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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20503-1992
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定
20503
1992
化工
建设项目
噪声控制
设计
规定
生活居住区的郊区和空旷地带。3.3总图布置3.3.1结合功能分区和工艺分区,应注意“闹静分开”的总图设计原则,对高噪声车间和低噪声车间、办公机构、非生产性建筑等进行合理布局。3.3.2高噪声厂房(如压缩机房、风机房等)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的、高大的、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3.3.3在交通干线两侧尽量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的建、构筑物,且与交通千线的距离不少于40m(指的是马路沿至建筑物之间)。3.3.4化工企业的立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的隔声作用,高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噪声敏感区立面布置应充分利用自然屏障等。3.3.5化工企业交通运输设计中的防噪措施3.3.5.1火车、汽车等运输线路不宜通过人口密集地段。3.3.5.2在噪声敏感区布置道路,应采取减少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3.3.5、3铁路站场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周围建、构筑物的隔声作用,作业场所的高音喇叭,不得指向躁声敏感区和生活居住区。3.3.5.4铁路站场与噪声敏感区之间的防护间距不得小于100m。3.3.6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总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各生产装置之间的防护间距,并尽量种植花、草、树木,既净化环境,又有利于装置降噪。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