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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207.2-2016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2部分蚊虫 207.2 2016 病媒 生物 预防 控制 技术规范 部分 蚊虫
ICS 13.100 C 51 SZDB/Z 深 圳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SZDB/Z 207.22016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蚊虫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ect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 2:mosquito 2016-11-15 发布 2016-12-01 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SZDB/Z 207.22016 I 目 次 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一般要求.35 蚊虫防制的流程.46 蚊虫侵害调查.47 蚊虫防制方案制定.58 环境治理.59 蚊虫防制措施实施.610 蚊虫防制效果评价.7附录 A(规范性附录)蚊虫密度监测方法.8附录 B(资料性附录)蚊虫监测记录表.10参考文献.12 SZDB/Z 207.22016 II 前 言 SZDB/Z 207-2016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规范分为四个部分:第 1 部分:鼠类防制;第 2 部分:蚊虫防制;第 3 部分:蝇类防制;第 4 部分:蜚蠊防制。本部分为SZDB/Z 207-2016的第2部分。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归口。本标准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爱卫处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雷、刘水元、张韶华、张起文、刘强、郑美洁、吕伟传、杨炳长、曾碧静、吕勇、秦晓红、王超群。本标准为首次发布。SZDB/Z 207.22016 III 引 言 蚊虫不仅叮刺吸血影响人类工作、休息,而且是传播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丝虫病、西尼罗病毒病、东方马脑炎、西方马脑炎、黄热病等多种蚊媒传染病的主要媒介,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在此背景下,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了解蚊虫防制技术规范的现状,并在遵循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符合深圳市特点的蚊虫防制技术规范,有助于安全、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蚊虫,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深圳市的环境卫生水平。SZDB/Z 207.22016 1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蚊虫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蚊虫防制过程中的一般要求、蚊虫侵害调查、蚊虫防制方案制定、环境治理、蚊虫防制措施实施及蚊虫防制效果评价工作中的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有组织从事蚊虫预防和控制的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8321.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GB 8321.2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GB 8321.3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GB 8321.4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GB 8321.5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GB/T 23797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蚊虫 GB/T 27771-2011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虫 GB31717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环境治理 蚊虫 DB 44/T 1652.2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范 第2部分:蚊虫防制 3 术语和定义 GB 4285、GB 8321.1、GB 8321.2、GB 8321.3、GB 8321.4、GB 8321.5、GB/T 23797、GB/T 27771-2011及DB 44/T 1652.2中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某些术语和定义。3.1 病媒生物 vector 能通过生物或机械方式将病原生物从传染源或环境向人类传播的生物。主要包括节肢动物中的蚊、蝇、蜚蠊、蚤、蜱、螨、虱、蜢、蚋等,及啮齿动物的鼠类。3.2 蚊虫 mosquito 昆虫纲、双翅目、蚊科中的昆虫,根据其生活史所处阶段分为卵、幼虫(孑孓)、蛹和成蚊四个虫态。SZDB/Z 207.22016 2 3.3 蚊虫防制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osquito 采取环境、物理、生物和化学等综合性措施防止蚊虫对人类的侵害和控制蚊虫密度。3.4 蚊虫孳生地 breeding ground for mosquito 适合蚊虫产卵和幼虫生长繁殖的各种水体和积水。3.5 蚊虫密度 mosquito density 一定时间内单位面积或空间中监测到的蚊虫数量(某一监测方法在某一监测点单位时间内所监测到的蚊虫数量)。3.6 烟剂 fumicants 利用加热或点燃后释放出烟雾,对成蚊有杀灭或驱赶作用的一种化学制剂(蚊香类除外)。3.7 蚊媒传染病 mosquito-borne disease 以蚊虫为媒介传播的人类疾病。3.8 路径指数 path index 累计检查每1000m路径所发现蚊幼虫阳性积水处数。3.9 阳性积水处 positive water 评价人员所观察到的有蚊虫幼虫、蛹孳生的各类容器积水、各类坑洼积水和各类排水系统的井口积水等。3.10 单位 occasion 评价的具体场所,如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公园、居民区等。3.11 蚊虫停落指数 landing index of mosquito 评价人在公园、花房、汽修厂、轮胎集放地,暴露右小腿,蚊虫叮咬高峰时间观察在半小时内腿上蚊虫的停落数,计算蚊虫停落指数(停落蚊数/人次)。SZDB/Z 207.22016 3 评价人在居民区、单位、公共场所等外环境,暴露右小腿,日落后半小时,观察在半小时内腿上蚊虫的停落数,计算蚊虫停落指数(停落蚊数/人次)。