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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2
006-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葛粉
006
2015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42/0062015DBS4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葛粉2015-06-15 发布2015-12-15 实施湖 北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湖 北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发 布前言本标准由随州市二月风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北工业大学提出。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随州市二月风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工业大学、随州市卫生监督局、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冬生、赵一果、汪超、李高波、聂邦同、赵今月、张德平、宋金义、徐宁、张会群DBS42/0062015I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葛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葛粉的术语与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葛根为原料,采用清洗、粉碎、过滤、除杂、沉淀、干燥等食品加工工艺制成,需加热熟化后食用的葛粉。2术语与定义2.1 葛粉以葛根(鲜、干)为原料,采用清洗、粉碎、过滤、除杂、沉淀、干燥等食品加工工艺,不添加任何其他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包装而成的食品。3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葛根葛根(Pueraria lobata(Willd.)Ohwi、Pueraria thomsonii Benth.)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版)的规定,无霉变、无腐烂,具有葛根应有的清香味。葛根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按 GB/T 10221 相关规定,随机抽样,将样品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按感官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色泽呈白色、灰褐色或黄白色,色泽均匀气味具有葛粉特有的气味,无异味形态粉状或不规则块状杂质无葛根纤维及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DBS42/00620151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葛根素/(mg/kg)75GB/T 22251淀粉/(%)70GB/T 5009.9水分/(%)14.5GB 5009.3灰分/(%)0.4GB/T 22427.1酸度/(mL,每10.0g样品)2.0GB/T 22427.9二氧化硫/(mg/kg)30GB/T 5009.34黄曲霉毒素B1/(g/kg)5.0GB/T 5009.22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符合GB 2763的规定按GB 2763规定方法测定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5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3.0GB 4789.33.5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产品抽样按照生产批次及数量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要求。4.3 出厂检验4.3.1 产品出厂需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4 型式检验4.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b)新产品定型鉴定时;c)正常生产 6 个月以上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BS42/00620152e)原材料来源、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4.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3.2、3.3、3.4 规定中的全部项目。4.5 判定规则4.5.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中所包括的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4.5.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果复检项目中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 标志、标签5.1.1 产品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5.1.2 产品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密封,防潮、防污染。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5.3 运输运输设备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5.4 贮存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卫生安全处,有防尘、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产品堆放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其它货物混放。DBS42/006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