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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1638-2020
即食深海鳕鱼鱼糜制品
鱼豆腐
1638
2020
即食
深海
鳕鱼
制品
豆腐
ICS 67.120.30 X 20 T/ZZB 16382020 即食深海鳕鱼鱼糜制品 鱼豆腐 Instant deep sea cod surimi products-Fish tofu 2020-06-30 发布 2020-07-30 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团体标准 T/ZZB 1638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5 技术要求.3 6 试验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7 检验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9 质量承诺.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T/ZZB 1638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由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渔福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省肉制品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佳妮、陈小珍、厉小燕、刘学骏、姜侃、郑恩苍、李伟、蒋贤广、范文龙、汪繁森、茅丽莎。本标准评审专家组长:盛华栋。本标准由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T/ZZB 16382020 1 即食深海鳕鱼鱼糜制品 鱼豆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深海鳕鱼鱼糜制品鱼豆腐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承诺。本标准适用于鱼豆腐的生产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T 36187 冷冻鱼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即食深海鳕鱼鱼糜制品鱼豆腐 instant deep sea cod surimi products Fish tofu T/ZZB 16382020 2 以深海鳕鱼鱼糜为主要原料,配以相关辅料,经解冻、斩拌、预凝胶、加热、包装和杀菌等相应工序加工而成的即食鱼糜制品。4 基本要求 4.1 设计研发 1 2 3 4 4.1 4.1.1 应根据市场需求能够设计研发出安全、食用方便、富有弹性的鱼豆腐产品。4.1.2 应根据质地均匀性和弹性等产品特性设计加工工艺;设计定量定时自动拌料、冷却、传送带等加工设备。4.2 原辅料 4.2 4.2.1 冷冻鱼糜:选用符合 GB/T 36187 中的 SSA 级及以上要求的深海鳕鱼鱼糜。4.2.2 食用淀粉: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4.2.3 大豆蛋白:符合 GB 20371 的要求,不使用转基因大豆蛋白。4.2.4 植物油:符合 GB 2716 的要求,不使用转基因植物油。4.2.5 白砂糖:符合 GB/T 317 中的精制白砂糖的要求。4.2.6 其他辅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4.3 投料要求原辅料 4 4.1 4.2 1 2 3 4 4.1 4.2 4.3 深海鳕鱼鱼糜添加量45%,总淀粉添加量8%,外源蛋白添加量4%。4.4 工艺与装备 4.4 4.4.1 应采用真空斩拌、电脑系统控制预凝胶、加热等工艺,控制产品的口感和弹性。4.4.2 应具有智能机械生产流水线、全自动真空包装机。4.5 检验检测 T/ZZB 16382020 3 应设有专门独立的实验室,应开展感官、水分、蛋白质、淀粉、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的检测。对过程产品和终端产品进行质量监控。5 技术要求 5.1 感官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组织紧密,富有弹性 滋、气味 具有鱼糜制品应有的水产风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正常视力外来杂质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75 蛋白质/(%)10 淀粉/(%)8 挥发性盐基氮/(mg/100 g)15 组胺/(mg/100 g)15 5.3 安全指标 5.3.1 微生物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 10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沙门氏菌/(25 g)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副溶血性弧菌(MPN/g)5 1 102 103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 g)5 0 0 T/ZZB 16382020 4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5.3.2 其他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10136的要求。5.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样品盘中,放在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淀粉 按 GB 5009.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挥发性盐基氮 按 GB 5009.228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组胺 按 GB 5009.208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安全指标 6.3.1 微生物 6.3.1.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1.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测定。6.3.1.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T/ZZB 16382020 5 6.3.1.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第二法测定。6.3.1.5 副溶血性弧菌 按 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测定。6.3.1.6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 GB 4789.30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每班次生产的产品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为一批。7.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抽取 2 kg(不少于 10 包),净含量抽样参照 JJF 1070 的规定。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需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蛋白质、淀粉、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4 型式检验 7.4.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e)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5 章“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本批产品合格;7.5.2 感官要求和微生物指标检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5.3 除感官要求和微生物指标以外如有项目(两项以内)不合格允许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T/ZZB 16382020 6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内包装为食品级铝箔膜真空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外包装应采用安全、无毒、洁净的纸箱包装。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物质一起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重压。8.4 贮存 8.4.1 产品应储存于常温、通风、阴凉、干燥的食品仓库内,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8.4.2 产品应存放在垫板上,离地、离墙 10 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一起存放。9 质量承诺 9.1 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应追溯到原料供应商和生产批次。9.2 保质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为客户无偿更换产品。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