少2个食用农产品供应链的关键节点,可包括种养殖企业/个体户、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主体、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物流服务提供者()2.5追溯单元信息可根据追溯精度进行划分,包括最小销售单元、批发装运单元、生产批次单元、物流批次单元等(5分)划分2种或以上单元得5分,无划分得0分2.6追溯单元信息应包括追溯单元标识、批次/序列号、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2.7追溯单元信息可包括产品数量、重量等扩展信息(5分)包含数量或重量信息得5分,不包含得0分2.8交易信息应包括相关交易单证的编号、参与方信息及交易内容信息()3 追溯标识(30分)3.1追溯参与方所覆盖环节的追溯参与方应具有唯一标识()3.2采用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已有的标识标准对追溯参与方进行标识(5分)有采用得5分,未采用得0分3.3追溯单元为每一个追溯单元分配唯一标识代码()3.4应在追溯单元生成的同时绑定追溯单元标识代码(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3.5针对不同的追溯精度可设置不同的追溯编码方案(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3.6追溯单元的精度可达到最小销售单位(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3.7标识载体标识载体应直接附在追溯单元上,或附在包含该追溯单元的物流/装运单元或随附文件上()3.8标识载体应一直保留,直到该追溯单元被消费为止()3.9支持采用自动识别技术,如扫描一维条码、二维条码或射频标签等来获取追溯信息(10分)满足得10分,不满足得0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IIA 00420204表 1(续)评价指标4 信息记录(100分)4.1种养殖企业/个体户(20分)应准确记录追溯单元的投料、用药等种养殖过程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责任人等信息(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2应通过传感器采集并记录种养殖过程的环境数据,包括温湿度、酸碱度、含氧量、光照度等(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3应对往来经营主体、主营产品等基础信息进行管理(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4应对追溯单元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以及下游接收者信息进行记录(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5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主体(20分)应准确记录追溯单元在其内部生产加工流程中发生的事件、时间、地点以及责任人等信息(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6应对追溯单元的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信息进行记录(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7应对往来经营主体、主要原料、主营产品等基础信息进行管理(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8应对追溯单元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以及下游接收者信息进行记录(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9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15分)应对市场内注册的商户进行实名制管理,对其身份、资质信息进行采集与管理(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10应建立针对商户、交易产品、往来经营主体的数据库,在有追溯需求时,能够快速查询(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11应定期对市场内商户进行日常检查,要求并监督商户及时上报进销数据(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12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15分)应对往来经营主体的身份/资质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13应对主营产品的品种、规格、产国/地等基本追溯信息进行维护,对于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国/地、进口商等信息(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14应建立进销台账,记录与上下游的交易信息(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15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15分)应对货主进行实名制管理,对其身份、资质信息进行采集与管理(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16应记录追溯单元在其内部入库、仓储、出库各作业环节的信息与责任人(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17应建立用于内部业务管理的信息体系,详细记录实时库存、出入库单据、仓管人员以及上下游交接信息(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18食用农产品物流服务提供者(15分)应将追溯单元标识与物流工具/配送人员信息相关联(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19应记录追溯单元在其内部入库、拣货、验货与出库等作业环节的信息与责任人(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4.20应建立用于内部业务管理的信息体系,详细记录物流订单、配送工具/人员以及上下游交接信息(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IIA 00420205表 1(续)评价指标5 信息保存(10分)5.1各追溯参与方应保存与其具有直接贸易合作的追溯参与方信息,保存时间从结束合作关系之日起不少于两年()5.2各追溯参与方应保存其所接收/生产/贮存/发出的追溯单元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5.3各追溯参与方应保存与产品交易有关的相关凭证和记录,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5.4应通过区块链等手段建立追溯信息验证和防篡改机制,以提升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10分)满足得10分,不满足得0分6.信息共享(15分)6.1在收到其他追溯参与方的追溯请求时,能够及时提供相应的追溯信息(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6.2能够在不侵犯其他追溯参与方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共享追溯信息(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6.3具备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标准(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7.协作管理(15分)7.1应制定追溯体系实施管理文件,用于指导追溯实施流程(3分)满足得3分,不满足得0分7.2应拥有必要的人力、财务资源来维持追溯体系运作,并明确规定工作人员的角色和职责,并定期提供有关追溯体系运行的培训(3分)满足得3分,不满足得0分7.3应建立详细的文档程序,描述当发生产品安全危机事故进行产品召回、平台下架时,如何与内外部追溯参与方进行沟通(3分)满足得3分,不满足得0分7.4应在文件中说明追溯信息管理的相关责任和权限(3分)满足得3分,不满足得0分7.5应及时更新追溯体系文件,并及时反映当前运作流程和程序(3分)满足得3分,不满足得0分8 体系监控(10分)8.1应针对追溯体系的运行建立监测和控制计划,并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检查(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8.2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需要召回时,应能够及时下架问题产品,并向买家发布预警(5分)满足得5分,不满足得0分注:a)评分表总分为200分。核定分是根据溯源体系实际参与方的情况,从第4 部分中减去未参与溯源体系的部分后应得的总分。(例如某溯源体系包括种养殖企业、市场开办者、经营企业三种参与方,则其第4部分满分为50分,核定分为150分)b)实得分是依据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性判定指标对企业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还需要进行标化。c)标化后得分=实得分核定分100。d)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D。e)审查结论的判定依据:标化后得分为85分(含85分)以上者,为可追溯性优秀,评为A级。标化后得分为75分(含75分)以上者,为可追溯性规范,评为B级。标化后得分为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可追溯性基本合格,评为C级。标化后得分为60分以下者,为可追溯性不合格,评为D级。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IIA 0042020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