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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AEPI 06-2022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过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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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AEPI 06-2022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过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06 2022 广东省 固定 污染源 挥发性 有机物 排放 过程 监控 系统 技术规范
团体标准ICS13.020.10CCS Z 01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过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of process monitoring system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ssionfrom stationary sources(发布稿)2022-07-01 发布2022-07-01 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 布T/GDAEPI 062022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AEPI 06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系统组成和结构.25技术要求.46系统安装.77调试检测.88技术验收.109日常运行管理.11附录 A(规范性)必选监测参数.12附录 B(资料性)建议监测参数.13附录 C(资料性)验收用表格式.14附录 D(资料性)日常运行管理用表格式.17参考文献.20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AEPI 06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中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广东敦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智环盛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紫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环保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环境有限公司、广州奥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生态环境产业协会、中和佳源(天津)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环协科技咨询开发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树杰、陆小博、罗超、辜桂金、黄树焕、卢晓煌、董业滨、陈勇理、吴君句、王健军、黎嘉雯、李云飞、罗子奕、周玉珍、龙汪洋、陈浩权、曾旭腾、林少琼、王国鸣、陈新准、刘锋、邱姗仪、李胜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AEPI 0620221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过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过程监控系统的组成和结构、技术要求、系统安装、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过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943.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7215.3212021电测量设备(交流)特殊要求第21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A级、B级、C级、D级和E级)GB/T 18380.12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第12部分:单根绝缘电线电缆火焰垂直蔓延试验1 kW预混合型火焰试验方法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3术语和定义GB 37822和HJ 3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注:为了表征不同情形下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本文件规定质谱检测器(MS)、氢火焰离子化检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AEPI 0620222测器(FID)、催化氧化-红外检测器(CO-NDIR)、光离子化检测器(PID)、金属氧化物微机电系统检测器(MEMS)和干涉增幅反射检测器(IER)等的响应均可表征VOCs浓度,并将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VOCs排放浓度的定量表征指标。来源:GB 378222019,3.1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来源:HJ 382017,3.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过程监控系统process monitoring system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ssion对产生、收集和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自动监控,同时自动监测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所需的设备和控制系统。参比方法reference method用于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过程监控监测系统测量结果相比较的监测方法。4系统组成和结构系统组成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过程监控系统由设施状态参数监控单元、VOCs排放监测单元、废气参数监测单元及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见图1。系统实时监控生产设备的关键状态参数,监测VOCs浓度和废气参数,显示和记录各种监测监控结果并传输至管理部门,以反映固定污染源VOCs的产生、收集、处理和排放过程。注:设施包含产污设施、废气收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系统结构4.2.1总则根据过程监控要求和废气处理设施特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过程监控系统由以下结构组成:a)设施状态参数监控单元;b)VOCs 排放监测单元;c)废气参数监测单元;d)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AEPI 0620223图 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过程监控系统组成示意图4.2.2设施状态参数监控单元设施状态参数监控单元主要用于监控生产设施、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如启停状态、工作负荷及工作时间等。