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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1507-2017 猪伪狂犬病防控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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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1507-2017 猪伪狂犬病防控技术规程 1507 2017 狂犬病 技术规程
ICS 11.220 B 41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15072017 猪伪狂犬病防控技术规程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echnology standard for porcine pseudorabies 2017-04-15 发布 2017-05-15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5/T 15072017 I 目 次 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防疫条件.25 管理措施.26 诊断.27 预防与控制.38 疫情报告及处理.59 无害化处理.5DB45/T 15072017 II DB45/T 1507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兽医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健敏、马玲、覃绍敏、白安斌、陈凤莲、林俊、刘金凤。DB45/T 15072017 1 猪伪狂犬病防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伪狂犬病的术语和定义、防疫条件、管理措施、诊断、预防与控制、疫情报告和处置、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猪伪狂犬病的防控。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959 粪便的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641 猪伪狂犬病诊断技术 NY/T 541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952 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SN/T 1698 猪伪狂犬病检疫技术规范 DB45/T 668 猪伪狂犬病病毒PCR检测技术规程 DB45/T 747 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猪伪狂犬病病毒 porcine pseudorabies virus,简称PRV PRV 属疱疹病毒科,疱疹病毒亚科,猪疱疹病毒型,基因组为双链线状 DNA,长 150 kb,由独特的长序列 UL、独特的短序列 US、以及在 UL 和 US 之间的内部重复序列 IR 和末端倒置重复序列 TR 组成;基因组可编码 70-100 种蛋白质,成熟病毒约有 50 种蛋白质,已有 gB、gC、gD、gE、gI、gL、gH、gG、gK、gM 和 gN 等 11 种糖蛋白被确定。其中,gE 基因位于 US 区,是与病毒毒力有关的非必需糖蛋白,编码约 577 个氨基酸。DB45/T 15072017 2 3.2 猪伪狂犬病 porcine pseudorabies,简称PR PR 是由猪伪狂犬病病毒(PRV)引起的多种家畜和野生动物以发热、奇痒及脑脊髓炎为主要症状的一种烈性传染病。以新生仔猪发生急性死亡、母猪繁殖障碍、种猪不育为主要特征。猪是 PRV 的天然宿主、贮存者和传播者。成年猪感染后容易形成隐性感染,引起免疫抑制,增加对其它疾病的敏感性,PR 已成为危害养猪业(尤其种猪)最严重的传染病之一,被国家列为二类动物传染病。4 防疫条件 4.1 选址条件 4.1.1 猪场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相关法规。4.1.2 新建猪场应满足卫生防疫要求求,具体应按照 NY/T 682 和 DB45/T 747 的要求执行。4.2 布局条件 应按照 NY/T 682 的推荐值估算所需占地面积,具体布局应按照 DB45/T 747 的要求执行。4.3 设备条件 4.3.1 猪场入口、各区域及各栋猪舍入口处应设置消毒设施。4.3.2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保暖、降温设备。4.3.3 配备具有疫苗贮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由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4.3.4 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粪污、病死猪及其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4.3.5 配备灭害虫和啮齿类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备。5 管理措施 5.1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保管和使用制度、疫苗保管和使用制度、免疫制度、兽医防疫制度、卫生消毒制度、疫病诊疗记录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5.2 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取得执业兽医注册或相关机构备案的兽医技术人员。5.3 饲养人员应定期体检并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5.4 坚持自繁自养,实行全进全出。猪只出栏后,猪舍要彻底清扫、清除排泄物、垫料和剩余饲料等,用高压水枪冲洗(48 h 内完成)后,用化学消毒剂或火焰消毒,并空圈 7 d 以上后方可再进猪饲养。5.5 场区内不能饲养其他动物,本场工作人员不能开展对外诊疗和配种工作。5.6 外来车辆、猪只(引种经过隔离除外)或畜产品不可以进入本场。5.7 必须从外场引进种猪时,要确认产地为非疫区。引进后隔离饲养 45 d 以上,进行检疫、免疫、监测,确认为健康且无猪伪狂犬野毒感染后,方可并群饲养。5.8 投入品的使用按照 NY 5027、NY 5030 和 NY 5032 执行。5.9 对人流、车流和猪流实施严格的消毒和单向流动控制。5.10 每年实施部分清群 12 次。6 诊断 DB45/T 15072017 3 6.1 流行病学特点 多种家畜、野生动物均可感染该病,猪、牛、羊、犬、猫等易感。病猪是主要传染源,隐性感染猪和康复猪可以长期带毒。母猪可通过胎盘感染仔猪,公猪可以通过精液传播,PRV 还可以通过空气传播。PR 对母猪和哺乳仔猪危害严重,母猪感染后导致繁殖障碍,哺乳仔猪日龄越小,发病率和死亡率越高,最高可达100%。