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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269-2017
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监测
进口乳粉
269
2017
电子商务
产品质量
信息
监测
进口
乳粉
查ICS 03.120 A 00 深 圳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SZDB/ZSZDB/Z 269-2017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监测 进口乳粉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product quality information monitoring-imported milk powder 2017-09-29 发布 2017-11-01 实施SZDB/Z 269-2017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主要机构及职责.1 4.1 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风险监测机构.1 4.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1 4.3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 4.4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2 5 进口乳粉质量信息要求.2 5.1 发布的质量信息要求.2 5.2 技术要求.2 6 监测流程.3 7 监测要求.3 7.1 质量信息采集和评估.3 7.2 历史数据分析.4 7.3 制定监测计划.4 7.4 网上采样.4 7.5 发布的质量信息监测.4 7.6 检验.5 7.7 报告反馈和结果处理.5 SZDB/Z 269-2017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和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笋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皇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喻泓浩、蔡伊娜、张英欢、包先雨、王洋、刘涛、陈新、赖子峰。SZDB/Z 269-2017 1 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监测 进口乳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产品中进口乳粉质量信息监测的主要机构及职责、质量信息要求、监测流程和监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产品中进口乳粉的质量信息监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SZDB/Z 93 网上交易进口商品质量信息规范 总则 SZDB/Z 182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 检验检疫基础术语 GS1GS14.0 GS1 通用规范 14.0 版本(General Specifications Version 14.0)3 术语和定义 SZDB/Z 93 和 SZDB/Z 18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监测 monitoring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或其他手段采集信息及样本,并以核查、检验、分析等方式评价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的一种活动。3.2 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监管部门 regulators for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product quality 依法负责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信息监测计划的制定、下达,并对根据监测报告对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机构。4 主要机构及职责 4.1 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风险监测机构 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风险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a)采集和评估质量信息,并将评估报告报送监管部门;b)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监测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网上采样和产品信息监测;c)选择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d)形成监测报告,并反馈下达计划的监管部门和相关跨境电商;e)建立并维护共享信息资源库,负责各相关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源的采集、储存、管理、共享和交流。4.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SZDB/Z 269-2017 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a)接受监测机构的委托,实施产品检验,并向监测机构提供检验报告;b)确保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4.3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a)向监测机构提供产品质量信息;b)根据监测报告,按照内部流程开展处理工作。4.4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a)根据监测报告,自检自查;b)配合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开展隐患产品的处理工作。5 进口乳粉质量信息要求 5.1 发布的质量信息要求 5.1.1 基本信息 应注明名称、净含量和规格、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或代理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贮存条件及原产国(地区)等。5.1.2 注册商标 有注册商标的进口乳粉应注明注册商标。5.1.3 商品条码号 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注明商品条码号,技术要求应符合GS1GS14.0 的规定。5.1.4 商品图片 5.1.4.1 平台企业上应从多角度多方位展示进口乳粉销售包装和内部产品实物全貌图和细节图。5.1.4.2 图片应包含进口乳粉标签的所有信息。5.1.4.3 应确保图片中所有信息完整、清晰及真实。5.1.5 准许销售的相关资质证明 5.1.5.1 销售商应提供有效的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5.1.5.2 销售商获得的授权宜能够逐级逆推回代理商,并提供有效电子版相关资质证明。如销售商为 3级代理商,则需提供 1 级代理授权文件和商标注册证、2 级代理所获得 1 级代理的授权文件及 2 级代理为该销售商开具的授权文件。5.1.6 中文标签 商品包装上应附有中文标签,应符合 GB7718 和 GB13432 的要求。5.1.7 中文说明书 依法应有说明书的应附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中文说明书。