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DB52T 1392-2018 贵州生态鸡生产技术规程 第4部分:疫病防控.pdf
下载文档

ID:2631159

大小:864.19KB

页数:14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12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DB52T 1392-2018 贵州生态鸡生产技术规程 第4部分:疫病防控 1392 2018 贵州 生态 生产技术 规程 部分 疫病
ICS 65.020.30B 40DB52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13922018贵州生态鸡生产技术规程第 4 部分:疫病防控Guizhou ecological chickens produc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part 4: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2018-12-28 发布2019-05-28 实施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2/T 13922018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防疫条件.2 5 人员管理.2 6 生物安全程序.2 7 免疫程序.3 8 寄生虫病防治.3 9 兽药使用.3 10 疫病监测和检疫.4 11 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4 12 疫病控制和扑灭.4 13 病死鸡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4 14 标识和档案管理.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贵州生态鸡(肉鸡)免疫参考程序.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贵州生态鸡(蛋鸡或种鸡群)免疫参考程序.6 DB52/T 1392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畜牧兽医研究所、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站、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农业职业学院、贵阳绿源禽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继高、沈德林、张芸、张毅、杨忠诚、龚俞、杨民、张双翔、李波、岳筠、张瑞文、李慧雯、侯萍、王媛、黎恒铭、杨齐心、皮泉、肖峰、杨正文、郭小江、杨敏、姜桃、韩雪、朱丽莉、潘红、李洪曙、杨莉、吴松成、刘林洋、李亮、冯宇隆、王舍。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52/T 13922018 1 贵州生态鸡生产技术规程 第 4 部分:疫病防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生态鸡养殖场防疫条件、人员管理、生物安全程序、免疫程序、寄生虫病防治、兽药使用、疫情监测和检疫、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疫病控制和扑灭、病死鸡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标识和防疫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规程。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生态鸡养殖场疫病防控。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36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682 畜禽场场地设计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5339 无公害食品 畜禽防疫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第7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7第25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贵州生态鸡 选择地方鸡种在贵州独特气候环境条件、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条件下,采取舍饲与天然放养相结合,实现适度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的鸡。3.2 鸡的疫病 鸡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 鸡的防疫 鸡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鸡、鸡产品的检疫。DB52/T 13922018 2 4 防疫条件 4.1 选址 4.1.1 应选择地势高燥、缓坡、采光充足、水源充足卫生、排水良好、供电稳定、交通便利、环境安静、隔离条件好、具有一定遮荫条件的草地、林带、果园或其它适宜环境等。4.1.2 防疫条件满足 NY/T 5339 的要求,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第 7 号所要求的条件。4.1.3 卫生、大气环境应符合 NY/T 388 和 GB 3095 的要求。4.1.4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NY 5027 要求。4.1.5 排放的污水、污物应符合 GB 18596 的要求。4.1.6 严禁建在生活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4.2 布局与设施 4.2.1 养殖场应设生活管理区、养殖区和无害化处理区。严格执行生活管理区和养殖区、无害化处理区相互隔离的原则,有明显的界限分离和醒目标识。饲养场场区设计应符合 NY/T 682 要求。4.2.2 生活管理区位于养殖区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地势较高处,主要包括办公室和生活用房。4.2.3 养殖区主要包括育雏区和放养区,位于无害化处理区的上风方向,建有雏鸡舍、放养鸡舍(或成鸡舍)、饲料库、蛋库、消毒室、兽医室等,入口处设置相应的消毒设施,养殖区有分隔围栏及喂料槽、饮水器等设施。4.2.4 无害化处理区应位于养殖区的下风位或侧风位,且地势较低处,设置有集粪池、病鸡隔离室、污水处理池、污物堆放点、病死鸡无害化处理室等。4.2.5 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5 人员管理 5.1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身体健康合格方可上岗。5.2 养殖场严禁饲养其它畜禽,不应外购生鲜禽肉、蛋及其产品。5.3 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时应更换工作服和鞋帽。5.4 驻场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家禽疾病。5.5 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应进入养殖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更换防护服和鞋帽并经过消毒后方可入场。5.6 养殖场不得出售、加工病死鸡。6 生物安全程序 6.1 消毒剂选择:甲酚类消毒剂用于鸡场消毒池、圈舍、非金属设备的消毒;苯酚类消毒剂用于鸡舍、孵化场、设备及消毒池的消毒;碘类消毒剂用于饮水、种蛋、空舍的消毒;氯类消毒剂用于饮水消毒;过氧乙酸消毒剂用于空气、棚舍、用具的消毒;季铵盐类消毒剂用于孵化场、设备、棚舍的消毒;甲醛消毒剂用于种蛋、蛋箱、棚舍的消毒。