常见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量监控设备、电流测量设备、温度测量仪和压力测量仪等,可根据需要设置。4.2.3VOCs 排放监测单元4.2.3.1VOCs 排放监测单元用于对采集的样品气体中 VOCs 的含量进行测量分析,可根据需要采用抽取测量或直接测量的方式。4.2.3.2抽取测量法 VOCs 排放监测单元应具备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主要包括采样模块、预处理模块和传输与控制模块等,用以在不影响 VOCs 含量的前提下抽取一定量的废气样品,经预处理后传输至分析模块分析样品中的 VOCs 浓度。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AEPI 06202244.2.3.3预处理模块主要指样品颗粒物过滤设备和除湿设备,应根据 VOCs 中颗粒物浓度和湿度设置,确保经预处理后的废气颗粒物浓度和湿度满足分析模块的适用范围。预处理装置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4.2.3.4分析模块可选用质谱检测器(MS)、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催化氧化-红外检测器(CO-NDIR)、光离子化检测器(PID)、金属氧化物微机电系统检测器(MEMS)和干涉增幅反射检测器(IER)等各类原理的检测器,对于需要开展NMHC定量检测的场合,需选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4.2.4废气参数监测单元废气参数监测单元主要包括废气温度、湿度、流速、压力、含氧量等参数的测量设备。4.2.5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用于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显示。主要包括监控设备端的短距传输模块和采集网关。5技术要求外观和电气要求5.1.1系统仪器应具有产品铭牌,标示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信息。5.1.2系统仪器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各操作键、按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5.1.3系统主机面板显示清晰,涂色牢固,字符、标识易于识别,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5.1.4系统外壳或外罩应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采样探头应采用耐腐蚀材料。5.1.5控制单元所用 PCB 的阻燃等级应达到 GB 4943.1 中规定的 V-0 要求,塑胶导线的阻燃等级应达到 GB/T 18380.12 中规定的要求,其它绝缘材料的阻燃等级应达到 GB 4943.1 中规定的 V-1 要求。5.1.6在环境温度为 15 35,相对湿度为 90,试验电压为直流 500 V,持续时间为 1 min 时,直流电路对地的绝缘电阻均不低于 2 M。5.1.7系统应能承受振动频率为 10 Hz55 Hz(正弦扫频),振幅为 0.35 mm 的正弦波振动。5.1.8系统机柜嵌入式设备外壳防护应符合 GB/T 4208 的技术要求,户内达到防护等级 IP24 级,户外达到防护等级 IP54 级。5.1.9设备应按其所属防雷类别的相关规定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反击、防闪电感应、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闪电电涌侵入等措施,且防雷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a)所有处于露天开阔地域的监控系统设施应有防直击雷设施保护;b)处于建筑物内的监测系统设施,其所在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应符合 GB 500572010 的 4.4.1,4.4.2,4.4.3 的规定;c)监测设备金属外壳,电箱外壳等应可靠接地;d)设备电源应具有 4 级以上电涌保护器保护,电源电涌保护器每一级线间距离应不小于 15 m,若设备所处环境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应使用退耦元件。功能要求5.2.1设施状态参数监控单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GDAEPI 06202255.2.1.1电量监控设备应支持单相及三相电流,能够监控关键设施的实时功率和用电量,反映关键生产设备的启停状态、工作负荷及工作时间等信息。5.2.1.2温度、压力等状态参数测量设备的测量范围应满足处理设施运行范围要求,反映设备运行状态,具备超范围自动报警功能。5.2.1.3VOCs 的末端处理设施需对关键参数进行监控,常见处理设施的关键监控指标“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相关建议监测参数见附录 B。5.2.2VOCs 排放监测单元5.2.2.1样品采集模块宜具备反吹净化功能,采集探头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VOCs 发生反应的材料,不释放有机气体,不影响 VOCs 的正常测量。5.2.2.2预处理模块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 5 m10 m 粒径的颗粒物。5.2.2.3样品传输和控制模块应根据废气中 VOCs 组分、浓度等参数设置传输样气温度,避免发生VOCs 冷凝。需要定量监测 NMHC 浓度时,应确保样品传输过程温度不低于 120。5.2.2.4样品传输管线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标准气体的全系统校准。管路长度不超过 70 m。5.2.2.5样品传输和控制模块的采样泵应具备足够抽气能力以克服管道负压,保证采样流量准确、稳定。5.2.2.6为防止颗粒物污染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应设置能过滤 0.5 m2m 粒径颗粒物的细过滤器。5.2.2.7VOCs 排放监测单元应满足 5.3.2 中的性能特性要求。5.2.3辅助设备5.2.3.1系统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仪器正常工作温度。5.2.3.2系统机柜内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同类管路应尽可能集中汇总设置;不同类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查找维护维修。5.2.3.3宜配备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它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5.2.4校准功能5.2.4.1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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