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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827-2010
广东老字号评定规范
827
2010
广东
老字号
评定
规范
DB44/T827-2010用于经营活动达两年或以上,或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报告的,由“广东老字号”评定机构核定后责令整改。6个月未见明显效果的,“广东老字号”评定机构经过审议,可以暂停或撤销相应的“广东老字号”称号,收回其标志和证书并予以公示。6.4“广东老字号”称号被暂停的,其经营者或持有人在完成相应整改后,可向“广东老字号”评定机构申请恢复“广东老字号”称号。“广东老字号”评定机构经过审议后,可裁定是否恢复相应的“广东老字号”称号,并将裁定结果予以公示。裁定恢复的,还应归还相应标志和证书。6.5“广东老字号”称号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相关商号、品牌或商标三年内不得参与“广东老字号”评定。三年届满后,其经营者或持有人可重新申请参与“广东老字号”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