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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627-2017
猪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程
2627
2017
狂犬病
净化
技术规程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56328-2017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6272017 猪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elimination for porcine pseudorsbies 2017-06-12 发布 2017-08-12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627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慧、王玉福、袁陆、呼延含蓉、张夏平、王超、李昱洁。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6272017 1 猪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伪狂犬病的净化方法和综合措施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种猪场、规模化养猪场及养殖大户的猪伪狂犬病净化。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净化 elimination 猪场停止注苗后(或没有注苗)连续两年无临床病例;同时猪场连续两年随机抽血样,检测伪狂犬病病毒抗体或野毒感染抗体,全部为阴性。2.2 轻度污染 mild contamination 病原学检测(PCR)阳性率5%的污染场。2.3 重度污染 severe contamination 病原学检测(PCR)阳性率5%的污染场。2.4 生物安全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安全的目的。3 净化方法 3.1 轻度污染场 3.1.1 猪场不使用疫苗免疫接种,采用血清中和试验方法,对猪场进行普遍的血清学检查,如果发现血清抗体阳性,使用 PCR 诊断技术进一步确诊后,淘汰患病猪。尸体应进行生物安全处理。3.1.2 每半年重复 3.1.1 的步骤,直至达到净化场标准。3.2 重度污染场 3.2.1 以猪场为单位,采用血清中和试验的方法,对猪场内全群猪进行血清抗体检测,如发现血清抗体阳性的猪,使用 PCR 诊断技术进一步确诊,确诊的按患病猪淘汰处理,尸体应进行生物安全处理。3.2.2 将猪场内阳性猪淘汰后的猪群用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免疫 1 头份,间隔 4 周同剂量进行 1 次加强免疫,以后每 6 个月进行 1 次重复免疫。3.2.3 全群每隔半年用 ELISA 方法进行检测,淘汰野毒抗体阳性的猪;结果可疑的用 PCR 诊断技术进一步确诊,确诊患病猪进行淘汰处理,尸体应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结果为野毒抗体阴性的停止注苗。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6272017 2 3.2.4 若连续两年无临床病例,并且连续两年随机采血,用 ELISA 检测方法检测野毒抗体仍全部为阴性,猪场达到净化场条件。4 综合措施 4.1 采取自繁自养、全进全出及出栏后空舍等饲养管理措施,空舍时间最短不少于 14 天。空舍后用高压水枪冲洗,并采用甲醛熏蒸等化学消毒方法进行消毒。4.2 新引进猪用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免疫后,隔离饲养 14 天,经检疫合格,方可与本场猪混群饲养。4.3 严控外来人员的进入,对猪舍、用具、运输工具等采用高效、低毒、广谱的消毒剂定期消毒,切断传播途径。4.4 禁止场内饲养其它伪狂犬病易感动物,并采取灭鼠、灭蝇措施。4.5 对病死猪、死胎、流产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尸体应进行生物安全处理。4.6 对净化场用 ELISA 进行全群监测,每年两次。发现血清抗体阳性猪后按污染场进行净化。4.7 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包括育种记录、生产记录、免疫记录、诊断记录、饲料和兽药使用记录、兽医诊疗记录、经营管理记录等。_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