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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67.2-2017 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 第2部分:防火设施 67.2 2017 建筑 消防安全 检测 评价 部分 防火 设施
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 第 2 部分:防火设施 2017-12-20 发布 2018-03-01 实施DB53/T 67.22017 代替 DB53/67-2008 ICS 13.220.20 P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57779-2018 云南省地方标准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3/T 67.22017 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建筑防火基本要求.2 4.1 一般规定.2 4.2 建筑防火构造.2 4.3 防火间距.2 4.4 平面布置.3 4.5 防火分区.3 4.6 防火分隔.3 4.7 灭火救援设施.3 4.8 安全疏散和避难.3 4.9 建筑防火封堵.3 5 消防电源.4 5.1 负荷等级.4 5.2 供电回路.4 5.3 电线电缆选型及线路敷设.4 5.4 自备发电设备.5 5.5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消防应急电源装置(FEPS).5 5.6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6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 6.1 一般规定.6 6.2 布线.7 6.3 系统供电.8 6.4 火灾探测器.8 6.5 手动报警按钮.11 6.6 模块.11 6.7 报警控制器.12 6.8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12 6.9 消防联动控制.13 6.10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16 6.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6 6.12 消防控制室.18 6.13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8 DB53/T 67.22017 II 6.14 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 7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20 7.1 防火卷帘.21 7.2 防火门.21 7.3 防火门监控系统.22 7.4 防火门监控器.22 7.5 防火门定位与释放装置.23 7.6 防火门门磁释放器.23 7.7 防火窗.23 8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4 8.1 一般规定.24 8.2 消防应急灯具.24 8.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25 8.4 蓄光型疏散指示牌.25 8.5 应急电源盒.25 8.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25 8.7 应急照明控制器.26 8.8 系统功能.26 9 防烟排烟系统.27 9.1 一般规定.27 9.2 防烟系统.27 9.3 防烟系统联动.28 9.4 排烟系统.28 9.5 补风系统.29 9.6 排烟系统联动.2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系统.3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33 DB53/T 67.22017 III 前 言 DB53/T 67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分为三个部分:第 1 部分:基本要求;第 2 部分:防火设施;第 3 部分:灭火设施。本部分为 DB53/T 67 的第 2 部分。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了DB53/T 67-2008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技术规程的术语和定义、建筑防火、消防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烟、排烟系统等内容,与DB53/067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建筑防火、消防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和防火窗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不一致的内容(见 2008 版的 5.3、5.6、5.7、5.8、5.9、5.10);删减了钢结构防火、隧道承重结构体防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评价技术要求等检测评价内容。本部分由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部分由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南天瑞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合信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同晋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华铄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君平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和亚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永泰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鼎仁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云南涌钰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增辉、戴睿、李昂、薛玉、张扬、陈硕、杨瑞新、黄鑫、卢思璇、吴军、高维勇、刘曹飞、邢建军、岳雪峰、徐云春、杨光龙、周莉娜、刘章胜。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DB53/0671998、DB53/672008。DB53/T 67.22017 1 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 第 2 部分:防火设施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防火基本要求,消防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建筑防火设施安全检测评价的技术要求及项目类别。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的防火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测评价。本部分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评价。建筑高度大于 250 m 的建筑,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2955 防火门 GB 14102 防火卷帘 GB 1428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1 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428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4 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16809 防火窗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2370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818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 29364 防火门监控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DB53/T 67.22017 2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 50738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 50877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CECS 154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GA 93 防火门闭门器 DBJ 53/T-30 变电站消防技术规程 JGJ/T 141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14X50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3 术语和定义 CECS 1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CECS 15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 防火设施 针对火灾发生发展的因素和条件,采取的预防火情发生的方法和采用的控制可燃物、隔离火源、阻止蔓延和有效灭火的手段和措施(建筑防火、消防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设施)。3.2 防火封堵 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进行密封或填塞,使其在规定的耐火时间内与相应构件协同工作,以阻止热量、火焰和烟气蔓延扩散的一种技术措施。CECS 154-2003,定义 2.0.1 3.3 火灾隐患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4 建筑防火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现场建设工程的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楼层及使用性质应与消防审核合格后的设计图纸一致。4.2 建筑防火构造 4.2.1 现场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2.2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设置、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以及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保温材料中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消防相关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4.3 防火间距 DB53/T 67.22017 3 现场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016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4 平面布置 现场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016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5 防火分区 现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016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或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4.6 防火分隔 4.6.1 现场防火分隔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GB 50016 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6.2 储罐区防火提、隔堤、防护墙、隔墙的设置、高度、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7 灭火救援设施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消防救援窗口等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016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8 安全疏散和避难 4.8.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数量、宽度、形式等)的设置、安全疏散距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8.2 疏散楼梯、楼梯间及前室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位置、数量、宽度、形式等)的设置、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的设置、面积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016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8.3 下沉广场 下沉广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GB 50016 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8.4 防火隔间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GB 50016 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8.5 避难层(间)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GB 50016 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8.6 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GB 50016 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9 建筑防火封堵 4.9.1 贯穿防火封堵 贯穿防火封堵要求如下:DB53/T 67.22017 4 a)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b)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c)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d)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e)管道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应符合 CECS 154 的规定;f)导线管和电缆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应符合 CECS 154 的规定;g)其他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应符合 GB 50016 及 CECS 154 的规定。4.9.2 缝隙防火封堵 缝隙防火封堵要求如下:a)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外沿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b)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c)防火卷帘用做防火分隔时,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d)防火封堵措施应符合 CECS 154 的规定。5 消防电源 5.1 负荷等级 5.1.1 技术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GB 50052 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5.1.2 项目类别:为 A 类项。5.2 供电回路 5.2.1 技术要求如下:a)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b)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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