5.1.8 追溯信息 进口乳粉宜包含有追溯信息,并提供追溯码。5.2 技术要求 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SZDB/Z 269-2017 3 6 监测流程 监测机构采集和评估进口乳粉质量信息,形成评估报告,并进行历史数据分析,报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历史数据分析结果,制定并下达监测计划;监测机构按照监测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网上采样、样品核查和监测经营企业发布的质量信息,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监测机构依据检验报告和经营企业发布的质量信息的监测结果,形成监测报告,反馈监管部门、平台企业和经营企业,作为处理隐患产品的信息来源。进口乳粉质量信息监测流程见图1 所示。监测机构平台企业/经营企业检验机构监管部门进口乳粉质量信息采集进口乳粉质量信息评估历史数据分析制定监测计划网上采样样品核查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形成监测报告报告反馈报告反馈不符合发布的质量信息监测符合 图 1 进口乳粉质量信息监测流程 7 监测要求 7.1 质量信息采集和评估 7.1.1 质量信息采集 监测机构应每月对涉及进口乳粉的质量信息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采集。质量信息采集包括但不限于SZDB/Z 269-2017 4 以下内容:a)投诉举报信息,包括监管部门建立的投诉举报热线、网上投诉信箱等信息;b)平台企业信息,包括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基本信息、产品检验报告、用户评论等信息;c)政府监管信息,包括各级监管部门的产品召回通报、监督抽查、各类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等信息;d)法规和标准信息,包括国内外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性贸易措施等信息;e)互联网信息,包括各类门户网站提供的产品质量新闻动态信息,及社交网络等舆情信息。7.1.2 质量信息评估 监测机构对采集的进口乳粉质量信息进行分析和论证,对产品存在的隐患程度、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对照以下措施处理:a)认为不构成相应质量隐患的,排除相关信息;b)认为一定范围内存在但不具有普遍性或共性问题的,通知相关部门或企业采取措施;c)可能具有区域性或共性问题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制定产品质量监测计划的依据。7.2 历史数据分析 7.2.1 监测机构应通过对进口乳粉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危害因素变化规律,并反馈给监管部门。7.2.2 首次进行历史数据采集时,应对近 3-5 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历史数据分析的频率应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进行每月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采集分析。7.2.3 数据分析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a)时间序列分析。指一个变量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同时间点上观测值的集合。可按月份或季度或年度等时间段对观测对象进行分析,找出变化规律。b)地域分析。通过不同地区乳粉中理化指标的变化,获得不同地区与对应乳粉质量的关联性。c)原产国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乳粉质量标准要求不一,通过对乳粉不同原产国同一对象进行分析,获得关联因素。7.3 制定监测计划 监管部门应根据监测机构报送的质量信息评估和历史数据分析结果制订进口乳粉的监测计划。7.4 网上采样 7.4.1 监测机构接到进口乳粉质量信息监测计划后,应制定网上采样工作方案,明确采样范围、采样方式、时间期限、采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等,确保采样工作按要求实施。7.4.2 采样人员应根据工作方案,在指定的平台企业向拟采样的电商购买监测进口乳粉。原则上平台企业和经营企业不重复采样。7.4.3 采样人员对样品确认后,及时、准确寄送到监测机构指定的地点。7.4.4 监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对样品进行核查:a)样品符合监测要求的办理登记、取证、存证、入库手续,由监测机构进行经营企业发布的质量信息监测和送至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b)样品不符合监测要求的,通知采样人员实施退样处理,并重新进行补样。7.5 发布的质量信息监测 监测机构在样品核查通过后,进行经营企业发布的质量信息监测,监测样品信息与经营企业在平台企业上展示的产品质量信息是否一致,核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 5.1 的规定。SZDB/Z 269-2017 5 7.6 检验 7.6.1 检验要求 7.6.1.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应当建立样品的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保存样品,确保其有效性。7.6.1.2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应如实记录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时报送至监测机构。7.6.1.3 检验和判定依据应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7.6.1.4 检验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监测机构提供检验报告。7.6.1.5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符合委托要求。7.6.2 检验内容 7.6.2.1 原料 进口乳粉的原料要求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7.6.2.2 感官 进口乳粉的感官要求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7.6.2.3 理化指标 进口乳粉的理化指标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7.6.2.4 污染物限量 进口乳粉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7.6.2.5 真菌毒素限量 进口乳粉的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7.6.2.6 微生物限量 进口乳粉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7.6.2.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7.6.2.7.1 进口乳粉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7.6.2.7.2 进口乳粉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7.7 报告反馈和结果处理 7.7.1 监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企业发布的质量信息监测结果和检验报告等材料整理汇总形成监测报告,并反馈监管部门、平台企业和经营企业,作为排查隐患产品的信息来源。SZ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