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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4 001-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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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4 001-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 001 2017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DBS6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64/001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 杞2017-01-01 发布2017-06-01 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 布DBS64/0012017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食品检测中心、宁夏农林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宁夏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鹏、张艳、张慧玲、吴明、樊桂红、黄锋、詹军、张金宏、马桂娟、李京宁、吴少涛、高俊峰。S SDBS64/0012017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 杞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枸杞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经干燥加工制成的各品种的枸杞成熟果实。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 2320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桑枝、金银花、枸杞子和荷叶中488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桑枝、金银花、枸杞子和荷叶中413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GB/T 18672中4.1条的规定。3.3理化指标应符合GB/T 18672中4.2条的规定。3.4食品安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DBS64/00120172表 1 食品安全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1.0镉(以 Cd 计)/(mg/kg)0.3二氧化硫/(mg/kg)50啶虫脒/(mg/kg)2.0吡虫啉/(mg/kg)1.0毒死蜱/(mg/kg)0.1多菌灵/(mg/kg)1.0氯氰菊酯/(mg/kg)2.0氯氟氰菊酯/(mg/kg)0.2氰戊菊酯/(mg/kg)0.2苯醚甲环唑/(mg/kg)0.1克百威/(mg/kg)0.02哒螨灵/(mg/kg)0.5致病菌应符合 GB 29921 即食果蔬制品规定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生产中使用。注 2: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国家规定中上述检验项目和限量值有调整,且严于本标准规定,按最新国家标准及规定执行。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按 GB/T 18672 规定方法检验。6.2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3镉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6.4二氧化硫按 GB 5009.34 规定方法检验。6.5农药残留按 GB 23200.10 或 GB 23200.11 规定方法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检测方法,如有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的检测方法,且其检出限和定量限能满足限量值要求时,在检测时可采用。6.6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S SDBS64/001201737.1组批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批次、同一品种、同一质量等级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从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每批抽取样品为16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7.3检验分类7.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指标、粒度、百粒重、水分、二氧化硫。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验。出厂检验时如有不合格项,则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严密,能保护产品质量。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3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运输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8.4贮存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处。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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