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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ZS
4028-2020
粉底类产品
4028
2020
粉底
类产品
ICS 71.100.70 CCS Y 42 团体标准 T/SZS 40282020 粉底类产品 Foundation product 2020-10-30 发布 2020-11-02 实施 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S 4028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产品分类.2 5 要求.2 6 试验方法.5 7 检验规则.6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 参考文献.8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S 4028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广州透真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科丽思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容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天祥粤澳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优力胜邦质量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念文、黄翰宁、欧阳艳珣、周珏、李咏琪、杨庆星、封梅、陈小磊、莫艳梅、黄开胜、陈泽虹、柯辉国、曾远清、陶毅、蔡毅、吴艳、龚爱珍、李适炜、李亮、苗炳侠、段国梅、周海军、王刚、李想、沈学三、杨平顺、朱泉、何达飞、崔霞、刘宇杰、柯诗敏、李志坤、钟海英、王正、沈芸、罗辉泰、陈亮、朱桂芳、刘瑾玲、洪学勤。本标准是首次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S 40282020 1 粉底类产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粉底类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藏、保质期。本文适用于涂抹于人体皮肤表面,以遮瑕或调整肤色为主兼具滋润作用,具有一定稠度的乳化型膏霜或乳液。以粉质为主体经压制成型的粉饼类产品不适用于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 值的测定 GB/T 22731 日用香精 GB/T 29665 护肤乳液 GB/T 35828 化妆品中铬、砷、镉、锑、铅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 38088 化妆品用具 粉扑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857 润肤膏霜 SN/T 2206.1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第 1 部分:沙门氏菌 SN/T 2206.8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第 8 部分:白色念珠菌 SN/T 2206.9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第 9 部分:胆汁酸耐受革兰氏阴性菌 EN 71-3 Safety of toys-Part 3 Migration of certain elements(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第 3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粉底类产品 foundation product 涂抹于人体皮肤表面,以遮瑕或调整肤色(美化修饰)为主兼具滋润作用,具有一定稠度的乳化型膏霜或乳液类产品。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S 40282020 2 注:“面”泛指人体皮肤表面,本条包括粉底液、粉底霜、BB 霜、CC 霜、DD 霜、气垫粉底液、气垫 BB 霜、素颜霜等约定成俗术语。3.2 常规粉底 foundation 以常规瓶装或灌装,料体直接涂抹人体皮肤表面,以遮瑕或调整肤色(美化修饰)为主兼具滋润作用,具有一定稠度的乳化类产品。3.3 气垫粉底 cushion 以多孔海绵为载体,将料体吸附于海绵空隙中的,以遮瑕或调整肤色(美化修饰)为主兼具滋润作用,具有一定稠度的乳化类产品。3.4 粉底液 liquid foundation 涂抹于人体皮肤表面,以遮瑕或调整肤色(美化修饰)为主兼具滋润作用,具有一定稠度的乳化型乳液。3.5 粉底霜 foundation cream 涂抹于人体皮肤表面,以遮瑕或调整肤色(美化修饰)为主兼具滋润作用,具有一定稠度的乳化型膏霜。3.6 特殊剂型 special form 涂抹于人体皮肤表面,以遮瑕或调整肤色(美化修饰)为主兼具滋润作用,具有一定稠度的特殊剂型,如滴管式、喷雾式以及摇摇式等低粘度乳化型乳液。4 产品分类 4.1 按产品灌装载体分 常规粉底和气垫粉底。4.2 按产品料体状态分 粉底液、粉底霜和特殊剂型。4.3 按乳化类型分 水包油型(O/W)和油包水型(W/O)。5 要求 5.1 包装材料、载体 产品包装外观要求应符合 QB/T 1685 规定;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载体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包装要求的规定;气垫粉底的海绵、粉扑应符合 GB/T 38088 的要求。5.2 原料 5.2.1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S 40282020 3 5.2.2 使用的香精应符合 GB/T 22731 或 IFRA(国际日用香料香精协会)标准的要求。5.3 禁限用组分 5.3.1 部分禁用组分和限用组分应分别符合表 1 和表 2。表 1 部分禁用组分 原料名称 INCI 名称 CAS No.使用要求 甲基异噻唑啉酮a Methylisothiazolinone 2682-20-4 禁用 甲醛b Formaldehydeand 50-00-0 禁用 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 Iodopropynyl Butylcarbamate 55406-53-6 禁用 万寿菊(TAGETES ERECTA)花提取物 Tagetes Erecta Flower Extract 90131-43-4 禁用 小万寿菊(TAGETES MINUTA)花油 Tagetes Minuta Flower Oil 91770-75-1/8016-84-0 禁用 a 包括随原料带入终产品的甲基异噻唑啉酮。