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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343.3-2011
荷斯坦牛养殖
第3部分:疫病防治与卫生保健
343.3
2011
斯坦
养殖
部分
疫病
防治
卫生保健
DB 53/T 343.32011 荷斯坦奶牛养殖 第 3 部分:疫病防治与卫生保健 2011 03-08 发布 2011-06-01 实施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ICS 65.020.30 B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30066-2011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 343.32011 1 前 言 DB53/T 343荷斯坦奶牛养殖包括以下部分:第1部分: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第2部分:饲草饲料;第3部分:疫病防治与卫生保健;第4部分:养殖技术。本部分是荷斯坦奶牛养殖的第3部分 本部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本部分由云南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春棣、张应国。DB53/T 343.32011 1 荷斯坦奶牛养殖 第 3 部分:疫病防治与卫生保健 1 范围 DB53/T 343.3 的本部分规定了荷斯坦奶牛饲养场所在疫病(疾病)的预防、监测、控制、消毒、杀虫、灭鼠、治疗、保健和引种方面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荷斯坦奶牛养殖场(小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6568 奶牛场卫生规范 GB/T 18407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645 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 GB 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1467 奶牛布鲁氏菌病 PCR 诊断技术 NY/T 1567 标准化奶牛场建设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T 5049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管理准则 NY 5339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DB53/T 343.1-2011 荷斯坦奶牛养殖:第 1 部分: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 DB53/T 343.4-2011 荷斯坦奶牛养殖:第 4 部分:养殖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 动物疫病 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DB53/T 343.32011 2 3.2 病原体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3.3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监测和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总称。3.4 普通病 由于动物机体的组织、器官及机能发生病理性变化、营养失调、中毒、损伤或其他外界不良因素(物理、化学因素)所致的没有传染性的疾病。3.5 卫生保健 防治动物疾病、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环境卫生以及保证动物及其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所采取的防疫、卫生、保健、治疗的一切措施。3.6 加州乳房炎试验(CMT)(加尼福尼亚乳房炎诊断试验)一种在牛旁检测隐性乳房炎的简便快捷方法。其诊断原理是:利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碱性药物作用下,与乳中体细胞相互作用而产生沉淀或形成凝块,来估计乳中的体细胞数量。隐性乳房炎患牛乳中的体细胞数量增多。4 卫生与安全 4.1 环境卫生 4.1.1 荷斯坦奶牛饲养场所的环境质量应符合 NY/T388 的规定,产地环境应符合 GB/T18407 的规定。4.1.2 新建奶牛小区或旧场改造必须申报并由有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估,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达标(规定)后,方可建设并确保不污染周围环境。4.2 饲养场所卫生 4.2.1 场容、场貌要整洁、卫生、清除杂草和污水坑(塘)等,蚊蝇孳生地。适时消灭蚊蝇。环境绿化要达标。4.2.2 具有清洁、无污染的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5749、NY 5027 的规定。4.2.3 奶牛饲养场所的选择、布局、设施及其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卫生要求、运输卫生要求、防疫卫生要求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GB 16568、NY/T 1567、NY/T 5049、DB53/T 343.1-2011 的规定。应建围墙或防疫沟和绿化带等。4.3 挤奶厅环境卫生 4.3.1 奶牛养殖场(小区)应设置机械化挤奶厅或挤奶间。DB53/T 343.32011 3 4.3.2 挤奶工作区,不得堆放任何化学药品和杂物,并禁止吸烟、吃零食,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吃零食”警示牌。4.3.3 挤奶厅(间)应设在奶牛养殖场(小区)的上风或中部侧风面上,有专用运输通道,不可以污道交叉,这样便于集中挤奶,好管理,可避免运牛奶车辆直接驶入奶牛生产区,利于减少污染。4.3.4 挤奶厅(间)地面与墙面,应粘贴瓷砖,要求平整、防水、无明显缝隙。墙面要光滑,地面要防滑,易于清洁、消毒。4.3.5 挤奶厅(间)应设有性能良好的通风、光照、给排水系统,便于工作人员操作。确保挤奶厅无浊气和臭气。排出的废水应进行处理,避免对地表和地下的污染。4.3.6 挤奶厅(间)贮奶间等建筑物内、外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并设置防蚊蝇、昆虫及鼠的必要设备、设施,防止孳生蚊蝇及鼠害。4.3.7 挤奶厅(间)应制定挤奶厅卫生技术操作规程(程序或制度)用以规范挤奶厅(间)的工作,确保生鲜牛奶质量安全。4.3.8 待挤区、挤奶厅(间)、贮奶间等工作间环境,应定期消毒。一般 7 d 一次,消毒工作选择在挤奶工作结束后进行。可用二氧化氯活化液(用含有效氯5的制剂,每升水加药剂10 ml即为500 mg/L)、12次氯酸钠溶液,喷酒、喷雾消毒。待 1 h2 h 后用水冲洗。4.4 引进种牛(冻精、胚胎)卫生 4.4.1 引进种奶牛应严格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实施细则。4.4.2 从国外引进种奶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4.4.3 从省外引进种奶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引进。