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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1631-2017 陆川猪养殖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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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1631-2017 陆川猪养殖技术规程 1631 2017 陆川 养殖 技术规程
ICS 65.020.30 B 43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16312017 陆川猪养殖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Luchuan pig farming 2017-12-01 发布 2017-12-30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5/T 1631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西畜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陆川县人民政府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陆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陆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陆川县陆川猪养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庞理松、丘兆欢、庞丽、凌椿克、江胜龙、温晓明、丘毅、江庆儒、徐永光、万锦焕。DB45/T 16312017 1 陆川猪养殖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川猪的术语与定义、产地环境、养殖人员及职业培训、种猪、饲养工艺和技术、卫生消毒、疫病防控、投入品使用、废弃物处理、出栏、运输和生产记录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境内陆川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其他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078(所有部分)饲料卫生标准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471 绿色食品 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473 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 NY/T 2993 陆川猪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DB45/T 917 无公害生猪生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5/T 9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产地环境 4.1 环境质量 4.1.1 猪场大气质量和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NY/T 388 的要求。4.1.2 猪场内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8596 的要求。4.2 选址 猪场选址宜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用水有保障、未被污染、隔离条件好的地方。周围 2 000 m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与其他养殖场、交通干线、河流、居民点、公共场所距离不少于500 m。DB45/T 16312017 2 4.3 布局与设施 4.3.1 猪场设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隔离饲养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距离不少于 50 m。生产区应布置在生活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隔离饲养区和废弃物处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生产区应分设种猪区、保育区、育成区三点饲养,每点间距离不少于 50 m。4.3.2 周围应有围墙或防疫沟或绿化隔离带。4.3.3 猪场大门入口处设消毒间和消毒池及洗手盆。车辆消毒池池深 0.3 m0.5 m,与门同宽,长度为车辆轮子在池内药液内滚过不少于一周半,通常为 6 m12 m,池边应高出消毒液 0.05 m0.1 m。消毒池上方宜建顶棚,并设有对车辆全身实施喷淋消毒的装置。4.3.4 生产区门口设有换鞋更衣室、消毒间或淋浴室,每栋猪舍门口要设消毒池,供人员消毒鞋底;生产区内设立兽医室、装卸猪斜台和赶猪专门通道,净道和污道应分开。与外界车辆接触的装猪台、出粪口、运送飼料入口宜设在生产区围墙外。4.3.5 废弃物处理区设污水发酵沉淀池、粪便堆积发酵处理场及其它无害化处理设施(如焚烧炉或化粪池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防雨淋、渗漏、溢流、恶臭。4.3.6 猪舍设通风换气、冬季保温、夏季降温和饲喂设施,宜采用高架网床式栏舍设计,高架网床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层高架栏舍,下层集粪,上层猪舍采用自动恒温、自动投料模式;零用水零排水,集约化高效养殖。4.3.7 饲料、药物、疫苗应有独立储藏设施设备。4.3.8 猪场内设良好的供水和污水排放系统,雨水与污水分开排放。4.3.9 猪场内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4.3.10 猪场内应有高压冲洗枪和移动消毒设备。5 养殖人员及职业培训 5.1 猪场应配备与规模相应专业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并配备执业兽医师。5.2 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饲养标准、饲养技术和新制度的培训;对新招进场生产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及规定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5.3 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年体检 1 次,员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6 种猪 坚持自繁自育自养,并应符合 NY/T 2993 的要求。7 饲养工艺和技术 7.1 工艺 实施单元式全进全出制饲养。7.2 饮水 7.2.1 生猪饮用水水质符合 NY 5027 的要求。7.2.2 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DB45/T 16312017 3 7.3 密度 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饲养,饲养密度参照表1执行。表1 各类猪群所需猪栏面积 猪群类型 种公猪 空怀、妊娠母猪 哺乳母猪 后备母猪 保育猪 生长猪 育肥猪 所需面积(/头)5.57.5 1.82.5 3.74.2 1.01.5 0.30.4 0.50.7 0.71.0 7.4 温度、湿度 猪舍内温度、湿度控制在适宜温度范围内,肉猪适宜温度为16 22,仔猪不同日龄适宜温度参照表2执行。表2 仔猪不同日龄适宜温度 周 龄 1 2 3 4 温 度 32 30 30 28 28 26 26 24 7.5 通风 在满足猪群环境温度条件要求的同时,采取机械通风换气,保持舍内空气良好。通风量与风速参照GB/T 17824.3执行。7.6 饲料投喂 7.6.1 一般要求 7.6.1.1 定时饲喂或自由采食。7.6.1.2 饲料每次添加量要合适,保持饲料新鲜。7.6.1.3 不应饲喂发霉、变质、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7.6.2 饲料配方 饲料配方参考值见表3。