6.2 临床症状 6.2.1 潜伏期 PR 潜伏期 3 d6 d。6.2.2 哺乳仔猪 病初发热,呕吐、腹泻、厌食、精神不振,呼吸困难、咳嗽、呈腹式呼吸,继而出现神经症状,主要表现为发抖、共济失调、间歇性痉挛、后躯麻痹、倒地四肢呈游泳状,最后死亡。6.2.3 母猪 怀孕 30 d50 d 感染,主要产木乃伊胎;怀孕 50 d60 d 感染,多出现死胎;怀孕 70 d 感染则常发生流产;此外,本病还可引起青年母猪和空怀母猪出现返情而屡配不孕或不发情。6.2.4 公猪 公猪可患睾丸炎,睾丸肿胀、萎缩、丧失种用功能。6.2.5 育肥猪 育肥猪表现为呼吸道症状,临床症状易与猪流感等混淆,继发感染严重可伴有死亡。6.3 病理变化 脑膜水肿、淤血、出血、脑脊液增多;肺脏水肿、气肿,伴有出血、坏死,有小叶性肺炎;胃黏膜有卡他性炎症、胃底黏膜出血;腹股沟淋巴结充血、肿胀;脾脏肿大、边缘淤血;肝脏边缘淤血、坏死;扁桃体、肝脏和脾脏出现灰白色坏死灶或坏死点。6.4 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送 应按照 NY/T 541的要求执行。6.5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诊断应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诊断方法按照 GB/T 18641、SN/T 1698 和 DB45/T 668 执行。7 预防与控制 7.1 免疫 7.1.1 疫苗的选择 DB45/T 15072017 4 选择经农业部批准,适合当地 PR 疫情的 PRV gE 基因缺失疫苗,并按 NY/T 1952 的要求执行疫苗免疫。7.1.2 免疫程序 7.1.2.1 仔猪/生长猪的免疫 根据不同疫苗,免疫时间做相应调整,根据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不稳定场:在 0 d3 d 龄通过滴鼻免疫 1 头份/头,再在55 d 龄、85 d 龄肌注免疫 1 头份/头。稳定场:在 0 d3 d 不进行免疫,应分别在 55 d 龄、85 d 龄肌注免疫 1 头份/头。7.1.2.2 种猪的免疫 肌注 3 次/年,1 次/4 个月,每次 1 头份/头2 头份/头。在周边疫情严重时应改为每年免疫 4 次,每季度免疫 1 次,剂量同上。7.1.2.3 后备猪的免疫 在配种前 8 周免疫 1 头份/头,4 周后再加强免疫 1 头份/头。7.1.2.4 免疫档案的记录 应记录采购疫苗的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次,疫苗免疫的时间、剂量及免疫程序。7.2 检疫 7.2.1 出场检疫 应按照 GB 16567 的要求执行,检疫合格后,出具证明方可出场。7.2.2 进场检疫 种猪进场后,需隔离饲养 45 d,经实验室检验确认未感染 PRV 后,方可混群,实验室检验按照 GB/T 18641 执行。7.3 监测 7.3.1 日常监测 7.3.1.1 血清学监测 免疫 28 d 后采血样,每份样品采血 1 mL2 mL,分离血清用于检测。存栏 500 头以下、500 头1 000 头和 1 000 头2 000 头的猪场分别按 15%、12%、10%抽样检测,种公猪和曾流产、产死胎、产木乃伊胎的母猪 100%检测。使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 PRV gE 抗体和 gB 抗体时,如 gE 抗体阳性,隔离、淘汰阳性猪;如免疫猪场 gB 抗体不合格者,进行一次补免,补免 30 d 后再采血检测,如抗体水平仍不合格,则隔离出种猪群;免疫猪场群体免疫合格率达 70%以上时判定为猪场群体免疫合格。如未免疫猪场检出 gE、gB 抗体,立即隔离、淘汰阳性猪。对进行种猪群 PRV 净化的猪场,应全群采集种猪血样,每年进行 2 次血清学监测。7.3.1.2 病原学监测 DB45/T 15072017 5 对出现可疑症状的猪场,采集大脑和三叉神经节、扁桃体、肺脏、肝脏、脾脏、淋巴结以及流产胎儿、患睾丸炎公猪的精液等进行检测,方法按 6.5 进行,如为阳性,应淘汰,并按照 GB 16548 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7.3.2 周边发生疫情期间猪场的监测 如周边 5 km30 km 范围内发生疫情,应对本场猪群进行每周 1 次、连续 4 周的临床观察,出现疑似症状,应按照 6.5 进行。7.3.3 疫情扑灭后猪场的监测 疫情经扑灭后,重新使用猪舍,应首选饲养 PRV gB 阴性的岗哨猪 5 头,并分别在饲养后 7 d、14 d和 30 d 按照 6.5 进行血清学检测。对 PRV gE 抗体阳性的岗哨猪按照 6.5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如果确诊为 PR,立即按照疫情处理规范执行;如检测为阴性,可在该猪舍恢复饲养。8 疫情报告及处理 8.1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猪伪狂犬病或疑似猪伪狂犬病的猪只,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疫情确定后,及时上报。8.2 疫情处理 发生猪伪狂犬病疫情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封锁、控制、扑灭、净化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同时对尸体、内脏、流产胎儿、胎衣、羊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彻底消毒受病原污染场所及用具。消毒应按照 GB/T 16569 和 DB45/T 747 的要求执行。9 无害化处理 9.1 病死猪及其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9.1.1 猪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应当满足本场内及时处理病死猪及死因不明动物的需要。9.1.2 染疫动物的尸体或胴体、内脏、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等的无害化处理按照 GB 16548 执行。9.2 粪污的无害化处理 9.2.1 污染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用堆积发酵或厌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9.2.2 污水可采用分级沉淀池或厌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9.2.3 粪便和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应达到 GB 7959、GB 18596 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才能予以排放。_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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