6.2 养殖场日常应配备 3 种以上不同成份的消毒药品交替使用,以免产生耐药性而影响消毒效果。6.3 养殖场应针对 6.4 至 6.10 的要求,制定标准化消毒操作程序并严格实施。DB52/T 13922018 3 6.4 运输动物及投入品的车辆进入饲养场区时,应在场区入口外进行全面清洁及消毒后,经入口消毒池缓缓驶入。6.5 应保持场区出入口处、生产区入口处的消毒池或消毒垫的消毒液持续有效。6.6 每天打扫鸡舍卫生,保持笼具、料槽、水槽、用具、照明灯泡及舍内其它配套设施洁净,保持地面清洁。6.7 定期对鸡舍进行带鸡喷雾消毒,对料槽、水槽等饲喂用具进行定期消毒,在疫病多发季节,适当加大消毒频率。6.8 保持场内道路和鸡舍周边环境清洁,道路及鸡舍周围至少每周实施 1 次清洁消毒;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至少每半月消毒 1 次。6.9 鸡群转舍、售出后,应对空舍和设施设备进行严格清洁和消毒,消毒后至少空舍 2 周后,再引入鸡群饲养。6.10 保温设备、喂料设备、饲料车、蛋车等物品应冲洗干净并消毒后,将消毒液冲洗干净方可进入养殖区使用。6.11 对兽医室定期消毒,在实施解剖或诊断实验后应立即清洁并消毒。6.12 定期采用生物、化学或物理方法消灭养殖场内的鼠和节肢动物。7 免疫程序 7.1 应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强制免疫,应免率达 100%。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疫病流行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免疫参考程序见附录 A 和附录 B。7.3 使用疫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使用过期、保藏不善或包装破损的疫苗。7.4 免疫接种时应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7.5 在免疫后 21 天采集样品进行免疫效果监测,抗体水平应符合 GB/T 18936 规定。8 寄生虫病防治 8.1 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的流行情况,科学制定寄生虫病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应选用高效、安全、广谱、低残留的抗寄生虫药物,定期对不同鸡群实施驱虫灭虫。8.2 定期进行粪便检测,检测不同时期、不同季节鸡群寄生虫感染情况,及时掌握寄生虫流行情况,制定控制寄生虫的具体方案。8.3 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生理阶段寄生虫特点科学选择驱虫药,注重轮换用药、穿梭用药。8.4 搞好舍内卫生及消毒,清除鸡舍内虫卵,消灭中间宿主,减少寄生虫繁殖机会,进行粪便堆积发酵,利用生物热杀死虫卵和幼虫。9 兽药使用 9.1 使用兽药应符合 NY/T 5030 的规定。提倡不用或减量使用抗生素,应使用具有抗病毒、抗菌功效的天然植物源药物、中兽药和微生态制剂等。9.2 应按照兽药说明书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9.3 兽药使用应遵循兽医处方药制度,不应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9.4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已经淘汰的或禁用的兽药。DB52/T 13922018 4 10 疫病监测和检疫 1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省有关疫情监测计划的规定,饲养场应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疫病监测工作,结合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切实制订并实施科学的疫病监测方案,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10.2 出售成鸡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10.3 严禁已出场但未售出的成鸡返回原养殖场饲养。11 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 11.1 实时关注周边地区疫情动态,做好规范性记录和疫情风险性分析与应急防控措施。11.2 根据疫情和监测情况定期进行预警分析。11.3 根据病原学和免疫抗体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12 疫病控制和扑灭 12.1 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12.2 发生异常死亡或疑似重大疫情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和处置。12.3 确诊为重大疫病的,按相关疫病控制技术方案进行控制和扑灭。12.4 应加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及本省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及本场监测结果,制定并实施本场动物疫病净化方案。13 病死鸡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13.1 病死、扑杀以及净化淘汰的鸡应严格按 GB 16548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7第 25号的要求进行焚烧、化尸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或按地方政府规定交由专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公司)统一收集处理。13.2 养殖场应配置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再利用或排放。14 标识和档案管理 14.1 养殖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第 67 号的规定对鸡进行标识,并建立养殖档案。14.2 养殖场应及时记录并保存每批饲养鸡群的防疫档案,包括:鸡群的来源及去向、免疫接种信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和免疫人员等)、日常消毒情况、发病情况、饲料来源及使用情况、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用药情况、实验室检查、治疗情况及结果、监测抽样情况、死亡原因及死亡率、无害化处理情况等。所有记录档案应有相关生产负责人员签字并妥善保管,至少应在清群后保存 2 年以上。DB52/T 13922018 5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贵州生态鸡(肉鸡)免疫参考程序 表A.1 贵州生态鸡(肉鸡)免疫参考程序 接种日龄 疫苗名称 接种途径 备注 1 马立克疫苗 皮下注射 鸡苗厂家注射 67 新支二联疫苗 滴鼻、点眼 Lasota+H120 1214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弱毒疫苗 滴口 中等毒力,饮水不确实 1618 禽流感油乳制灭活疫(H5+H7)肌肉注射 半量或全量接种 1921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弱毒疫苗 滴口 中等毒力,饮水不确实 2530 新城疫克隆 30 活疫苗或新+支二联灭活疫苗 点眼、滴鼻或肌肉注射 Lasota+H120或肾病变型传支毒株 4550 禽流感油乳制灭活疫(H5+H7)肌肉注射 全量接种 DB52/T 13922018 6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贵州生态鸡(蛋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