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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280.5-2008 肉羊养殖综合标准 第5部分 疫病防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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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280.5-2008 肉羊养殖综合标准 第5部分 疫病防治 280.5 2008 养殖 综合 标准 部分 疫病 防治
ICS 65.020.30 B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24125-2008 DB53/T 280.5-2008肉羊养殖综合标准 第 5 部分:疫病防治 20081216 发布 20090401 实施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3/T 280.52008 I 前 言 为指导云南肉羊疫病防治工作,保证云南肉羊生产的顺利实施和健康运行,特制定本部分。本部分是肉羊养殖综合标准的第 5 部分,与肉羊养殖综合标准其它部分是相互协调统一的。本部分由云南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春棣、张应国。DB53/T 280.52008 1 肉羊养殖综合标准 第 5 部分:疫病防治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云南肉羊饲养场所在疫病(疾病)的预防、监测、控制、消毒、杀虫灭害、治疗和引种方面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云南省肉羊饲养场所的防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种畜禽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8407 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388 畜禽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NY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148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149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5150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料使用准则 NY/T5151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DB53/T280.2 肉羊养殖综合标准第 2 部分:羊舍建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 动物疫病 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普通病。3.2 病原体 DB53/T 280.52008 2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3.3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治疗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4 卫生与安全要求 4.1 环境卫生要求 肉羊饲养场所的环境质量应符合 NY/T388 的规定,产地环境应符合 GB/T18407 规定。4.2 饲养场所卫生要求 4.2.1 肉羊饲养场所的选择、布局、设施及其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健康卫生要求、运输卫生要求、防疫卫生要求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NY/T515 和 DB/T280.2 的规定。4.2.2 具有清洁、无污染的水源、水质应符合 NY5027 的规定。4.2.3 羊舍地面采用砖铺或水泥硬化处理,羊舍内墙墙面应耐酸碱便于清洗消毒及防鼠害。4.2.4 肉羊饲养场所应设置(或划分为)管理和生活区、生产和饲养区、生产辅助区、羊粪堆贮区、病羊隔离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应相互隔离。净道与污道要分设,避免交叉点。4.2.5 舍内应换气良好,光照亮度适宜(达到看清一般报纸的标准)。温度、湿度、有害气体浓度、可吸入颗粒物应符合标准,不能对羊群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要符合相应的要求(危害最大的有害气体主要有:二氧化碳、氨、硫化氢、一氧化碳、恶臭物质等)。4.2.6 场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羊及其他动物的疾病。场内配种员,不得对场外实施羊的配种工作。4.2.7 员工应定期体检,健康无传染病者,方可从事养殖工作。4.2.8 员工不应从场外携带肉品进入场区。4.2.9 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需经消毒后方可进入,并遵守规定的一切防疫制度。4.2.10 场内兽医室、病羊隔离室、贮粪池、尸坑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位于羊舍的下风或侧风方向。4.2.11 肉羊饲养场所内不准屠宰和解剖羊只。4.2.12 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的原则。4.2.13 养殖区不可喂养犬、猫等动物,也不可饲养除肉羊外的其他畜禽如猪、牛、鸡、鸭等。以防止污染环境、水源及疫病交叉传播。4.2.14 因放牧需要喂养工作犬时,应对犬定期进行驱虫和免疫接种工作。4.3 引进羊卫生要求 4.3.1 引进种羊应严格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4.3.2 从国外引进种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4.3.3 从省外引进种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执行。4.3.4 省内跨州市引进种羊,按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执行。4.3.5 引进羊的运输应符合 GB16549 规定。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其它偶蹄动物。4.3.6 羊引进后应在隔离羊舍进行隔离观察,时间 1545,在此期间经观察,并进行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等病的实验室检验,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4.3.7 羊进入隔离舍后,应对羊体逐头消毒,隔 23进行一次,并进行体外杀虫。4.3.8 羊进场后 1015,对引进羊进行健胃,药物可用“健胃散”(中成药)隔天一次连服三次。4.3.9 确认羊健康无病后,对全部群羊再进行一次羊体消毒即可并群饲养。体表消毒可选用碘伏、过氧乙酸制剂或优氯净。4.4 食品安全要求 4.4.1 肉羊饲养管理应符合 NY/T5151 的规定。4.4.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NY5150 的规定求,禁止饲喂动物源性饲料。4.4.3 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药品。DB53/T 280.52008 3 4.4.4 羊场自制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时,应有相应饲料配方以表明饲料中各成分的百分含量,并在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生产。