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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67.1-2017
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
第1部分:基本要求
67.1
2017
建筑
消防安全
检测
评价
部分
基本要求
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2017-12-20 发布 2018-03-01 实施DB53/T 67.12017 代替 DB53/67-2008 ICS 13.220.20 P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57778-2018 云南省地方标准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3/T 67.12017 I 目 次 前 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检测评价基本规定.2 5 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及资料审查.3 6 消防产品的检查.4 7 消防安全管理.4 8 检测评价.4 DB53/T 67.12017 III 前 言 DB53/T 67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分为三个部分:第 1 部分:基本要求;第 2 部分:防火设施;第 3 部分:灭火设施。本部分为 DB53/T 67 的第 1 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了DB53/672008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技术规程的术语和定义、检测评价基本规定、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及资料审查、消防产品检查、消防安全管理、检测评价规则的内容。本部分与DB53/672008对应部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为:修改了检测评价的范围、周期及评定规则(见4.2,见2008版的4.2)。本部分由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部分由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南天瑞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合信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同晋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华铄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君平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和亚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永泰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鼎仁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涌钰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增辉、戴睿、李昂、薛玉、张扬、陈硕、杨瑞新、黄鑫、卢思璇、吴军、高维勇、刘曹飞、邢建军、岳雪峰、徐云春、杨光龙、周莉娜、刘章胜。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DB53/0671998、DB53/672008。DB53/T 67.12017 1 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检测评价基本规定、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及资料审查、消防产品的检查、消防安全管理、检测评价规则等。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T 579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83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 1061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GA 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DB53/T 270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六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2001第61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2016第136号 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87号 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9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 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及其它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建筑防火、灭火、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进行检测评价。3.2 消防设施 DB53/T 67.12017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设施。3.3 公众聚集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4 人员密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5 火灾隐患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3.6 从业人员 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4 检测评价基本规定 4.1 从业要求 4.1.1 进行消防安全检测评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4.1.2 检测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前应确定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实施检测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4.1.3 检测机构接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时,应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含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检测依据等内容,检测完成后应出具检测报告。4.2 消防检测评价的范围、周期 4.2.1 评价范围 应当实施消防设施检测评价的单位或场所:a)消防安全重点单位;b)人员密集场所;c)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中被列为整改的单位;d)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e)其他依法需要检测的单位和场所;f)竣工验收前的建筑工程。DB53/T 67.12017 3 4.2.2 评价周期 本标准4.2.1条中的b)、c)、d)、e)、f)应适时进行检测评价,a)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4.3 检测评价内容 4.3.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对本标准 4.2.1 条 a)、b)、c)、d)、e)所列项进行消防设施完好性及功能、安全疏散及消防安全管理检测评价。4.3.2 对本标准 4.2.1 条 e)、f)应进行资料审查、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配置、安装质量及功能的检测评价。4.4 检测评价项目缺陷分类 4.4.1 A 类项(关键项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4.4.2 B 类项(主要项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4.4.3 C 类项(一般项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4.5 检测评价项目要求 4.5.1 消防设施的设备应 100%检测。4.5.2 各类布线、管道按每个防火分区(楼层)不少于五处,并应保证检测项目完整。4.5.3 定期检测受条件限制时,抽检比例不少于 60%。4.6 仪器、仪表 检测评价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 GA 1157 等有关规定配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4.7 检测方法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工作应依据 GA 503 及相应消防专业系统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实施。4.8 其他要求 消防安全检测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5 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及资料审查 5.1 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蒸汽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和防火窗、灭火器等,其设置的场所、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5.2 资料审查 应审查的相关资料如下:a)消防监督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DB53/T 67.12017 4 b)经法定机构审核认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如:性能化防火设计报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等;c)竣工图、竣工报告、调试报告;d)施工过程检查记录;e)隐蔽工程验收记录;f)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g)系统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6 消防产品的检查 6.1 消防产品应以公安部最新印发的消防产品目录为准。6.2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应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最新规定为准。6.3 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一致性检查应符合 GA 588、GA 1061 的规定。6.4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通过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取得有效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7 消防安全管理 7.1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 DB53/T 270 的有关要求。7.2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尚应符合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7.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尚应符合 GA 654 的有关规定。7.4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尚应符合 GA/T 579 的有关规定。8 检测评价 8.1 综述式评价 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缺陷类别的项目进行综述式文字描述。8.2 定量分析判定 对本标准中规定缺陷类别的项目进行定量分析判定。8.3 评价程序 8.3.1 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系统的程序进行。8.3.2 单项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标准要求检测的各个项目。8.3.3 对于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容积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该子项判为合格。8.4 单项判定原则 项目类别为A类项的子项均合格时,则该单项判定为合格;确定为B类项的子项合格率小于90%时,则该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确定为C类项的子项合格率小于80%时,则该单项判定为不合格。8.5 系统判定原则 DB53/T 67.12017 5 根据单项结果进行系统判定,当系统中的单项缺陷数量超出表1中的要求时,则判定该系统为不合格。表1 最大允许单项缺陷项数 系统名称 A 类缺陷,个 B 类缺陷,个 B 类缺陷+C 类缺陷,个 消防给水 0 1 2 消火栓系统 0 1 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0 1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0 2 4 水喷雾灭火系统 0 1 1 细水雾灭火系统 0 2 2 气体灭火系统 0 1 6 干粉灭火系统 0 2 5 泡沫灭火系统 0 1 1 灭火器 0 1 2 消防电源 0 1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0 2 6 防火卷帘、防火门和防火窗 0 1 3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0 1 2 防烟排烟系统 0 1 2 8.6 综合判定原则 消防检测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的所有系统均评定为合格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检测合格;有任一系统评定为不合格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检测不合格。8.7 检测评价报告 8.7.1 检测评价单位应出据检测评价报告。8.7.2 检测评价报告应有以下内容:a)检测评价依据;b)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c)资料审查;d)消防产品检查;e)系统判定;f)检测评价综述。_ DB53/T 67.12017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871)63215571(0871)63215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