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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175-2010
生物质成型燃料
1175
2010
生物
成型
燃料
ICS 27.180F 13、,冫 PiD B 1 3省地方标准卜J丬DB 13/T 1 175-2010生 物 质 成 型 燃 料Biomass pellet fuel2010-01-14发布2010-01-29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 1175-2010月 l i 青本 标 准 按 照 G B汀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保 定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河 北 恒 能 生 物 质 能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罗 建 凯、赵 庭 林。DB13/T 1175-2010生 物 质 成 型 燃 料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生 物 质 成 型 燃 料 的 分 类、要 求、检 验 规 则 和 包 装 运 输、储 存。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以 农 作 物 秸 秆 和 林 业 废 弃 物 等 为 主 要 原 料 生 产 的 成 型 燃 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卜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B汀211煤中全水份的测定方法 GB汀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汀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煤中全硫的测量方法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第 75号 令(2005年)3术语和定义F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生物质成型燃料(biomass pellet fuel)以 农 作 物 秸 秆 和 林 业 废 弃 物 等 为 原 料,经 过 机 械 加 成 型,具 有 规 则 形 状 的 燃 料 产 品。3.2生物质颗粒(pellet)直 径 或 截 面,25长 度mmL,DK)0.6 DB真 密 度g/c m 3L31.0K.B)0.85.2抗碎强度和破碎率 生 物 质 成 型 燃 料 的 抗 碎 强 度、破 碎 率 应 满 足 表 2规 定 要 求。5.3工业及元素分析 生 物 质 成 型 燃 料 的 工 业、元 素 分 析 指 标 应 满 足 表 3规 定。表2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抗碎强度、破碎率要求项 目单 位要求抗 碎 强 度)90破 碎 率5 1 0表3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元素分析指标项 目符 号单位指 标全 水 分Mt515灰 分Ad510挥 发 份Vd)63全 硫St,d50.20发 热 量Q net.v,aM i瓜 gX145.4添加剂 各 种 添 加 剂 要 求 无 毒 无 害 无 异 味,不 产 生 二 次 污 染。5.5净含量允差 应 符 合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6试验方法6.1分析样品制备DB 13/Ti175-2010 按 附 录 A 的 规 定 执 行。6.2全水分的检测 按 GB/T 211的 规 定 执 行。6.3挥发份、灰分的检测 按 GB厅212的 规 定 执 行。6.4发热量的检测 按 GB汀213的 规 定 执 行。6.5全硫的检测 按 G B/T 214的 规 定 执 行。