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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3075-2003
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
3075
2003
胶粘剂
产品包装
标志
运输
贮存
规定
I C S 8 3.G 3 8备案号:1 3 2 1 1-2 0 0 4HG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化 工 行 业 标 准H G/T 3 0 7 5-2 0 0 3代替 H G/T 3 0 7 5-1 9 8 2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The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p a c k 2 g es t o r a g e o f a d h e s i v e p r o d u c t sm a r k,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an d2 0 0 4-0 1-0 9 发布2 0 0 4-0 5-0 1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AVHG/T 3 0 7 5-2 0 0 3前言本标准代替 H G/T 3 0 7 5-1 9 8 2(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本标准与 H G/T 3 0 7 5-1 9 8 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对胶粘剂产品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部分,增加了有关规定(见第 4 章、第 5 章)。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胶粘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文刚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2 9 4 4-1 9 8 2,1 9 9 7年调 整为 HG/T 3 0 7 5-1 9 8 2,HG/T 3 0 7 5-2 0 0 3胶粘剂产 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胶粘剂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胶粘剂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1 9。危险 货物包装标志 G B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 1 2 4 6 3 危险货物运输包 装通用技术条件 G B 1 7 9 1 4 易燃易爆性商品 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 B 1 7 9 1 6 毒害性商品 储藏 养护技术条件包装3.1 胶粘剂产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不应与胶粘剂产品发生物理或化学作用从而影响产品或包装的质量。3.2 包装容器应完整无损。3.3 属易燃、有毒、有害的胶粘剂产品的包装运输应按 G B 1 2 4 6 3的有关规定执行。3.4 按照包装单位的大小,包装形式可有内包装、中包装和外包装三种。多包装胶粘剂产品的内包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包装形式。3.4.1 内包装形式有塑料瓶、塑料袋、塑料薄膜、多层铝一 塑复合管、金属管、金属罐、玻璃瓶等。3.4.2 中包装形式:3.4.2.1 已内包装好的同一类型的胶粘剂产品可集中装人纸盒、木箱或其他材质的包装容器中,以利于外包装时装箱、拆箱、直接携带。3.4.2.2 用玻璃瓶、铝一 塑多层复合管、金属管、塑料袋、塑料薄膜等作内包装的胶粘剂产品,需要时,在中包装时应以柔软材料衬垫。3.4.3 外包装形式:3.4.3.1 已内包装或中包装好的胶粘剂产品,可集中装人木箱、瓦楞纸箱、柳条箱等容器中需要时,箱内空隙处应用柔软材料填实。3.4.3.2 包装单位大的胶粘剂产品可直接装人金属桶、塑料桶、塑料袋中贮运。3.5 包装单位的大小可根据运输部门有关规定和供需双方在保证贮运安全的原则下商定。4标志4.1 胶粘剂产品每个包装均须有标志。4.2 标志内容:4.2.,胶粘剂名称、牌号、商标。4.2.2 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HG/T 3 0 7 5-2 0 0 34.2.3 净含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以及检验合格的标识。4.2.4 生产依据的标准号。4.2.5 使用说明(中包装、外包装上可不必)。4.2.6 贮存期及贮存说明。4.2.7 外包装上应注明包装数量及适用的堆码层数。4.2.8 需要运输的外包装上应按GB 1 9 1中有关规定作好标志。属于易燃、有毒有害的胶粘剂产品应按 G B 1 9 0中有关规定作好标志。5 运输和贮存5.1 胶粘剂产品运输和贮存前应验明包装容器完整不漏。5.2 运输、装卸胶粘剂产品时,应轻拿轻放。对含易燃溶剂的胶粘剂产品要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操作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远离火种和热源,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5.3 胶粘剂产品运输和贮存时,必须按其性质分批堆码。属易燃、有毒有害的胶粘剂产品的运输应按相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属易燃的胶粘剂产品的贮存应按 G B 1 7 9 1 4的有关规定进行。属有毒、有害的胶粘剂产品的贮存应按 G B 1 7 9 1 6的有关规定执行。5.4 胶粘剂的贮存有不同的温度、湿度、避光、通风、堆码层数等要求,应按各 自所要求的贮存条件贮存。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转运时,要求进仓贮存。5.5 胶粘剂产品的贮存期限一律 自 胶粘剂产品的生产之 日 算起,超过贮存期限的胶粘剂产品按其技术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