3.12 滞留喷洒 residual spraying 将杀虫剂喷洒在需处理的表面上,以防制在处理表面上的害虫,包括在处理表面上爬行的爬虫和栖息在表面上的飞虫,3.13 空间喷洒 space spraying 为防制飞行中的害虫,将杀虫剂分散于害虫活动的空间,从而使害虫接触到药物微粒的喷洒方式。4 一般要求 4.1 灭蚊药物的使用与管理 4.1.1 使用的灭蚊药物必须符合 GB 8321.1、GB 8321.2、GB 8321.3、GB 8321.4、GB 8321.5 和 GB 4285的要求,并具有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灭蚊药物应是卫生杀虫剂,卫生杀虫剂的农药登记证以“WP 或 WL”开头。4.1.2 灭蚊药物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详细记录出入库情况,采购原始单据、用药记录应至少保留 2年,以便查验。4.1.3 灭蚊药物存放场所应当干燥、阴凉、避光,并配备合适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洪、报警灯安全设施。摆放在离地隔墙的货架上,每种药物有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药物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有效期等。4.1.4 凡皮肤病患者、皮肤损伤未愈者、有禁忌症者、农药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以及“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不得从事配药和施药工作。4.1.5 过期灭蚊药物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及时统一集中处理,盛放药物的容器(包装袋)禁止遗弃在环境中,剩余药液禁止直接倒入水或土壤中。4.1.6 化学灭蚊药物禁止在以下场所使用:河流、湖泊、景观水系;食品生产、销售和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4.1.7 在以下场所宜使用低毒和微毒的灭蚊药物:托幼机构;敬老院;医院等;智障人员活动的区域。4.2 个人防护 4.2.1 操作开始前,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悉施工器械的使用;熟悉药物的安全使用规定及现场急救措施;SZDB/Z 207.22016 4 化学防制前应仔细检查施药器械,确保施工器械运行正常、无渗漏。4.2.2 操作中,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进行化学防制时,应穿长袖工作服及长裤,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进行空间喷洒以及滞留喷洒高于身高位置时,应戴防护眼镜和防护帽;不得在操作现场和操作期间饮水、进食和吸烟;工作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离开现场并进行处理:裸露的皮肤接触到杀虫剂,应立即用肥皂清洗;衣裤被杀虫剂污染,应立即脱除并更换;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药物中毒症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并用肥皂清洗手、脸和皮肤等裸露部位,携带药物标签及时送医院诊治。4.2.3 操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应及时用肥皂清洗手、脸等裸露部位并漱口;应及时清洗施工器械和配药容器:药物空瓶或装盛过药物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挪作它用;配制好而暂时未用的药液应运回仓库保管,不得在现场随意处置;防制工作结束后应淋浴,及时更换、清洗工作服;工作服宜单独清洗、晾晒。5 蚊虫防制的流程 蚊虫防制的程序如图1所示:蚊虫侵害调查蚊虫防制方案制定环境治理蚊虫防制措施实施蚊虫防制效果评价 图1 蚊虫防制流程图 6 蚊虫侵害调查 6.1 蚊虫孳生地调查 6.1.1 蚊虫孳生地调查主要采用 500ml 水勺和手电筒进行查找,应包括以下区域:SZDB/Z 207.22016 5 居民和单位的室内;公共场所的地面;地下室;下水道;雨水井;建筑物顶部以及内外环境。6.1.2 调查应有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区域的各种水体数量;孳生蚊幼的阳性数;孳生地的种类与数量。6.2 密度调查 6.2.1 宜采用人诱停落法、诱卵器法等方法调查,具体蚊虫密度监测方法见附录 A。注:在蚊媒传染病发生地区和疫点内不宜使用人诱停落法,改用双层叠帐法。6.2.2 调查应有详细记录,蚊虫监测记录表见附录 B。7 蚊虫防制方案制定 7.1 应根据区域内各种孳生地的性质和分布、蚊虫种类与密度,绘制简易图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7.2 蚊虫防制应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物理防制或生物防制与化学防制结合、灭蚊与防蚊并举的综合性防制措施。7.3 方案内容应包括:方法与措施;使用的药械品种;处理方式;药物剂型与安全性;采取措施对环境的影响;控制频度;效果评价时段与方法;控制的标准;告知书;被服务单位的职责等。8 环境治理 8.1 按照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根据区域内各种孳生地的性质和类型,分别对孳生地实施清除和有效管理。8.2 对存在于环境中可以清除的各类积水等蚊虫孳生地的清除可采用以下方式:翻:将缸、罐、盆、瓶等小容器积水倒掉,放置时底向上;填:用泥土或黄沙及时填平各种坑、洼、沟等容易积水的环境;清:清除环境中各种小容器;疏:及时疏通建筑物四周的明沟和下水道。8.3 对蚊虫易于孳生的场所应及时管理,包括:SZDB/Z 207.22016 6 对家庭或单位内部的养鱼缸、山水盆景、浇花容器、水缸、花盆托盘等各种盛水容器应每周换水一次;对建筑物的雨棚应改建成斜坡,防止积水;屋顶水箱应加盖密闭,并定期检查;对雨水井和下水道应定期疏通;对集中堆放的容器或轮胎应采用防雨措施;清除河道杂草,增加水的流速。9 蚊虫防制措施实施 9.1 物理防制 9.1.1 物理防制是用各种灭杀、驱赶、捕捉等工具进行防制蚊虫的方法。常用的工具有灭蚊灯、吸蚊器、电蚊拍、捕蚊器、驱蚊器等。9.1.2 灭蚊虫前操作人员应对使用的工具逐一进行有效性检查,并根据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方法正确使用。灭蚊灯或电动灭蚊工具必须具有家电安全性以及应用效果证明。9.1.3 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旅店、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不能使用化学药物灭蚊的单位,推荐使用 CO2灭蚊灯控制成蚊。9.2 生物防制 9.2.1 对河流、池塘、景观水体等水体放养鱼类控制幼虫孳生。9.2.2 推荐在河流、池塘、景观水体、有水生植物的水体中使用苏云金杆菌、球状芽孢杆菌等一类生物制剂或昆虫生长调节剂。当水体中出现幼虫孳生时,由专业人员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将生物制剂或昆虫生长调节剂用喷雾器沿水体岸边喷洒于水面。9.3 化学防制 9.3.1 总则 9.3.1.1 为了延缓蚊虫抗药性的产生,同一地区连续使用的灭蚊药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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