6.6外形尺寸的检测 采 用 标 准 量 具。6.7抗碎强度的检测 按 附 录 B的 规 定 执 行。6.8破碎率的检测 按 附 录 C的 规 定 执 行。6.9真密度的检测 按 附 AD的 规 定 执 行。6.10含量 按 JJF 1070的 规 定 执 行。7检验规则7.1组批与抽样7.1.1组批 以 同 一 配 方 同 一 班 次 生 产 的 产 品 为 一 批。7.1.2有包装产品的抽样 有 包 装 产 品 的 抽 样 随 机 抽 取 码 放 在 中 间 层 的 一 个 完 整 包 装。7.1.3散装产品的抽样 散 装 产 品 抽 样 时,要 区 分 单 一 原 材 料 产 品 和 混 合 原 材 料 产 品,采 取 不 同 的 抽 样 方 法。7.1.3.1单一原材料产品抽样DB13/T 1175-2010 在 料 堆 中 部 均 匀 布 置 5个 抽 样 点,用 采 样 铲 扒 开 表 面 20 cm深 度 后 抽 样,每 个 抽 样 点 抽 取 量 为 1 kg.将 样 品 充 分 混 合 后 分 成 两 份,一 份 供 检 验,一 份 存 查。7.1.3.2混合原材料产品抽样 根 据 被 采 样 产 品 的 总 量,确 定 子 样 数(见 表 4),每 个 子 样 取 1 k g,将 子 样 数 量 均 匀 分 布 在 料 堆 的项 部(距 顶 部 0.5 m),腰、底(距 地 面 0.5 m)部,将 所 有 子 样 用 采 样 工 具 均 匀 混 合 在 一 起,并 将 混好 的 样 品 摊 成 一 个 圆 饼,用 十 字 缩 分 法 将 对 角 弃 去,剩 一 F 的 部 分 继 续 混 合、缩 分,每 次 混 合 三 遍,直 至每 个 对 角 约 2.5 kg时,一 份 供 检 验,一 份 存 查。表4批量、子样对照表批量(t)子样数(个),10040注:散 装 产 品 不 做 破 碎 率 检 测,刚 生 产 的 散 装 产 品 可 做 抗 碎 强 度 检 测 7.2检 验 规 则 分 为 出 厂 检 验 和 型 式 检 验。7.2.1出厂检验 产 品 的 出 厂 检 验 项 日 包 括:抗 碎 强 度、密 度、净 含 量。所 检 项 目 中 有 一 项 不 合 格 时,应 对 产 品 加 倍复 验,复 验 仍 有 不 合 格 项 目 时,则 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不 合 格。7.2.2型式检验型 式 检 验 项 目 为 本 标 准 第 5章 规 定 的 全 部 项 目。7.2.3本 标 准 要 求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必 须 进 行 型 式 检 验:a)批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应进行一次;b)正 式 生 产 后,如 结 构、材 料、生 产 工 艺 有 较 大 改 变,可 能 影 响 生 物 质 成 型 燃 料 炉 具 性 能 时;c)新 产 品 和 该 型 产 品 正 式 投 产 时;d)长 期 停 产 后,恢 复 生 产 时;e)出 厂 检 验 结 果 与 上 次 型 式 检 验 有 较 大 差 异 时;0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 进行型 式检验的要求时。8标识、包装、运输、贮存81标识产 品 包 装 应 标 明 产 品 名 称、型 号 规 格、厂 名、厂 址、净 含 量、生 产 时 间、保 质 期、存 储 要 求。8.2包装生 物 质 成 型 燃 料 宜 采 用 编 织 袋、麻 袋、纸 箱 等 进 行 包 装,包 装 规 格 符 合 用 户 要 求。DB13/T 1175-20108.3运输 运 输 时,要 防 雨、避 免 剧 烈 碰 撞,以 防 破 碎 和 遗 撤;散 装 产 品 要 采 用 密 闭 运 输,严 密 覆 盖,防 火。8.4 P.存 产 品 的 贮 存 场 地 应 干 燥、平 整、防 雨、防 水、防 火 并 远 离 火 源;包 装 产 品 码 放 整 齐,且 不 宜 过 高 以防 压 碎。散 装 产 品 贮 存 时 注 意 防 尘。