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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2925-1989
食品添加剂
丙酸
2925
1989
GB10615-89吸取20mL(相当于2g)4.10.1处理后的试样溶液,按GB8451之规定,限量标准取0.02mgPb标准溶液。4.11砷的测定4,11.1样品处理按GB8450中1.4.2.2千灰化法之规定。4.11.2测定吸取10mL(相当于1g)4.11.1样品处理后的试样溶液,按GB8450中砷斑法之规定,限量标准取0.003mg砷(As)标准溶液。5检验规则5.1丙酸应由生产检验部门检验并保证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标准的要求,每批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5.2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检验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5.3每批重量不得超过生产厂每批的产量。5.4取样方法:从每批总包装件数的20%中取样,小批者不得少于3箱(桶).取样时,打开包装分上、中、下取样。然后将全部试样仔细混匀。分装于两只带磨口塞的瓶内。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取样日期。一瓶由检验部门检验,一瓶保存以核验。5.5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应重新从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予验收。6包装、标志、贮存及运输6.1丙酸用500mL小口玻璃瓶(密封垫、塑料盖)包装,每瓶净重500g。外包装用木箱,木箱四周上下加16根条档,每箱装20瓶。6.2包装上应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批号、毛重、净重、生产日期和该产品的标准号。6.3每批成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批号、生产日期、规格、净重、瓶数和本标准编号。6.4贮存和运输:贮运时应保持干燥,避免日晒、受潮和受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以免污染。6.5丙酸应贮存于阴凉处,不宜露天堆放,保质期一年。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由化工部北京化工研究院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化学试剂研究所、上海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维凤、王惠芳。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食品化学药典,第三版丙酸标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