b包含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甲醛缓释体类原料包括但不限于 DMDM 乙内酰脲、咪唑烷基脲、季铵盐-15、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乌洛托品。表 2 部分限用组分 原料名称 INCI 名称 CAS No.使用要求 二苯酮-3a Benzophenone-3 131-57-7 作为防晒剂: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 6%;作为化妆品本身之保护剂: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 0.5%a标签上要求标注“含二苯酮-3”,但当浓度小于或等于 0.5%且仅用作化妆品本身之保护剂时无需标注。5.3.2 其他禁限用组分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5.4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和毒理学试验 5.4.1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水包油型(O/W)油包水型(W/O)感官 外观 膏体应细腻,均匀一致(添加不溶性颗粒或不溶粉末的产品除外)理化 香气 符合规定香型 pH(25)4.08.5(pH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产品按企业标准执行)/耐热 401保持24h,恢复室温后应无油水分离现象(特殊剂型的除外)401保持24h,恢复室温后出油率不应大于3%(特殊剂型的除外)耐寒-82保持24h,恢复室温后与实验前无明显形状差异(特殊剂型的除外)离心考验 粉底液:2000r/min,30min不分层(添加不溶颗粒或不溶粉末除外)粉底霜:/特殊剂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S 40282020 4 表 3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续)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水包油型(O/W)油包水型(W/O)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g 或 CFU/ml)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或CFU/ml)耐热大肠菌群/(g 或 ml)金黄色葡萄球菌/(g 或 ml)铜绿假单胞菌/(g 或 ml)耐胆汁酸革兰氏阴性菌/(g 或ml)不得检出 沙门氏菌/(10g 或 10ml)梭菌/(g 或 ml)白色念珠菌/(g 或 ml)重金属指标 铅/(mg/kg)2 砷/(mg/kg)0.5 汞/(mg/kg)0.1 镉/(mg/kg)0.1 锑/(mg/kg)0.5 可溶镍/(mg/kg)10 铊/(mg/kg)0.031 其它有害物质 甲醛/(mg/kg)不得检出 甲醇/(mg/kg)2000 二噁烷/(mg/kg)10 丙烯酰胺/(mg/kg)0.5 石棉/(mg/kg)不得检出 5.4.2 油包水型(W/O)不需检测 pH。5.4.3 配方中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应当检测甲醇。5.4.4 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二噁烷。5.4.5 配方中含聚丙烯酰胺类成分的产品,应当要检测丙烯酰胺。5.4.6 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石棉。5.4.7 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的非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5.4.8 毒理学试验项目应符合表 4 的要求。表 4 毒理学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 项目要求 毒理学试验b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无刺激或者轻微刺激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a 无致敏性 皮肤光毒性试验a 无光毒性 a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b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S 40282020 5 5.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6 包装外观要求 应符合 QB/T 1685 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6.1.2 香气 在室温条件下,用嗅觉对试样进行鉴别。6.2 理化指标 6.2.1 pH 按GB/T 13531.1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6.2.2 耐热、耐寒 参照QB/T 1857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离心考验 参照GB/T 29665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卫生指标 气垫粉底类产品取样是将海绵中的料体挤出,取挤出液按规定的方法检验。滴管式、雾式以及摇摇式等特殊剂型产品,产品须摇匀后再取样后按规定的方法检验。6.3.1 微生物 6.3.1.1 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规定的方法检验。6.3.1.2 耐胆汁酸革兰氏阴性菌、沙门氏菌、梭菌、白色念珠菌按欧洲药典第 2.6.13 章或中国药典四部通则 1106 或 SN/T 2206.9、SN/T 2206.1、SN/T 2206.8 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重金属 6.3.2.1 锑 按GB/T 35828规定的方法检验。6.3.2.2 可溶镍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ZS 40282020 6 参照 EN 71-3第3部分规定的方法检验。6.3.2.3 铅、砷、汞、镉、铊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其它有害物质 6.3.3.1 甲醛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4.6规定的方法检验。6.3.3.2 甲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2.22规定的方法检验。6.3.3.3 二噁烷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2.19规定的方法检验。6.3.3.4 丙烯酰胺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