DB13/T 1175-2010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生 物 质 成 型 燃 料 试 样 的 制 备 方 法A.1方法提要 将 样 品 破 碎、缩 分 至 20克 左 右,使 其 全 部 通 过 3 m m 圆 孔 筛,达 到 空 气 干 燥 状 态 后,进 入 制 样 机 制成 分 析 试 样。A.2设施、设备和工具A.2.1样 品 室(包 括 制 样、贮 样)应 宽 大 敞 亮,不 受 风 雨 及 外 来 灰 尘 的 影 响,要 有 防 尘 设 备。A.2.2制 样 室 应 为 水 泥 地 面。堆 掺 缩 分 区,还 需 要 在 水 泥 地 面 上 铺 以 厚 度 6 m m 以 上 的 钢 板。A.2.3贮 存 试 样 的 房 间 不 应 有 热 源,不 受 强 光 照 射,无 任 何 化 学 药 品。A.2.4手 工 磨 碎 样 品 的 钢 板、剪 刀 和 钢 辊。A.2.5 可 采 用 不 同 规 格 的 二 分 器(如 图 1 所 示),二 分 器 的 格 槽 宽 度 为 样 品 最 大 粒 度 的 2.5-3 倍,但 不小 于 5 m m。格 槽 数 目 两 侧 应 相 等,各 格 槽 的 宽 度 应 该 相 同,格 槽 等 斜 面 的 坡 度 不 小 于 6 0 A.2.6十 字 分 样 板、平 板 铁 锹、铁 铲、镀 锌 铁 盘 或 搪 瓷 盘、毛 刷、台 秤、托 盘 天 平、增 花 磅 称、清 扫设 备 和 磁 铁。A.2.7绞刀式或磨式密闭制样机 B A.1二分器示意图A.2.8贮 存 全 水 分 试 样 和 分 析 试 验 试 样 的 严 密 容 器。A.2.9振筛机和孔径为3 m m,6 m m 的圆孔筛。A.2.10可 控 制 温 度 在 45 一 50 的 鼓 风 干 燥 箱。DB13/T 1175-2010A.3试样的制备A.3.1收 到 样 品 后,应 按 来 样 标 签 逐 项 核 对,并 应 将 品 种、粒 度、采 样 地 点、包 装 情 况、样 品 质 量、收 样 和 制 备 时 间 等 项 详 细 登 记 在 试 样 记 录 本 上,并 进 行 编 号。A.3.2样 品 应 手 I几 破 碎 至 全 部 通 过 相 应 的 6 m m 筛 子,混 合 后 取 全 水 分 试 样 后 再 进 行 缩 分。粒 度 大 于 25 m m 的 样 品 未 经 破 碎 不 允 许 缩 分。A.3.3每 次 破 碎、缩 分 前 后,机 器 和 用 具 都 要 清 扫 干 净。制 样 人 员 在 制 备 试 样 的 过 程 中,应 穿 专 用 鞋,以 免 污 染 试 样。A.3.4使 用 二 分 器 缩 分 试 样,缩 分 前 不 需 要 混 合。入 料 时,簸 箕 应 向 一 侧 倾 斜,并 要 沿 着 二 分 器 的 整个 长 度 往 复 摆 动,以 使 试 样 比 较 均 匀 地 通 过 二 分 器。缩 分 后 任 取 一 边 的 试 样。A.3.5堆 锥 四 分 法 缩 分 试 样,是 把 已 破 碎、过 筛 的 试 样 用 平 板 铁 锹 铲 起 堆 成 圆 锥 体,再 交 互 地 从 试 样堆 两 边 对 角 贴 底 逐 锹 铲 起 堆 成 另 一 个 圆 锥。每 锹 铲 起 的 试 样,不 应 过 多,并 分 两 三 次 撒 落 在 新 锥 顶 端,使 之 均 匀 地 落 在 新 锥 的 四 周。如 此 反 复 堆 掺 三 次,再 由 试 样 堆 顶 端,从 中 心 向 周 围 均 匀 地 将 样 摊 平(试样 较 多 时)或 压 平(试 样 较 少 时)成 厚 度 适 当 的 扁 平 体。将 十 字 分 样 板 放 在 扁 平 体 的 正 中,向 下 压 至 底部,试 样 被 分 成 四 个 相 等 的 扇 形 体。将 相 对 的 两 个 扇 形 体 弃 去,制 备 成 一 般 分 析 试 样 或 适 当 粒 度 的 其 他试 样。A.3.6 粒 度 小 于 3 m m 的 试 样,缩 分 至 1 k g 后,如 使 之 全 部 通 过 3 m m 圆 孔 筛,则 可 用 二 分 器 直 接 缩 分出 不 少 于 1 0 0 g 和 不 少 于 5 0 0 g 分 别 用 于 制 备 分 析 用 试 样 和 作 为 存 查 试 样。A.3.7在 粉 碎 成 分 析 试 样 之 前,应 用 磁 铁 将 试 样 中 铁 屑 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