4.4.4 省内跨州市引进种奶牛,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4.5 引进奶牛的检疫运输应符合 GB 16549、GB 16567 规定,奶牛运输时,运输车辆在装运前和卸后要消毒。装车及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其它偶蹄动物。4.4.6 奶牛运输途中,不得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4.4.7 奶牛引进后应在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牛舍进行隔离观察,时间 45d。在此期间经观察,并进行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等病的实验室检验,经再次检疫合格后,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4.4.8 奶牛进入隔离舍后,应对牛体逐头消毒,隔 2 d3 d 进行一次,并进行体外杀虫、体内驱虫。4.4.9 奶牛进场后 10 d15 d,对引进奶牛健胃,药物可用“健胃散”(中成药)隔天一次连服三次。4.4.10 并群(合群)前再次对牛体进行一次消毒。体表消毒可选用碘伏、过氧乙酸制剂或优氯净。4.5 兽药使用 4.5.1 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药品。4.5.2 自制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不能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若需添加药物添加剂应按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投入品等物质使用规定执行。自制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仅限本场使用。4.5.3 兽药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 NY5030 等的规定。4.5.4 泌乳期奶牛若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休农业部公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兽药停药期规定药期或弃奶期的规定,但不得使用规定奶牛泌乳期禁用的药品,该奶牛在用兽药期及休DB53/T 343.32011 4 药期或弃奶期应人工挤奶,单独存放,另作处理。不得混入其他健康奶牛所挤的牛奶中,作为食用奶出售。4.5.5 所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并经 GMP 认证的兽药企业。禁止使用未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NY 5030 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已经明令淘汰的兽药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药物。4.6 工作人员卫生 4.6.1 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奶牛及其他动物的疾病。4.6.2 场内配种员,不应对场外实施奶牛的配种工作。4.6.3 工作人员每年应定期到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体检,健康无传染病者,方可从事养殖工作。凡检出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痢疾、弯杆菌病、病毒性肝炎者应及时调离奶牛场。4.6.4 工作人员不准携带动物、畜产品等物进场。非本场车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奶牛场内。4.6.5 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需穿戴工作服,胶鞋等防护装备并全身消毒后方可进入,并遵守规定的一切防疫制度。4.6.6 饲养员、挤奶员、防疫员、修蹄员、配种员等工作人员,须经防疫知识、技能及相关工作操作工艺,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4.6.7 饲养员、挤奶员及相关生产人员,须穿戴工作服、鞋帽,经全身消毒后,才可进入生产区工作。挤奶员、饲料员工作时,不得佩戴饰物和涂抹化妆品,并勤修剪指甲。4.7 消毒、杀虫、灭鼠 4.7.1 奶牛养殖场(小区)应制定严格可行的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最大限度减少饲养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消毒剂应符合 NY 5030 的规定,对人和牛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饲养设备、设施没有破坏性,在体内不产生有害蓄积。不得使用酚类、甲醛等消毒剂。4.7.2 应定期进行消毒。消毒范围应包括:奶牛养殖场(小区)环境、门卫、牛舍、挤奶厅及附属房舍、生产用具、外来人员、牛体、各生产环节(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与奶牛有接触的器具)和生产人员。4.7.3 宜使用的消毒剂有次氯酸钠、有机碘(碘伏)、过氧乙酸、优氯净(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TCCA)、生石灰、氢氧化钠(烧碱)、新洁尔灭、乙醇、次氯酸钙(漂白粉精)、漂白粉、戊二醛、高锰酸钾、硫酸铜、新洁尔灭、洗泌泰、二氧化氯,以及其他国家批准使用的新药。4.7.4 消毒方法,依据不同消毒对象,应采用不同的方法。喷雾或喷洒消毒,适用于环境、道路、固定的器具、牛舍及牛体;喷撤消毒,适用于牛舍周围、粪污沟(坑)、粪便堆放场及粪便、污水;浸泡消毒,适用于工作人员洗手、工作服、胶靴及部分可以浸泡的生产用具;热水消毒,用 35 46 温水及 70 75 的专用热碱清洗液或 60 的专用热酸清洗液,循环清洗挤奶机管道、容器等,循环清洗 7 min10 min;紫外线消毒,适用于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前,设置的消毒间,消毒间应在屋顶、墙壁四周安装紫外线消毒灯,通常 6 m310 m3空气用 1 支 15 wuv 灯或专用喷雾消毒器,地面铺设内含消毒液的消毒垫。4.7.5 消毒池应在奶牛生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大门口处,设置车辆消毒池。池 与大门宽度相同,池深 20 cm25 cm,池的长度应与场区车辆最大辆胎周长一周半为宜,池内注入 3烧碱溶液,一般 7d更换一次,要注意测定池液的 pH 值,让其使终保持 pH13 以上,若 pH 降低应注意补充烧碱。4.7.6 环境消毒 牛场周围环境、道路和运动场 70 d100 d,可用 2烧碱溶液、20石灰乳剂、0.5过氧乙酸溶液、2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35漂白粉液、34漂白粉精(次氯酸钙)液等,进行喷雾或喷洒消毒。DB53/T 343.32011 5 4.7.7 牛舍带牛消毒 牛舍应先用水冲洗,并清扫干净后,进行喷雾或薰蒸消毒。喷雾消毒可用 0.20.5过氧乙酸溶液,2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1次氯酸钠溶液,0.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 500 mg/L)。薰蒸消毒(不可带牛),可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