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DB53T 568.5-2014 高原特色农产品 滇南小耳猪 第5部分 防疫技术规程.pdf
下载文档

ID:2630784

大小:229.12KB

页数:8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12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DB53T 568.5-2014 高原特色农产品 滇南小耳猪 第5部分 防疫技术规程 568.5 2014 高原 特色 农产品 部分 防疫 技术规程
DB53/T 568.52014 高原特色农产品 滇南小耳猪 第 5 部分 防疫技术规程 2014-03-26 发布 2014-06-01 实施ICS 65.020.30 B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41966-2014 云南省地方标准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3/T 568.52014 I 前 言 DB53/T 568高原特色农产品 滇南小耳猪分为八个部分:第 1 部分:配合饲料;第 2 部分:浓缩饲料;第 3 部分:复合预混合饲料;第 4 部分:养殖环境与设施要求;第 5 部分:防疫技术规程;第 6 部分:种猪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第 7 部分:商品猪养殖技术规程;第 8 部分:猪肉。本部分为DB53/T 568的第5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部分云南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凤鸣、张字文、李志刚、顾平生、苏明、贺刚、邓祖洪、冯冬仙、王桃飞。DB53/T 568.52014 1 高原特色农产品 滇南小耳猪 第 5 部分 防疫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滇南小耳猪疫病预防、疫病监测、疫情处置、档案信息、产品销售。本部分适用于滇南小耳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猪疫病的防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7823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DB53/T568.1 高原特色农产品 滇南小耳猪 第1部分 配合饲料 DB53/T568.2 高原特色农产品 滇南小耳猪 第2部分 浓缩饲料 DB53/T568.3 高原特色农产品 滇南小耳猪 第3部分 复合预混合饲料 DB53/T568.7 高原特色农产品 滇南小耳猪 第7部分 商品猪养殖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3 疫病预防 3.1 环境质量 猪场场址应选择地势高,向阳、背风、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排污、供电和交通方便的区域,应将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区分开,生产区应在离生活区、行政区50m以外的下风处。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 388规定的要求。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对环境形成新的污染。3.2 防疫设施 3.2.1 猪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要设置长宽与门口相当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出人员消毒。DB53/T 568.52014 2 3.2.2 养猪场应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洗消毒。3.2.3 养猪场应配备对蚊蝇、鼠类、鸟类和啮齿动物等生物的防护设施。3.3 猪场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3.3.1 猪场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3.3.1.1 猪场管理:饲养管理按 DB53/T568.7-2014 和 NY/T 5033 的有关规定执行;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场内食堂不得外购生鲜动物肉类食品及其他动物副产品,生产人员不得接触生猪肉。3.3.1.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滇南小猪所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按 DB53/T568.1、DB53/T568.2和 DB53/T568.3 有关规定执行。3.3.1.3 生产和生活用水:养猪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 NY 5027 的规定。3.3.1.4 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 NY 5030 的规定执行。3.3.2 卫生制度 3.3.2.1 对生产人员的要求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猪场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非生产人员一般情况下严禁进入生产区,如遇特殊情况需进入的,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3.3.2.2 对技术人员的要求 猪场技术人员应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并根据猪场生猪饲养规模大小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3.3.2.3 卫生消毒 猪场应该保持整个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或不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一般猪舍12次/周,周边道路2次/月。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 5033的规定执行。3.4 引种检疫 3.4.1 引种条件 在引进种猪前应确认产地为非疫区,并且应申报检疫审批,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引种。3.4.2 引种身份 引种应获得供种单位提供的具备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级以上(含一级)种猪场,“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种猪合格证”三证真实完整,并符合GB 16549标准要求,具有种猪性能测定成绩,其主要性状的遗传稳定性良好,血缘清楚,系谱资料完整。3.4.3 引种运输 种猪的运输严格按GB 16567的规定执行。3.4.4 引种后隔离 引进的种猪需隔离饲养观察3045天,不得低于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或繁殖使用。3.5 疫病预防措施 DB53/T 568.52014 3 3.5.1 免疫接种 应进行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接种率为100%,并录入免疫信息;并根据猪场养殖实际情况及猪场周围疫病流行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其它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3.5.2 寄生虫控制 3.5.2.1 药物选择:驱虫药物的使用按 NY 5030 的规定执行。3.5.2.2 驱虫程序:驱虫程序按 GB/T 17823 的规定执行。4 疫病监测 4.1 养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当地疫病实际流行情况,制定科学的猪群疫病监测方案,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合格率应不低于 80%,并报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4.2 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伪狂犬病、细小病毒。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疫病流行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如发现疑似病例,送实验室进一步确诊,并将检测和确诊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4.3 养猪场应积极配合动物防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5 疫情处置 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6 档案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须建立规范的生猪生产、防疫、检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的登记档案,应包括监测对象、监测方法、监测次数、监测结果及处理意见等。所有档案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保留二年以上,便于查询。7 产品销售 7.1 停、休药期要求 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物执行停、休药期。7.2 肉猪检测 肉猪出栏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并根据有关法规进行产地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_ DB53/T 568.52014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871)63215571(0871)63215571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