4.4.5 自制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不能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若需添加药物添加剂应按农业部批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执行。自制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仅限本场使用。4.4.6 合理使用微量元素添加剂,尽量降低粪尿、甲烷的排出量,减少氮、磷、锌、铜的排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4.4.7 兽药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 NY5148 的规定。4.4.8 育肥后期若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否则不应作为食用肉羊出售。4.4.9 所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并经 GMP 认证的兽药企业。禁止使用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NY5148 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已经明令淘汰的兽药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药物。4.5 消毒灭虫要求 4.5.1 养殖场应制定严格可行的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最大限度减少饲养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消毒剂应符合 NY5148 的规定,对人和羊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饲养设备、设施没有破坏性,在体内不产生有害蓄积。不得使用酚类、甲醛等消毒剂。4.5.2 肉羊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应定期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药物的使用按 NY/T5151 的规定执行。4.5.3 建议使用的消毒剂有次氯酸钠、有机碘(碘伏)、过氧乙酸、优氯净(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TCCA)、生石灰、氢氧化钠(烧碱)、新洁尔灭、乙醇、次氯酸钙(漂白粉)、戊二醛。以及其他国家批准使用的新药。4.5.4 用于常规环境消毒的消毒药有 0.1新洁尔灭、0.3过氧乙酸溶液、0.1次氯酸钠溶液、150 mg/L250 mg/L 碘伏溶液、500 mg/L(有效氯)或 0.2优氯净溶液。用上述浓度的消毒药喷雾对羊体和环境进行消毒,以减少传染病的发生。4.5.5 饲料堆放车间应防鼠设计。生产饲养场所应定期灭鼠。4.5.6 定期喷洒杀虫药,消除场区水坑蚊蝇孳生环境。杀虫、灭鼠工作结束后,应对饲养场所(环境)发现的死虫、死鼠和残余鼠药及时清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之后进行一次全面的消毒,切断传播途径和消灭传染源。4.5.7 允许使用杀虫药氰戊菊酯(速灭杀丁)、溴氰菊酯、氯氰菊酯、除虫菊素等。杀鼠药为溴敌隆、敌鼠钠以及大隆等,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灭鼠药。5 疫病免疫预防 5.1 免疫病种 5.1.1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疫病发生、流行等实际情况,有选择、有计划地开展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免疫预防的疫病除国家强制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包括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疽、羊黑疫、羔羊痢疾、羊痘等。5.1.2 肉羊饲养场应根据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免疫规划,结合本地、本场疫情状况,制定适用的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实行免疫档案及免疫标识管理制度。5.1.3 根据云南情况,可选择表 1 中提供的几种或全部疫苗的免疫程序。5.2 疫苗 5.2.1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产品。5.2.2 采购和使用疫苗,应注意疫苗的种类、免疫方法、有效期、保存条件。5.2.3 疫苗应妥善保存,灭活疫苗应保存在 2 10 冰箱冷藏室内,防止冻结;活毒冻干疫苗,应保存在-15以下冰箱冷冻室内,冻结保存。5.2.4 若疫苗有特殊保存要求,应按厂家提供的方法进行保存。5.3 要求 DB53/T 280.52008 4 表 1 肉羊(山、绵羊)免疫程序 类型 疫苗名称 预防的疫病 接种时间 接种方法剂量 免疫期 羊快疫、猝狙(或羔羊痢疾)、肠毒血症三联灭治疫苗 羊快疫、猝狙、肠毒血症(或羔羊痢疾)每年二月首次免疫,八月二次免疫,母羊配种前一个月免疫 肌肉或皮下注射每只每次 5.0 ml 一年 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灭活疫苗 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每年三月免疫一次 皮下或肌肉注射每只 5.0 ml 一年 口蹄疫型、亚洲型二价灭活疫苗 口蹄疫型和亚洲型 每年三月首次免疫,九月二次免疫 羊后肢肌肉注射每只每次 1.0 ml 一年 山羊痘活疫苗 山羊痘 绵羊痘 每年四月免疫一次 尾根内侧或股内侧皮内注射每只 0.5 ml 一年 羊衣原体灭活疫苗 山羊、绵羊衣原体病 母羊配种前一个月或配种后一个月内免疫 皮下注射每只每次3.0 ml、绵羊每 2 年注射一次、山羊一年注射2次间隔6个月 绵 羊 二年 山 羊七个月 成 年羊(12个 月龄 以上)羊败血性链球菌灭活疫苗 山羊、绵羊败血性链球菌病 每年三月或四月、九月或 10月各注射一次 背部皮下每次每只5.0 ml 一年 山羊炭疽疫苗 山羊炭疽 每年四月、10 月各注射一次 颈部皮下注射每只2.0 ml 一个月 号炭疽芽孢苗 绵羊炭疽 宜秋季使用 皮下注射每只 1.0 ml 六个月 成 年绵 羊及 羔羊、半岁 以上 山羊 无炭膜炭疽芽孢苗 绵羊炭疽 宜秋季使用 皮下注射每只 0.5 ml 一年 山羊痘活疫苗 山、绵羊痘 40 日龄 尾根内侧或股内侧皮内注射每只 0.5 ml 一年 口蹄疫 O 型、亚洲型二价灭活疫苗 羊口蹄疫型和亚洲型 60 日龄首次八月龄二次免疫 后肢肌肉注射每只每次 0.5ml 一年 羊快疫、猝狙(或羔羊痢疾)、肠毒血症三联灭活疫苗 羊快疫、猝狙(或羔羊痢疾)、肠毒血症 75 日龄首次免疫、九月龄二次免疫(母羊注射过该疫苗所生羔羊),若母羊未注射过该疫苗,其所生羔羊一月龄首次免疫、七月龄二次免疫 肌肉或皮下注射每只 5.0 ml 一年 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灭活疫苗 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90 日龄 皮 下 或 肌 肉 每 只3.0ml 一年 羔 羊或 育成羊 羊败血性链球菌灭活疫苗 山羊、绵羊败血性链球菌病 每年三月或四月 九月或10 月各注射一次 背部皮下注射六月龄以下羔羊每只每次 3.0 ml、6 月龄以上每只每次 5.0 ml 一年 5.3.1 预防注射疫苗时,应尽量避开母羊怀孕期,必要时应选择产羔前六周八周进行。5.3.2 每种疫苗注射后,应间隔 15 d21 d 才可进行第二种疫苗注射,以免发生干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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