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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28-2004 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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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28-2004 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 28 2004 标准 修订 程序 规定
ICS B 21DB52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DB 52/T 282004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 2004-04-30 发布 2004-08-01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IDB 52/T 282004目 次 目 次.I前 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总则.24 标准编制程序.35 方法与要求.36 标准备案.81DB 52/T 282004前 言本标准代替DB52/T28-1991 地方标准修订程序的规定、地方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企业标准修订程序的规定。本标准与DB52/T2830-1991 相比主要变动为:将原三标准合并变为一项,章节编为 6 章;增加了“前言”;将“标准备案”单独编为一章;将标准编制程序及具体方法、要求分别列为两章,并增加了“标准的复审”两条。将条文、规定删繁就简,篇幅由 49 页,精简为 12 页;调整、简化了多余表格及内容。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贵州省标准化协会修订起草。本标准主要修订起草人:杨远猷、张振俭、钟应林、杨黎。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如下:DB52/T 28 首次发布于 1986 年,DB52/T 29首次发布于 1983年;1983 年对两标准进行第一次修订,并同时发布DB52/T 30;1991年进行了第2次修订,2004 年第3 次修订。2DB 52/T282004贵州省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的原则、方法、程序及备案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最用于本标准。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部分:标准的中规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黔质技监标【1996】005 号 关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质技监标【2001】67 号 关于改革企业作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加强标准化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3 总则3.1 地方标准编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要求;b)农产品、名特产品的通用技术及管理要求;c)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方面的通用技术及管理要求;d)资源利用及能源节约方面的要求;e)交通、旅游等服务行业的通用技术与管理要求;f)防止欺诈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的要求。3.2 企业标准编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b)企业内部应执行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c)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技术要求;3DB 52/T 2820043.3 编写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 GB/T1.1、GB/T1.2 的规定。3.4 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权限规定如下:a)地方标准原则上哟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b)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地方标准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c)某些区域性很强的地方标准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有关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d)地方标准统一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发布。3.5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由授权的法人代表批准、发布,在企业内实施,作为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必须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方为有效。3.6 编制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3.7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与上级标准相抵触。4 标准编制程序编写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如下:提出制标项目列入指标计划编写标准草案审查标准草案报批标准发布标准。5 方法与要求5.1 提出项目阶段5.1.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制标项目。5.1.2 提出项目时,可按本标准表 3 填写制标申请。一式三份报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审批。5.2 列入计划阶段5.2.1 标准发布部门应根据表 3制标项目申请表,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项目进行认真审批5.2.2 通过审批的项目应按本标准表 4 审查填写标准制、修订计划表,列入当年任务或下一年度指标计划。5.3 标准的起草5.3.1 项目批准后,提出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力量,成立标准编制起草小组,调研、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试验验证,并按 GB/T 1.1、GB/T 1.2 要求编写标准草案(送审稿)。技术内容复杂的可首先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按本标准表 5、表6要求征求意见汇总后,在形成送审稿。5.3.2 编写标准草案(送审稿)时,还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4DB 52/T2820045.3.3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a)任务来源,制、修订的必要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情况。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成员、参加成员等。b)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的依据,修订标准应对主要修订指标及内容作出说明;c)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d)国内。外同类标准(产品主要指标)水平的对比及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e)确立标准内容性质及废除有关现行标准的建议;f)其他说明事项,如参考标准及技术资料的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等。5.3.4 技术性强的标准,还应应对主要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反复检测、验证,并提出标准实验验证报告。标准实验验证报告 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验证目的、验证所应采用的方法、验证数据的取得及汇总,验证结果的分析、评价、结论。