表3 陆川猪各生长阶段的饲料配方 使用阶段 配合比例()玉米 豆粕 鱼粉 预混料 麦糠 米糠 花生饼 青料(kg)妊娠母猪 40/55 5 12 哺乳母猪 45 5/20 15 15/种公猪 40/25 30 5 1 仔猪 体重:7.00 kg14.99 kg 60 15.5 3.5 1 20/小猪 体重:15.00 kg29.99 kg 52 20/1 10 17/1 DB45/T 16312017 4 表 3 陆川猪各生长阶段的饲料配方(续)使用阶段 配合比例()玉米 豆粕 鱼粉 预混料 麦糠 米糠 花生饼 青料(kg)中猪 体重:30.00 kg59.99 kg 53 18/1 10 18/1 大猪 体重:60 kg出栏 55 18/1 10 16/1 7.7 管理制度 7.7.1 建立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职工培训制度、生猪销售管理制度、设施和设备维护制度等。7.7.2 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包括:生猪防疫免疫制度、病猪的治疗、隔离和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等。7.7.3 建立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兽药、生物制品和添加剂等投入品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等。7.8 操作规程 制订不同阶段生猪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公猪、后备公母猪、空怀母猪、妊娠母猪、哺乳母猪、保育猪、生长肥育猪、人工授精等生产操作规程。8 卫生消毒 8.1 消毒剂的选择 选择对人、猪和环境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腐蚀性,以及在猪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且应符合NY/T 472的规定。8.2 消毒对象 8.2.1 车辆消毒 车辆出入猪场,应经过消毒池和消毒通道消毒,车身和车底盘进行喷雾消毒。8.2.2 环境消毒 猪舍周围环境、道路每周用2氢氧化钠溶液或撒生石灰消毒1次;猪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和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8.2.3 猪舍消毒 每天清扫、保持干净卫生,并定期消毒。每批猪只转舍或出栏后,彻底清扫、高压水枪冲洗,待地面干燥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间隔12周后方可使用。8.2.4 带猪消毒 定期进行带猪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可用于带猪消毒的消毒剂有0.1新洁尔灭,0.3过氧乙酸溶液,0.1次氯酸钠溶液。DB45/T 16312017 5 8.2.5 用具消毒 定期对饲养器械如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等进行消毒,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 0.5过氧乙酸溶液消毒,然后进行密闭熏蒸;防治器械、配种器械应在使用前彻底消毒。8.2.6 人员消毒 人员进入生产区采用淋浴或喷雾等方法进行消毒。9 疫病防控 9.1 一般原则 应符合NY/T 472的规定,宜以中草药为主。9.2 免疫 9.2.1 疫苗质量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或已淘汰或不在有效期内或不按贮存条件保存的疫苗。9.2.2 疫苗按规定冷链运输和贮存。9.2.3 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规律和本场实际,制定免疫程序,实施免疫预防接种。强制免疫的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并佩带免疫标识。9.2.4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免疫途径、方法和剂量进行免疫;免疫前应对免疫器械进行严格消毒;注射接种时对注射部位进行消毒,实行一猪一针。9.2.5 养猪场应结合抗体监测实施免疫接种。9.2.6 对免疫后出现不良反应者,应及时处置。9.2.7 使用弱毒菌苗免疫时,在免疫前后 7 d 内不应使用疫苗菌株敏感的抗菌药物。9.2.8 国内或本地区没有的疫病,宜选用灭活疫苗免疫。9.3 疫病监测 9.3.1 按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结合疫病流行规律和本场实际,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将结果按要求上报。9.3.2 应对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乙型脑炎、猪丹毒、猪囊尾蚴病、猪旋毛虫病、猪链球菌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进行常规监测。9.3.3 猪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普查、监测等。9.4 疫病扑灭 9.4.1 发生烈性传染病时,应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封锁、隔离、确诊和扑杀。9.4.2 经确诊不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的疫病,且具有使用价值的猪,应在隔离舍继续饲养治疗,病愈后归群。9.4.3 经确诊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强制扑杀的疾病时,猪场应积极配合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病猪群的同栏或同栋或整场猪群实施的封锁、隔离、扑杀和消毒,对污染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9.5 益生菌保健 宜使用微生态制剂和乳酸菌等进行防病保健。DB45/T 16312017 6 9.6 灭鼠与杀虫 9.6.1 定期、定时、定点使用器具或药物灭鼠。并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进行无害化处理。9.6.2 定期清除杂草、水坑和废弃物处理场等,确保场内外环境卫生,定期喷洒消毒或在猪场外围设诱杀点,消灭蚊蝇。9.6.3 应避免鼠药、杀虫剂污染饲料和水源。10 投入品使用 10.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10.1.1 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应符合 NY/T 471 的要求。不应给肥育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10.1.2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有产品批准文号,或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有效期内饲料进口登记证的产品。10.1.3 饲料如经发酵处理,所使用的微生物制剂应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微生物品种或农业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10.1.4 自配饲料的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13078 的要求。在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10.1.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识清楚,在洁净、干燥、无污染源的储存仓内储存。发现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药物进行灭鼠和杀虫。10.1.6 配合饲料、浓缩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10.1.7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10.1.8 应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防止在饲料产品中添加违禁兽药和其它化合物等。10.2 兽药的使用 10.2.1 使用兽药应应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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