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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3
0006-202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青稞米
0006
2021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青稞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S63 DBS63/0006-202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青稞米 2021 年 03 月 22 日发布 2021 年 06 月 21 日实施 青 海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青 海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发发 布布 DBS 63/0006-2021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宁海关、青海大垚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姗姗、凤晓博、金青龙、赵光跃、李占强、喇红玲、薛宾、魏玉海、白成莲、林童、杨希娟、张荣、渭婷玉、甘生智、吴小二、梁俊俊。DBS 63/0006-202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青稞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稞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青稞为原料,经筛选、去杂质、机械脱皮、包装加工制成的青稞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11760 裸大麦 3 术语和定义 3.1 青稞米 以青稞(Hordeum vulgare L.var.nudum Hook.f.)为原料,经筛选、去杂质、机械脱皮、包装加工制成的谷物加工品。3.2 不完善粒 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破损粒、生霉粒等尚有使用价值的青稞米。3.2.1 虫蚀粒 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3.2.2 病斑粒 粒面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3.2.3 破损粒 籽粒损伤,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3.2.4 生霉粒 DBS 63/0006-2021 -2-粒面有霉斑的颗粒。3.3 杂质 除青稞米以外的其他物质,及无使用价值的青稞米。包括筛下物(3.3.1)、有机杂质(3.3.2)和无机杂质(3.3.3)。3.3.1 筛下物 通过直径1.0 mm圆孔筛的筛下物。3.3.2 有机杂质 无使用价值的青稞米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类物质。注:无使用价值的青稞米粒是指不能作为青稞米进行利用的颗粒,包括:完全变质、严重病害、严重生霉的颗粒等。3.3.3 无机杂质 泥土、砂石及其他无机类物质。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应符合GB/T 11760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 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项 目目 要要 求求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色泽、气味 具有青稞米固有的色泽、气味,无异味 GB/T 5492 杂质/%0.3 GB/T 5494 不完善粒/%6.0 GB/T 5494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水分/%13.0 GB 5009.3 蛋白质(g/100g)6.0 GB 5009.5 铅(以 Pb 计)(mg/kg)0.2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1 GB 5009.15 玉米赤霉烯酮(g/kg)60 GB 5009.209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kg)1000 GB 5009.111 4.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DBS 63/0006-2021-3-4.5 真菌毒素限量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6 污染物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次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从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样品,每批至少抽 2kg,分别做感官、理化检验,留样。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生产单位的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c)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时如有不合格项,则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6 包装、运输和储存 6.1 包装 包装应清洁、无异味。包装要能保护青稞米的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6.2 运输和储存 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含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被雨淋和被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