报告中的内容、数据可通过实验获得,并应准确可靠。5.3.5 对需要有标准物质对照方能执行的标准,应制备相应的物质标样。5.4 标准的审查5.4.1 起草部门在完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资料后,标准批准部门应负责组织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5.4.2 参加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的成员应由生产、使用、科研、标准管理、检验及大专院校等部门中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组成。已成立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的行业,其标准的审查应以专业委员会为主进行。参加审查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七人,不多于二十人。5.4.3 标准审查应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协商,求得意见一致。有重大分歧的,应由标准批准部门协调、仲裁,并将其结果通知参加审查的各单位5.4.4 审查标准的形式,可采用函审或会审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有组织审查部门决定。5.4.4.1 采用函审时,应按本标准表5 的规定发出标准征求意见(函审意见)表及标准送审文件资料,交审查者审查并由审批部门按本标准 5.4.7 中 bg 及表 6 的规定汇总标准函审结论意见。5.4.4.2 函审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过期无回函者,即按同意处理,75%以上的函审意见同意后,及函审通过。5.4.4.3 采用会审时,器材单位应提供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验证报告、标5DB 52/T 282004准征求意见(函审意见)表(必要时)、标准项目申请表(批复件)及涉及的重要标准等相关材料。会审时应组成标准审查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内容复杂、重要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可按本标准表5 要求征求意见后提交审查委员会一并进行审查。5.4.5 标准的审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5.4.5.1 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或达到该标准项目申请表提出的要求:技术要求或其他规定等是否安全、先进、合理、可行。5.4.5.2 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上级标准相抵触;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情况(标准涉及采标时)。5.4.5.3 整体结构、各章内容及各项规定是否符合 GB/T 1.11.2 及相关标准规定。5.4.6 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应根据审查代表意见写出标准审查会议或函审纪要,并由审查负责人签字;会审时还应附审查人员签名名单。5.4.7审查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包括:a)审查概括(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单位及人员);b)对标准水平的评价;(按本标准 5.4.5);c)对标准通过已否的明确结论(通过;基本通过;尚需进一步复审;不予通过等);d)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e)对重要指标的具体修改意见;f)对审查中未能同意的意见的处理方法及建议。g)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程度的认定(标准涉及采标时)。5.4.8 标准草案(送审稿)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草案(送审稿),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并按表 1 规定汇齐有关文件,填写标准审批书(见表7),报标准批准部门审批。表 1序号文件名称份数6DB 52/T2820041标准项目申请书(批复)或上报标准公文12标准审批书43标准草案(报批稿)24标准编制说明及标准验证报告25审查意见汇总表(函审时)26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37所采用的国际、国外标准(原文或译文)(标准涉及采标内容时)18会议审查代表签名名单39标准电子文本软盘(WORD 格式)15.5 标准的审批5.5.1 标准批准部门应对上报的标准草案(报批稿)及附件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技术内容、编写质量进行终审,终审实现期应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5.5.2 终身内容按本标准 5.4.5 5.4.8 规定进行。期间如发现上报的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退回商报非单位修改,补齐。5.5.3 终身合格的标准,有标准批准部门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在 标准审批书 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公章,连同附件一并送标准发布机关核准发布。5.6 标准的发布及编号形式5.6.1 核准发布的标准有标准发布部门拟发 标准发布通知。该通告连同审批后的 标准审批书及标准文本,应发送标准批准部门及起草单位。5.6.2 标准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编号以标准发布通告为准。5.6.3 地方标准的标号形式如下 强制性标准代号、编号推荐性标准代号、编号7DB 52/T 2820045.6.4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业表转化示范区地方标准,应当在DB52 后添加当地行政区代码。示例如下:DB520112/-(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DB520129/-(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5.6.5 企业标准的编号编写形式如下: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应符合下列形式:b)企业其与标准编号参照下列形式编写8DB 52/T2820045.6.6 凡通告发布的标准应正式印制出版,其幅面、格式等需应符合GB/T 1.1 的规定。5.6.7 标准的印制出版由各标准批准部门负责组织承担,5.6.8 标准发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须按本标准5.8 的规定办理。5.6.9 标准印制出版后,应至少送 4 份标准文本及该标准的电子文本软盘交标准发布及备案部门存档。5.7 标准的复审5.7.1 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的内容仍按本标准 5.4.5 条规定进行,复审周期企业标准为 3年,地方标准一般不超过五年。未到复审期限的标准,如相应的上期标准发布实施,也应及时对照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后应明确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5.7.2.标准在实施中,如发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立即修订或废止。5.8 标准的修改5.8.1 标准的修改分为两种:a)编辑性修改或个别少量改动;b)主要内容或多处改动。5.8.2 如属 5.8.1 中类改动,则可按本标准规定的格式填写标准修改单,加盖提出部门公章后报标准发布部门及备案部门审批备案,并装订与被修改标准中,与原标准一并执行。如属5.8.1 中类修改,则可按本标准的规定重新编审、报批,备案。6 标准备案6.备案程序6.1.1 地方标准的备案程序按国家标准委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办法办理。9DB 52/T 2820046.1.2 企业标准的备案程序按黔质技监标(1996)005 号、黔质技监标(2001)67 号文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申报表格式见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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