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老字号”评定规范2013-08-01发布2013-10-01实施ICS03.080.01A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38319-2013DB53/T508—2013DB53/T508—201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云南省商务厅提出。本标准由云南省商贸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商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海清、刘杰、孙聆、段涛、涂文亮、卯升敏、李恒杰、乔莉。DB53/T508—20131"云南老字号"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云南老字号”的评定规则、评定程序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云南老字号”的评定和管理。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商号商家字号,即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商业性组织依法取得的、在营业活动中用以彰显自己独特地位的名称、名称的一部分或标记性的名号。2.2老字号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拥有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商号、商标。2.3云南老字号拥有传统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云南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赢得良好信誉并经“云南老字号”评定专家委员会评定和确认的商号、商标。3评定的豁免2006年及以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定或评定的“中华老字号”,其商号、商标发源于云南,且具有云南特色的,其品牌持有人向“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递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可直接认定为“云南老字号”。4评定规则4.1评定机构由云南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设立的“云南老字号”专家委员会,负责“云南老字号”评定的相关工作。4.2参评资格DB53/T508—20132未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号、商标,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其品牌持有人可向评定机构申请“云南老字号”评定:a)拥有商号、商标的专用权;b)商号、商标创立至今50年或以上;c)传承特有的产品、技艺或服务;d)具有良好信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赞誉;e)在云南省地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4.3评分和判定标准根据《“云南老字号”评分表》(详见附录A),经云南老字号评定机构组织评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达标:——基本项得分达120分及以上;——基本项得分达100分及以上,且基本项与加分项得分之和达140分及以上。5评定程序5.1申请品牌持有人根据自身情况向所在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5.2初审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